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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6,(20)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审批程序问题,省人民委员会在1956年8月7日(56)省人焦字第595号"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工作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曾规定:省级各单位直属科长、各专署副专员、太原、大同市副局长、阳泉、长治、榆次市副市长,各县县长以上及相当以上职务人员的升级,报省人民委员会核定。为了便于各地直接掌握,统一考虑,简化审批手续起见,经研究确定,除了各专署副专员、各市副市长、省级各单位副处长以上和相当以上职务人员的升级仍由省人民委员会核定外,省直各单位直属科长、太原、大同市局长、副局长、各县县长及相当职务人员的升级,可分别由省级各单位、各市、专审核批准执行,并报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备查,不再经省人民委员会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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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9,(28)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9年11月27日第11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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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5,(7)
(一)关于机关名称一、省厅所属的局,一律称「山西省××厅××局」。二、省厅、局、委员会所属的企业、事业机关的名称,中央主管部有规定者,照部的规定;部无规定、并曾经请示部批覆不拟规定者,由厅、局、委员会将所属机关名称提山意见,报由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三、各专署所属的室、科、处、局、委员会衔上一律加冠「山西省××专员公署」,如「山西省长治专员公署公安处」,「山西省忻县专员公署农林局」。四、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的办公厅(室)、各办公室、人事局和直属科、处的名称,均冠以「山西省××市人民委员会」,如「山西省大同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山西省阳泉市人民委员会卫生科」,其余各局、委员会衔上只加「××市」,不冠「山西省」和「人民委员会」,如「大同市财政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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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41)
关于国务院审批各省、门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减或者合并的工作,现在确定由内务部移交固务院编制工资委只会统一负责办理。希即按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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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6,(20)
寿阳县人民委员会1956年7月25日以县人赵字第46号请示提出关于乡长、副乡长和乡人民委员会秘书的缺额补充和任免问题,茲复如下:一、关于乡长、副乡长的缺额补充问题,应根据省人民委员会(56)省秘珺字第685号通知转发的"国务院关于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及其副职人员补充问题的批复"办理。二、关于个别乡长、副乡长因故要求辞职问题,因为他们都是经乡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向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经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同意后另行补选;在特殊情况下(例如上级国家机关调遣、服现役等等),可以向乡人民委员会会议提出,由下一次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补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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