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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我国现行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立法尚不全面和系统,遗产债务清偿的顺序安排欠缺合理性,从而造成法律适用的障碍,亦未能平衡多方当事人的利益。遗产债权实现机会与程度的竞争是其所彰显之立法价值与原则的竞争。我国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立法需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担保债权的限制优先性原则、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在此基础上重新构建我国遗产债务清偿顺序。  相似文献   

2.
房绍坤 《求索》2022,(2):12-20
现代继承法实行共同继承规则,继承开始后,遗产归继承人共有。在遗产共有问题上,罗马法主义主张遗产共有为按份共有,日耳曼法主义主张遗产共有为共同共有。在我国民法上,自《继承法》至《民法典》的民事立法上都没有明确遗产共有为何种类型的共有。通过体系解释规则,基于共有类型、遗产共有存在基础、遗产应继份以及遗产分割方法等分析,我国民法上的遗产共有应定位为共同共有。  相似文献   

3.
合伙债务及其经营存续阶段的清偿是债权法学的重要部分,合伙债务的清偿问题不仅影响着合伙债权人的权益,而且维系着市场交易安全及秩序。文章从合伙债务的形成入手研究清偿原则、清偿的顺序,以及一些特殊情况,从相互比较中对合伙债务的清偿有了比较深入的认识。  相似文献   

4.
一、关于破产原因从各国的破产立法实践看,在对破产原因的界定上,主要采用两种标准:一种是资产负债表标准,即将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作为企业破产原因;另一种是现金流标准,即将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企业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根据我国国情,并借鉴国际通用的破产原因界定标准,将破产原因规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规定实际上涵盖了两类破产原因,其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一类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当企业法人具备…  相似文献   

5.
章小兵 《求索》2015,(2):109-113
从比较法的视域看,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模式大体上有非债清偿模式、一般条款模式、但书模式和主观列举模式等。我国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立法,应当既立足于历史渊源,又面向未来保留法律续造的空间,既采取兼容并包的态度合理吸收比较法的经验,同时也结合自身民法整体结构和司法实践需求,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具体应当维持自民法通则以来的不当得利一般条款并作为不当得利法的总则,在分则部分规定复数的分立诉权,包括非债清偿、不法原因给付、转化物之诉等类型。在条文设置上力求通俗实用便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6.
遗产归扣制度滥觞罗马时期。鉴于其法学衡平、平等理念的追求,近现代诸多欧美国家的民法典奉之为圭臬。我国法律虽未规定此项制度,但是民间自古以来有此传统习俗。遗产归扣制度立足于各继承人利益平衡,维护家庭伦理关系之时不忘捍卫个体意思自治,可以合理解决整体正义与个人自由之冲突。目前正值我国《继承法》修订之际,完全可以在尊重民间遗产分割习惯、保留继承制度固有特色的前提之下,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本土实际优化遗产归扣制度,而后予以法律移植。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力度不断增大,作为城市低保对象的"三无"人员的财产也不断增加,但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城市"三无"人员遗产处理作出专门规定,特别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撤村改居"的政策使得农村户籍变为城镇户籍,伴随而来的就是农村五保户向城市"三无"人员的转变,城市"三无"人员死亡后的遗产处理成了新的难题。为了避免出现遗产无人继承而归公的情形,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公证行业应首先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同时完善立法,明确城市"三无"人员遗产的处理方式,在《继承法》进行修改时应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从而有效解决城市"三无"人员遗产处理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近几年急剧膨胀,负债融资发展已经形成不可阻挡之势。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监管显得意义特别重大。本文在界定地方政府融资内含的基础上,概括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监管立法缺陷,并对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监管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以求同仁赐教。  相似文献   

9.
归扣制度旨在保障共同继承遗产分割的公平。这一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被广泛确立,我国继承传统习惯和现实生活对此也持肯定态度,但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则未予规定,导致部分遗产纠纷缺乏适用的法律依据。随着现代家庭财产种类的多元化和结构的复杂化,在我国《继承法》修改之际,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尊重我国民间继承习惯的基础上,在《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归扣制度,实现利益分配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0.
冯会波 《前沿》2013,(15):66-67
我国现行《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当时的立法背景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民事主体的财产状况也有了很大的变化,使得继承法的修改势在必行,《继承法》的修改,在借鉴国外成熟立法经验的同时,应尊重中国传统习惯和我国继承制度的固有法的特色.归扣制度的伦理性与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价值理念和社会现实有着极高的切合性,完全可以依我国民众的生活习惯和生活实际在继承立法中加以改造利用.  相似文献   

11.
我国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安排中的权利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清偿是破产法的核心问题。本文结合法理和相关立法,对劳动债权、担保债权和税收债权三种传统优先受偿权的顺序加以梳理,分析了三者存在的权利冲突问题,就此指出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了合理安排破产清偿顺序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继承法”是初三《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常识》第八课所要讲的四个基本法之一。它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重要法律准则。从教材看,这一课仅概念就包括:继承法、财产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继承人、继承权、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遗嘱、遗嘱继承、遗赠等11个。除此之外,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学习的重点,还有继承时间、继承方式、继承顺序等都是本课所要阐述的内容。这么多的知识点,如果按照传统的教学方法,就是照教材的顺序,先讲继承法概念,然后讲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最后讲继承方  相似文献   

13.
徐华 《人民政坛》2009,(10):12-13
地方立法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历经了从“急需先立”到“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转变,正逐步迈向精耕时代。从诞生之日起,我国地方立法就确立了民主和科学的基本价值取向,并在其发展进程中一直致力于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民主立法使法得到公允,科学立法使法符合正义,二者犹如鸟之两翼,  相似文献   

14.
《民主与法制》2014,(12):66-66
林某去世后,房屋的二分之一应为秦某所有,另二分之一应为林某遗产。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林芳与秦某同为林某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相似文献   

15.
[2012]51号现公布《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监会2012年12月27日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人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次级债务、次级债券为证券公司同一清偿顺序的债务。  相似文献   

16.
我国《继承法》自1985年颁布以来已历近30年,由于立法之初的局限性,导致在遗嘱继承制度设计上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我国继承法律关系,应从遗嘱的主体、遗嘱内容和遗嘱执行人等几个方面对现行遗嘱继承制度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继承法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的重要内容,于2001年11月1日在国家杜马通过,2002年11月14日经联邦委员会批准。法典用一编共五章75条对继承权进行了规定,其基本内容是遗产范围的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扩大、遗嘱自由的重申和限制、遗产的接受和管理、特殊形式遗产的继承权等。了解俄罗斯的继承法律制度,将对我国继承法的修订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18.
构建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现有观点具有违背婚姻本质之缺陷。建立科学完备的夫妻债务制度,除秉承符合婚姻本质原则、交易安全与婚姻安全衡平保护原则、方便适用原则、重点突出和科学合理原则外,内容设计上应形成"四横三纵两类一轴"的制度体系,即统摄夫妻财产制、家事代理权、夫妻合意、债权人善意四大横向要素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债务的举证责任、夫妻债务的清偿原则三大纵向要素,兼顾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突出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界限。在夫妻共同债务立法模式上,既不宜采取列举模式和例示模式,亦不能完全照搬概括模式,以采用"修正型概括模式"为宜。夫妻债务法条内容设计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语义明确、避免歧义。  相似文献   

19.
略论立法效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顾伟  汪新胜 《理论月刊》2004,18(12):109-110
立法不仅要追求正义、公平、民主等价值,更应追求效率价值。立法效率导源于西方经济分析法学,其含义是指立法效益与立法成本之比。本文对立法效率所包含的涵义进行了分析,并从这一角度对当代中国立法进行了反思,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实现我国立法效率的途径。  相似文献   

20.
论立法听证会的辐射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规定各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由此确立了立法听证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与其他传统的立法民主形式相比,立法听证会有着较为明显的优点,如它能使利益表达制度化、利益冲突理性化、立法决策公开化及立法程序正当化、民主化,其辐射作用影响了立法者、立法过程、立法结果以及社会公众等不同方面。全面分析和衡量听证会的辐射作用,对于我们进一步认识这一民主制度的价值,从而更为积极地实践这一民主制度具有一定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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