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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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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河 《天津检察》2008,(1):25-26
前不久,我院依法对辖区内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医疗事故罪提起公诉。此案是1997年新《刑法》确定“医疗事故”罪名以来,我市检察机关首次认定的涉嫌医疗事故案。该案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它不仅使患者增强了维护合法权益的信心,更关键的是给医疗机构敲响了警钟,对规范天津市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在本市司法实践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下面,笔者结合该案谈一谈医疗事故罪认定中相关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2.
修改“反革命罪”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1989,(3)
最近,我国立法机关提出了修改我国刑法的拟议,刑法学界正在认真研究中。本刊本期特发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高铭暄,刑法学博士赵秉志、陈兴良、周振想,和博士研究生王勇、青锋、赵国强所写的修改刑法笔谈。希读者注意。  相似文献   

3.
要不要将“反革命罪”改易名称?这是近年来刑法学界和法律界在修改与完善我国现行刑法的讨论中的热门话题。为了使罪名科学化并适应我国新时期同犯罪作斗争和对外法律交往的需要,在总结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许多同志提出了改易这一名称的建议。也有的同志耽心改名会导致“取消反革命罪”,因而表示异议,这是一个应予明确的问题。本刊特发表下面这篇文章,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THEINEVITABILITYOFTHETHOROUGHREVISIONOF"COUNTERREVOLUTIONARYCRIME"新刑法对“反革命罪”的修改是中国法制建设中具有改革意义的立法现象、这不只是因为这类犯罪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更是因为“反革命罪”自1927年出现在中国革命法制中以来,①其立法模式历时弥久,一以贯之。②因此,要改变这种巨大的历史惯性,就不仅要全面认识修改“反革命罪”的必要性,更要深刻揭示修改“反革命罪”的必然性。近年来,刑法界深入研究了修改“反革命罪”的必要性,并形成了许多共识。举其要者有:“反革命”是一个…  相似文献   

5.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褚某于2006年年底,在山东省邹平县以二万五千余元的价格购进一批伪造的商标标识,涉及多种酒类商标。褚某于2007年5月至10月期间,在天津市曹兰庄市场找到两个买家,多次将伪造的商标标识卖给这两个买家,每月达三次到四次,每次销售四、五百套,每个月获利约两千元。褚某每次租用高某的出租车将伪造的商标标识运至天津外环线隐蔽处,将货物交于买家。  相似文献   

6.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内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一种。此类案件在我市发生甚少。日前,我院受理了一起此种案件。在缺乏判例和经验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犯罪情节上应如何认定,成为本案的关键。  相似文献   

7.
<正> 挪用公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新增设的一个罪名。本文仅就如何认定此罪中的几个有关问题,作一些探讨。一、挪用公款罪应属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当前,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许多同志都认为挪用公款罪是属于侵犯财产的一类犯罪。之所以将其视为侵犯财产罪,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补充规定》公布之前,根据有关规定,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是以贪污罪论处的。因此,  相似文献   

8.
9.
司法解释对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做了类型化描述。涉案价值认定时,需要以法益为指导,剔除他人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扣除合理的开采、运输费用,妥善确定价值认定基准日。当难以确定价值时,要从有利被告的角度出发。“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是指在任何时间点上起算,二年内有三次非法采矿行为(其中被处罚过两次)即可,做出处罚的不必限定为某一特定机关。已被处罚过的对应价值不累计计算,行政罚款不折抵罚金。多次实施行政违法的非法采矿行为,没有受过行政处罚的,应累计计算价值数额,做出相应处理。非法采矿时严重污染环境,不属于“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应按照想象竞合犯原理处断。在非法采矿之后,又实施其他关联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应数罪并罚。“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坏”,包括造成河道、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植被、林木和耕地毁坏,地表陷沉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与前几项具有可类比性,只要在结果或者行为上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与处罚必要性,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相似文献   

10.
吴飞飞 《法学评论》2012,(4):129-133
"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利息应当作为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滥用职权行为造成损失的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即构成犯罪,并以此时作为该罪追诉时效的起算点。犯罪成立后侦查机关立案之前被挽回的损失不应当在认定重大损失时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的从轻情节对待。  相似文献   

11.
杜邈  徐志 《中国检察官》2010,(24):28-29
早在1987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现已作废)第24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属于附属的刑法规范。为加大对医疗责任事故的惩治力度,我国1997年《刑法》第335条新增设了医疗事故罪,该罪采用了特定主体加业务过失结果的立法模式.以医务人员为主体要件,  相似文献   

12.
钱岩 《人民司法》2020,(2):34-36
<正>【裁判要旨】现场无血衣、无痕迹、无凶器、无证人,锁定被告人作案可以以其供述为主线,深入挖掘细节证据,通过横向对比与纵向衔接,达到相互印证。同时综合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经过缜密的刑事推定,最终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司法认知。  相似文献   

13.
“擂肥”是我省政法干部对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俗称,“擂肥”的含义是作案人对扒窃、盗窃犯或者自认为是扒窃、盗窃犯进行逼迫,使这些“受害人”交出随身拥有的全部或一部分钱财的行为。从人民法院受理的这类案件看,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三人以上结伙进行“擂肥”活动的占绝大多数;但也有单人进行“擂肥”,次数多,情节严重而被追诉的。  相似文献   

14.
案名:王某假冒注册商标抗诉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原系深圳市鑫中讯电子制品厂法定代表人,担任经理并负责日常工作。杜某(法院一审时在逃)负责该工厂对外业务。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期间,王某在没有获得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及诺基亚公司生产授权的情况下,与杜某生产假冒"VERTU"、"NOKIA"、"SAMSUNG"、"IPHONE"注册商标的手机。  相似文献   

15.
本文通过一个实绩,从"包庇行为"的"刑法含义"角度阐述"知情不举"不为罪.  相似文献   

16.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结果犯,即只能造成重大以上损失的才能构成犯罪。损失挽回的时间不同对损失的最终确认至关重要,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侦查终结前挽回损失。侦查终结前已将立案时认定造成的重大以上的损失挽回,对此类案件是否按犯罪处理? (2)侦查终结后挽回损失。一些案件在侦查  相似文献   

17.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是司法实践中最疑难的问题之一。由于缺乏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司法判例中“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多种多样,导致司法的随意和混乱。构建科学合理的“重大损失”认定模式,有必要对司法判例进行实证研究,梳理出相关规律。重构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认定模式时,必须要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类型化,即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确定不同的认定模式。具体而言,一方面,应当区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另一方面,应当区分侵犯商业秘密后不同的用途。  相似文献   

18.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诬告陷害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如何判定是否诬告在司法实践中越发成为一个复杂且棘手的问题。本文认为,诬告的客观方面要求捏造的事实仅限于构成犯罪的事实,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相似文献   

19.
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必要要件,《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未能明确重大损失的具体内涵及计算方法。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重大损失的方式较为混乱。出于统一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必须明确重大损失不等同于商业秘密自身价值等基本前提。在此基础上,尽快确立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的先后顺序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当然,在特殊情形下,亦应考虑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  相似文献   

20.
本文案例启示:挪用公款罪中谋取的"个人利益"不应有量的限定,只要存在利益因素,不论多少大小,都不影响该要素的构成。在行为人谋取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并存的情况下,由于其挪用公款的个人行为本质不能被排除,故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如果谋取个人非法利益构成犯罪的,可以数罪并罚。个人决定借款,使用人是虚假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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