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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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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只是该罪自身的一些特殊性让我们无法与其它职务犯罪相提并论。因此,解决该罪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正确认识该罪的特殊性,无疑将会给我们的司法实践指明道路。  相似文献   

2.
第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数额计算的问题。数额在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很重要,但数额的计算在实践中相当麻烦,且没有有效的办法。目前,实践中一般比较常用的是用“数额排除法”,或者“差额减除法”,即在行为人的全部财产和支出中,排除其合法收入的部分,剩余的就是以非法所得而认定的非法财产。  相似文献   

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及客观要件的立法设计上有一定缺陷。司法认定中数额计算、“不能说明”的时间界限以及证明责任的负担上都存在一些疑惑应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4.
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关注巨额财产来源是否合法,但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的其他证明因素较为忽视。通常犯罪分子巨额财产的获取时间、支出、合法收入,以及现有财产状况的查处对于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少有单独以该罪侦查、起诉、判决的案件,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以下几个疑难问题是办理此类案件的障碍。 一、国家工作人员所持有的财产和支出的范围难以界定。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独自一人:国家工作人员虽组织家庭,但独立生活;  相似文献   

6.
案名:戴某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基本案情]1994年至2011年4月案发前,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先后在南京市秦淮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秦淮城镇开发公司)、南京风光建设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光拆迁公司)工作。在此期间,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其中戴某某所拥有的存款、债权、房产、车辆等财  相似文献   

7.
王赞 《天津检察》2008,(6):41-42
财产状况和财产来源是自然人隐私权的重要内容,有观点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会造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为此,笔者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中的隐私权问题进行简单论述。 笔者认为,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并不存在侵害当事人隐私权的问题。毋庸置疑,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而财产状况亦是隐私权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8.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这一规定对于加强廉政建设,惩治腐败行为,完善刑事立法,无疑  相似文献   

9.
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司法机关无法查清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和“非法获取巨额财产”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行为只能是不作为 ,不作为特定义务的来源是司法人员的责令。行为人受到责令时 ,如实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于贪污、受贿 ,不能视为自首。行为人的本罪被定罪判刑后 ,又查明其以本罪判处刑罚之涉案财产为贪污、受贿所得 ,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构成本罪共犯。为弥补本罪之立法缺陷 ,应直接将本罪以贪污或受贿罪论处。  相似文献   

10.
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把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特征,对证明范围和证明责任的理解,家庭成员能否构成其同犯罪等问题存在分歧,本文试就以上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1.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  相似文献   

12.
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补充。但由于该罪在罪名确定、证明责任、犯罪主体以及法定刑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争议之处,直接影响了该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社会效果。为此,从刑法理论及刑事立法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反思、整合并加以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thecrimeofhugeunidentifiedproperty),是在我国社会实行改革开放的巨大变革进程中,适应惩治犯罪分子的需要而规定的一种罪名。自该罪设置以来至今一直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涉及到的主要疑难问题有实体要件中的客观要件、巨额资产数额计算、共同犯罪和法定刑等问题,以及诉讼程序中的证明责任、说明时间、定罪后查明来源的处理等问题。笔者将就上述疑难问题的认定做出如下探讨。一、实体要件(substantialelements)疑难问题探讨之(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问题(objectiverequisitesofcrime)巨额财产来源…  相似文献   

1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本文拟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特征,举证责任以及司法适用中的其他疑难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特征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我国各级各类的国家工作人员担负着依法  相似文献   

15.
【裁判要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时间的判定是准确认定刑法溯及力的前提条件。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仅是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系该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故应以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的时间节点作为实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时间,在此基础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溯及力问题作出认定。  相似文献   

1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作为截堵性的条款对纯洁国家工作人员队伍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该条款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在立法上对该罪的条款进行调整,力求使该罪更加有效地打击贪污腐败势力。  相似文献   

17.
吴贤生 《政法学刊》2004,21(1):34-3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就争议颇多。虽然说新刑法明确规定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仍是争论的焦点之一,从触犯本罪的主体来看,自然人、单位、共犯等问题,都有值得思考的地方,准确界定这些问题对立法乃至司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首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热点,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本文认为如何定位"拒不说明财产真实来源"在本罪中的地位是认定本罪是否存在自首的关键。本文从本罪的客观构成和不作为义务来源两个方面分析了将"拒不说明财产真实来源"作为成立本罪的必要条件可能产生的问题和不合理性,提出本罪存在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的具体情形。  相似文献   

19.
赵煜 《中国检察官》2013,(16):26-28
本文案例启示: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果其配偶系非国家工作人员,配偶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如果其配偶也系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宜对配偶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在配偶亦犯有贪污、受贿等犯罪,有一定证据表明家庭巨额财产与配偶的经济犯罪存在高概率时,可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配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金添 《法制与社会》2011,(6):121-12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目前在我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是经常出现的罪名,可以说它在惩治贪污、腐败中得到了较广泛的应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本罪在立法及制度建设上仍有很多的不足,学界对此有很多的争议。本文指出为解决这些争议问题,唯有继续完善立法、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加大各级监管等才能更好地发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作用,真正实现立法目的,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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