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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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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明确了行刑正向衔接和行刑反向衔接中的监督机制。该《意见》出台的背景有两个制度驱动力:一是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确立的刑事优先移送规则与轻罪治理改革对行刑衔接体制带来的衍生问题亟需处理;二是我国传统行刑衔接机制中存在沟壑与堵点,无法仅仅通过程序性衔接机制予以化解。行刑衔接的顺利运行需要主导机制和整体认知的支撑。从德国的经验来看,检察机关可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管辖权、优先处置权和移送权等方面发挥主导与关键作用,实行的是职权主导的衔接机制。而我国则需以检察监督为抓手应对“行刑”规范重合、移送程序不健全、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无法区分等行刑反向衔接问题,健全监督主导的衔接机制。行政检察部门在行刑反向衔接中应明确衔接的基础和标准,并聚焦于法人的违法行为监督问题上。  相似文献   

2.
反恐领域的行刑衔接即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主要体现在涉恐行为的处理、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涉恐资产的甄别等方面。恐怖活动作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其双重违法性决定了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既要采取行政确认、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应对措施,又要启动司法程序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需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充分发挥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优势,形成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的合力。  相似文献   

3.
《药品管理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了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反向衔接机制,这是刑法谦抑原则的生动体现,也是规制金字塔理论的应用,更是基于违法阻却事由和法益衡量的考虑。在进行反向衔接时,需判断在药品安全领域,哪些情形构成“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这需考察《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一般规定,还需以药品行政法律规范及行政处理为基础,且需合理认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不确定法律概念。行刑反向衔接审查时要审查是否有明确的行政处罚依据,有无适格的行政主管部门,涉案行为是否仍在追责期限内,涉案行为是否已被处罚或可不予处罚。应厘定药品行刑衔接反向移送程序,完整移交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后续处理决定,进而推进行政规制治理与刑事司法治理的结合。  相似文献   

4.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危及广大民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过程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食品安全的执法证据标准比较模糊,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在很多情况下,由于食品安全案件会涉及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的转化,而证据是程序的灵魂,程序的转化必然伴随着证据的转化.因此本文基于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证据衔接的思路,来探讨食品安全执法证据标准的构建,以期对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证据的转化,加强食品安全案件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实现食品安全案件在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高效高质移送和对案件的准确处理能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5.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检察法律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立,旨在解决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的问题。然而,由于法律依据位阶低、信息渠道不畅通等原因,特别是检察机关无法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情形实施法律监督,影响了衔接机制的顺畅运行。因此,要突破检察机关在衔接机制中履行法律监督的法理障碍,对行政刑罚进行重构,将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活动纳入刑事诉讼程序,并实现行政执法中获取的证据与刑事证据问的衔接和转化。  相似文献   

6.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实证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刺作了一些规定,为涉嫌犯罪的案件厦时脱离行政执法程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提供了法规依据.但通过调研发现,法规建立起来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实践中未能完全发挥作用,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逐年下降,行政执法不同部门以及相同部门在不同地区移送案件不平衡,以罚代刑还相当严重.除了执法上的认识误区和体制上的问题外,还与有些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与不具有执行性有关.完善衔接机制需借助于科学、合理的程序架构,在更新观念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立法上、制度建设上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着一系列问题,特别是检察机关无法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情形实施法律监督,影响了衔接机制的顺畅运行。因此突破检察机关在衔接机制中履行法律监督的法理障碍,对"行刑衔接"机制在立法上予以完善,并建立健全行刑衔接的检察监督机制和相关的制度平台实属必要。  相似文献   

8.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初探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面对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现行刑法根据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特点与规律 ,增加了大量犯罪形态为行政犯罪的新罪名 ,客观上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所针对的对象和范围存在交叉现象 ,应当既承担行政法责任又承担刑法责任。然而我国 ,阶段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执法体系 ,为使行政违法犯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必须建立健全起科学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文章结合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实际要求 ,重点对建立健全相衔接工作机制亟待解决的难题提出了自己看法。在渐进分析过程中 ,认为当前缺乏具有司法属性的操作依据 ,是阻碍建立这种机制的重要因素 ,并针对性地提出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依法纳入司法轨道的设想  相似文献   

9.
行刑交叉案件产生的问题不少,但既往研究和制度设计都主要集中于程序衔接。《行政处罚法》修改时对此问题的规定也着眼于此。但造成行刑交叉案件产生的背后原因却包含了法域冲突与刑法功能的扩张,行政处罚与刑罚作为二元惩戒体制的接续与区分困难,因违法、犯罪二元体制所产生的公权配置上的交叉与重叠等,因此对此问题的观察和应对并不应仅从程序出发,而需同时溯及背后的实体法问题。这些实体法问题又可大致被总结为如何认识和调配风险行政法与风险刑法、如何理解刑法的行政规定性以及如何看待行政行为对刑事审判的跨程序效力等。挖掘实体法问题和成因有助于从源头厘清行刑交叉问题产生的实质,也能更有效解释程序衔接不畅的阻点。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本文简称"两法"衔接)的规范性文件频繁出台,然而并没有改变现实中"两法"衔接难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对关于"两法"如何衔接的基础理论进行探讨。在目前实际的运行机制中,刑事优先原则是首要原则。在分析该原则依存的社会基础、规范依据、行政犯刑事违法性判断的从属性的同时,比较实践中刑事和行政的不同处罚力度,探讨了案件移送制度的本质作用,发现衔接机制中的刑事优先原则存在问题,从而提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运行应逐步适用同步协调原则。  相似文献   

11.
食品安全案件"行刑衔接"程序法缺失,尚未形成完善的程序机制。"行刑衔接"程序机制在发起主体、移送材料、立案监督、判后执行等方面存在不足。"行刑衔接"程序机制不应是单向的"流水线式"作业模式,而应是包含监督、制约、救济在内的"网状式"作业模式。应确立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程序机制中的主导地位,赋予被害人的主体地位,构建多方位的、立体化的运行模式。  相似文献   

12.
环境保护行刑衔接的实体规范立法模式包括“从有到好”的改进式立法模式和“从无到有”的新设式立法模式。环境保护行刑衔接宜优先适用行政法先行的立法技术;对具有严重法益侵害性而亟待刑法发挥强制力进行规制之行为,可补充适用刑法先行的立法技术。环境保护行刑衔接的实体规范优化在适用立场上体现为罪质要素、罪量要素以及法律责任层面的优化。对环境犯罪进行行政法违反之评价时,宜采取“行政违法且应罚”标准;环境犯罪行为要素对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界分的影响具有二元性。环境技术标准应是在国家规定中体现的标准,规范意义上的环境技术标准与科学意义上的环境技术标准之间的冲突需予以科学化解。强化环境保护要对有形罪量要素的行刑衔接进行规范阐释,对无形罪量要素的行刑衔接进行综合判断。依据环境犯罪的分类,需对罚金刑的具体科处方式做不同设置:污染环境犯罪宜优先考虑设置限额罚金制,同时依据行政法的对应规定例外适用倍比罚金制;破坏资源犯罪则宜优先采取倍比罚金制。  相似文献   

13.
当前,食品监管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在联合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活动中,普遍存在案件移送率低、移送标准不明确、证据转化受阻碍、检验鉴定困难多、信息共享不全面等问题。为有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威胁百姓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亟需从建立奖惩机制、明确案件移送标准、规范推进证据转化、完善检测鉴定工作机制、加大信息平台建设等五个方面推动行刑顺畅衔接,集食品监管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之合力,共同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确保食品安全。  相似文献   

14.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是,"两法衔接"问题方面的理论研究薄弱、理论没有对实践产生有效的指导作用,立法规定较为粗疏、规范性文件位阶过低以及衔接机制不完善等,导致实践中对行政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因此,可以采取完善两法衔接的立法、细化衔接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衔接的检察监督机制、建设互联网+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等措施来消除上述现象。  相似文献   

15.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两大抓手,其协同配合是有效惩治环境违法犯罪、维护公众健康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文章对制约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瓶颈问题与对策建议展开分析。首先回顾了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文献,在此基础上厘清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基本内涵;随后从案件移送机制、证据转换机制、检察监督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四方面解析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运行机制以及现存问题;最后从调适案件移接标准、健全证据转换规则、强化检察监督效果、推进案件信息共享等方面,提出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具体路径,为后续研究提供可借鉴的视角。  相似文献   

16.
行政处罚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中,存在严重的以罚代刑问题.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切实理顺构成犯罪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渠道,形成一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有效机制,使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向前延伸,建立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7.
目前,食药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重不畅,十分有必要依法、妥善、高效处理好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移送、证据转化、涉案物品检验鉴定、涉物品处置及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判定等重要节点问题,以有效整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资源,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相似文献   

18.
目前我国经济犯罪侦查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建设正处于起步、探索、完善阶段,从这一机制的运行效果看,还是值得肯定的,这也充分证明了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在关注良好效果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以罚代刑现象普遍存在、涉嫌经济犯罪缺乏明确的法律标准、对经济案件移送的监督缺位等。构建完善的衔接机制必须从多角度来探讨,即经济犯罪侦查中执法衔接的前提、关键及核心。  相似文献   

19.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背景下,公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既是一个需要厘清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需要探讨的实际问题。通过梳理我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文,发现衔接公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法律条文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这些模糊性主要体现为就同一行为:可能会分别评价为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关于特定法律术语的规定不够明晰。其消除路径主要是:界定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规范含义;设定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制裁方式;确定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适用原则;对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存在内在张力的法律条文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法律解释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20.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监督,就是要在检察职能的范围内,解决以罚代刑问题.总结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发展历程,明确该机制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更好地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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