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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6 毫秒
1.
将“管理论”、“平衡论”等作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存在着片面性。行政法的主要职能是控权,而不是保权;行政法应以控权为主,而不仅仅是平衡的问题;行政法应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控制和监督,而不仅仅是个管理工具。鉴于我国的具体国情,我们更应该强调行政法的控权职能  相似文献   

2.
每一门学科都有其基础理论,行政法学亦不例外。然而,我国行政法在被引入和改造的过程中,对何为其基础理论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对“控权-服务”论进行系统阐述和分析,旨在对此理论的正确认识和我国行政法基础理论的探寻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北方法学》2022,(5):20-29
生动的立法实践及法典化的发展态势业已表明,行政法法典化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新时代行政法的法典化要以行政实践需求为导向,基本旨趣应在于完善和发展行政法制度及理论体系,并立足于行政实践为行政充分授权,以促进行政权高效运行,促使行政对社会关切问题及时作出回应,进而深化改革,优化管理和服务,充分调动行政活力、社会活力、市场活力。但传统以规范主义和控权论为基础所建构的行政法理论体系,陷入了将行政法及行政程序等同于控权工具的理论认识误区。面向行政的行政法及其法典化的理念和理论基础,应超越行政权“恶性”“侵益性”的预设,由规范主义“控权”转向功能主义“授权”,“授权论”应成为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认知模式。  相似文献   

4.
再论市场经济与行政控权理论程干远1994年我和李载华同志曾在“学海”杂志上发表《市场经济和行政法学“控权理论”的思考》一文,引起行政法学界的兴趣和争论。争论的焦点是西方国家行政法学家提出的行政控权理论是否只能适用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不适用我国社会...  相似文献   

5.
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的评析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目前学界颇重行政法学理论基础之探讨,观点纷呈。但这些观点总体言之尚停留在较为肤浅的认识层次上;具体而论笔者以为:“平衡论”在其内涵、语义、性质、行政机关和公民的地位与状态、行为规则等方面存在若干缺陷和质疑之处;“控权论”则将控权与保权相对立,认识有所片面;“管理论”从行政管理层面界定行政法,似有行政法与管理不分之嫌;“服务论”则以服务行政为中心,将行政中的一种功能与行政法相混且其概括并不确切。  相似文献   

6.
<正>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涉及到对行政法产生的原因,对行政法诸要素的理解等,可以说是行政法学最基本的问题。行政法学研究中观点各异、分歧诸多,皆源于对这一基本问题的认识的差异。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行政法学的不成熟,从而有必要认真探讨。 一、单纯主张“控权法”观念 关于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一个最为常见,而又颇有市场的观点是:认为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 笔者认为,单纯的“控权法”观点,于行政法制实践是不足取的,这是因为:  相似文献   

7.
行政法是什么法?治民法还是治官法?控权法还是保权法?抑或是平衡法?行政法的功能是什么?维护公益还是保护私益?规范管理还是保障服务?抑或是兼顾二者?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开展了一场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讨论,形成了若干不同的观点和主张(尚不足以称为“学派”),如“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政府法治论”等。为了加强各种观点、主张者之间的相互交流,使之互相了解对方的论点、论据,以便更好地开展学术争鸣和相互取长补短,逐步达成应当和可能达成的某些共识,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行政法教研室组织了这一笔谈会,邀请行政法学界几位“有见之士”,概要地谈谈他们各自对行政法理论基础之己见。来稿我们作了若干删节和文字修改,笔谈题目也是根据各位学者来稿的内容确定的。  相似文献   

8.
本文认为,“平衡论”是80年代初中期我国行政法学界发生关于行政法的“控、保权”之争后形成的主流观点的延续和发展,在我国体制转轨时期提出“平衡论”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但“平衡论”自身存在的疏漏在很大程度上又妨碍了其积极作用和理论潜力的发挥,应将其改造和完善成为主张西方行政法先进经验与我国行政法传统相结合、西方控权模式与我国国情相“平衡”的理论,并将其正确定位为我国体制转型阶段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9.
时亮 《法制与社会》2011,(2):294-294
每一门学科都有其基础理论,行政法学亦不例外.然而,我国行政法在被引入和改造的过程中,对何为其基础理论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对"控权-服务"论进行系统阐述和分析,旨在对此理论的正确认识和我国行政法基础理论的探寻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每一门学科都有其基础理论,行政法学亦不例外.然而,我国行政法在被引入和改造的过程中,对何为其基础理论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对"控权-服务"论进行系统阐述和分析,旨在对此理论的正确认识和我国行政法基础理论的探寻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法治政府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性环节。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诚实守信”为目标体系的法治政府。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有力地推动了政府职能科学、权责法定的组织性目标的实现;通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构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切实地完成了执法严明、公开公正的过程性目标;通过完善行政监督体系,深入政务诚信建设,有效推进了廉洁高效、诚实守信的伦理性目标的制度化。以此为标志,中国法治政府建设已经达成了预期目标。  相似文献   

12.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非行政机关被推上行政诉讼被告席的惟一事由,也是法院受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为学生打开司法救济之门的前提。然而,法院在田永一案中并没有证成高等学校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资格。尽管单方面性、强制性等是行政权的属性,但并非所有具有这些属性的权力都是行政权。  相似文献   

13.
梅扬 《法学研究》2020,(2):57-70
比例原则是对限制公民权利的国家权力的限制,其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比例原则保护的是一种相对权利,审查的是国家权力行使的合理性问题,不可克减的公民权利以及目的正当性不在其适用范围内。比例原则具有独特的内涵和价值功能,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在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中普遍适用,理应回归行政法这一固有领地。为适应国家任务的多样性,比例原则在关注侵益行政行为的同时,也应当向授益行政行为和互益行政行为的领域拓展,但“最小侵害”的严格标准和“法益均衡”的目标追求,决定了其主要用于规制常态意义下的行政权力行使,在紧急状态中的适用要受到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14.
转轨经济法学:西方范式与中国现实之抉择   总被引:14,自引:1,他引:13  
陈云良 《现代法学》2006,28(3):174-181
当下中国经济法学的逻辑假设建立在西方经济法范式的基础之上,无法与中国现实达成和谐。提出“转轨经济法学”的概念可以使中国的经济法学研究回归到转轨中国的社会现实中来,解决改革现实中的真问题,自觉区别于西方范式,消解中国经济法学严重的正当性危机。转轨经济法的历史使命不是要通过政府来弥补市场缺陷而是要培育市场;转轨经济法的核心任务是反行政干预而不是反垄断;转轨经济法的基本功能是控权而不是授权;转轨经济法应以公平为第一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5.
环境危险防御义务是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主要类型之一,其要求国家公权力采取措施对环境危险因素加以干预和排除。为实现国家环境危险防御义务,在管制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外部效力”面向上,应强化立法权对行政权的约束;在约束国家行为的“内部效力”面向上,司法权应对行政权保持必要之谦抑。排除环境危险、维护环境权益是当前中国环境法治的重要任务,需要根据“外部效力/内部效力”的二元制度结构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合理配置实现国家环境危险防御义务。  相似文献   

16.
杨彬权 《财经法学》2021,(1):119-133
PPP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共担风险、合力达成公共任务的创新模式。在PPP模式下政府不再承担公共任务的履行责任,转而承担国家担保责任。政府承担国家担保责任,使得政府的角色从公法上的公共任务的“履行者”转变为“担保者”和“合作者”。政府角色和职能的重大转变导致传统行政法学模式转向担保行政法学模式。担保行政法学模式是以国家担保责...  相似文献   

17.
Along with the trend toward “New Public Management” (NPM) and replacing the legal culture of public bureaucracies with market logic through privatization, we are also witnessing instances of “publicization,” the application of public law norms and mechanisms to privatized services. The article explores the role of government lawyers and economists in the dynamics of these administrative reforms. Using a detailed case study of welfare‐to‐work reform in Israel, it shows that the reconstruction of decision making and accountability patterns under NPM was the result of competing efforts by these professional groups to appropriate the “privatized state” to accord with their own institutional logics and interests. While economists advanced a “market” logic, lawyers tried to reproduce the logic of “law” in the post‐bureaucratic setting. The study demonstrates how eventually public law norms were re‐infused into privatized welfare as a result of the increasing institutional power of the lawyers in the regulatory space, along with wider political and social support for the entrenched legalistic mechanisms of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 However, in addition to the “battle of norms” between lawyers and economists, there were also concessions that led to the redrawing of the boundaries of public law along more functional, rather than formal, lines.  相似文献   

18.
Seattle deploys several mechanisms by which individuals’ presence in particular spaces can constitute a crime. Through a range of means, police in Seattle are given wide authority to question and arrest those who appear as human manifestations of the “disorder” that is of concern to many. Importantly, these programs accentuate the power of criminal law by mobilizing other forms of law, most notably civi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This legally-hybrid structure works to accentuate the police’s power notably. Yet increased police power does not actually work to reduce “disorder” to any appreciable extent. For this reason, and others, we suggest that different approaches to addressing social marginality represent more promising avenues for cities like Seattle to explore.  相似文献   

19.
郭殊 《现代法学》2006,28(4):38-43
行政紧急权力是国家紧急权力中的重要部分,是紧急状态法制的核心问题。为了更好地进行紧急状态立法,需要对行政紧急权力的宪政基础、宪法规范、宪法性质及宪政规制做深入研究。行政紧急权力在宪政上是必要的,但其性质不应具有“超宪性”,其宪法规范依据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行政紧急权力需要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宪政规制,特别是来自司法审查的制约。  相似文献   

20.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道路交通管理领域也迎来了自动化执法时代。闯红灯、超速等各类交通技术监控系统的引入将传统街道执法空间改造成一个"全景敞视"规训平台,大幅提升了交通违章查处效率。然而,作为被规训一方的行政相对人并未真正享受到"科技+行政"的发展红利,其根源在于信息技术赋权不均衡导致交通执法"便行不便民",使得"电子警察"饱受诟病。面对非现场执法这一新生事物,司法裁判应跳出传统现场执法的固有逻辑,运用行政过程论对非现场执法行为进行全流程、动态审查,对非现场执法的不同行为阶段采取不同的司法审查方法和审查强度,兼顾行政执法方式革新与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的需求,实现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有效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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