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12 毫秒
1.
赵恒 《政治与法律》2021,(1):35-47,20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适用的背景下,探索法官参与控辩双方具结活动的改革方案,不仅可以产生多维的法治价值,而且已经具备现实的试点基础。在域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对于法官介入认罪协商的态度,经历了从反对到支持的转变过程。这可以为我国开展有关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在总结试点探索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建立健全法官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具结活动的规范方案,其基本思路是采取二元进路的方式,区分对待法官在审前、审判阶段具结活动中的权能地位,并辅之以司法责任制度、值班律师制度、证据开示制度、集中具结与视频具结制度等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2.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断发展,该制度的整体适用率逐步提高.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重罪案件领域的适用问题备受关注,这与重罪案件办理的现实需求关系密切.从实践情况来看,在重罪案件办理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地方适用情况差距较大、适用影响因素较复杂、部分重罪案件适用效果较有限等.实际上,在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检察机关发挥重要的审前主导作用,体现在证据情况的把握、控辩协商的程序以及量刑建议的提出等方面.为了更好地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重罪案件中的有效实施,未来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的适用标准,完善控辩协商机制,发挥庭前会议功能,保障良好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在“协商模式”和“职权模式”之间纠结。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实质审查源于对客观真相的追求,是我国刑事诉讼职权主义的产物,也因审前对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认罪认罚案件法院首先审查检察机关的指控是否正确,此时法院可能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然后才是被告人是否“认罪”,包括对“认事”“认罪”和“认罪名”三个层面的审查,法院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目前相当高的量刑建议采纳率包含法院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和调整量刑建议的案件。法官要履行好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实体审查责任,特别是对“认罪”这一基础的审查责任,才能更好地推进该制度的实施。  相似文献   

4.
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对于刑事司法权力之再配置和相应司法模式转型具有现实意义。当前,检察机关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主要存在认识、制度和操作三大难题,亟须解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刑事案件可不限于轻微刑事案件,但协商范围应限于量刑、涉案财物的处理等。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应引入公益值班律师、被害人等多方参与机制。同时,应增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司法效力,并适当扩充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以此激励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  相似文献   

5.
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存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反悔和一审判决后反悔上诉两种情形。对于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上诉的案件,各地检察机关在是否同步提起抗诉方面差异较大。反悔权是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应从强化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监督管理、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实行认罪认罚协商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规范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权行使等方面着力构建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的预防机制。法院应着力构建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的处理机制:对被告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反悔的,一审法院应对反悔理由进行实质性审查;对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反悔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区分不同类型处理。  相似文献   

6.
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顾永忠 《当代法学》2016,(6):129-13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从实体和程序上鼓励、引导、保障确实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予以从宽处理、处罚的由一系列具体法律制度、诉讼程序组成的集合性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之间实质上是刑事诉讼中对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办理案件的实然需要与应然要求的关系;认罪认罚从宽不等于辩诉交易,后者只是一项具体的诉讼制度,不可能与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提并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适用于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适用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也适用于普通程序.  相似文献   

7.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贯穿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再审程序。但是,我国刑事再审制度过于强调“有错必纠”,且法律没有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再审作出特质性的规定,这与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精神不相符。通过对541份认罪认罚案件再审裁判文书研究显示,在一些案件中,检察机关和法院在生效裁判没有错误的情形下启动再审程序,量刑建议被采纳后检察机关在无新证据时提起抗诉,或者针对轻微错误提出抗诉,以及“再审不加刑”规则不被遵守等。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了公正与效率、法的安定性等价值间的紧张,也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取向相悖。为了与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和精神相适应,需要摒弃“有错必纠”理念,在改造一体化再审制度基础上,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建立相对独立的再审程序,对此类案件的再审启动理由、再审启动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并进一步落实“再审不加刑”原则。  相似文献   

8.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要求检察机关就量刑建议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并在其同意的前提下签署具结书,这是"认罚"的必然要求,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真实性的程序保证,也是落实控辩平等原则的重要措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含了控辩协商,但该种协商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又具有本质区别,司法实践中尤其应正确把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仍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  相似文献   

9.
传统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以不起诉裁量权为依托,在刑事案件的程序分流中发挥着枢纽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程序分流中发挥主导作用。基于当前我国犯罪结构的变化,优化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刑事诉讼分流机制,应紧扣轻罪治理这一时代主题,依托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裁量主义的刑事司法功能,加强对案件量刑的预判,更合理地选择程序分流方式,以期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10.
《北方法学》2021,(5):91-103
认罪认罚从宽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就刑事诉讼的价值而言,效率与公正是这一改革的重要支撑点,但二者间的冲突在改革之初就蕴含着风险。通过对我国以往认罪错案的经验性考察,我们可以分析错案的性质、类型和诱因,对无辜者的认罪进行类型化研究,讨论无辜者认罪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这些工作对揭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潜藏的风险有所裨益。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断发展,过分放大对效率价值的关注可能会导致错案发生的风险,为此,有必要将认罪认罚的庭审重心向自愿性审查倾斜,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外设置明确的主观审查标准,并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中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以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平稳发展。  相似文献   

11.
检察环节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心和关键,认罪认罚从宽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履行主导责任、发挥主导作用的典型制度设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但必须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以及从宽的幅度。检察环节应当准确把握逮捕的条件,依据认罪认罚情况采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并充分发挥起诉裁量权,审慎稳妥探索刑拘直诉等办案模式,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承认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认罚”首先是指自愿接受所认之罪带来的刑罚后果,尔后,其内容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而逐步具体、明晰.认罪认罚案件仍应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证明标准,但该证明标准的层次可根据该类案件的特点来把握.控辩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关键环节,它借鉴于美国的辩诉交易,植根于我国的协商文化,是合作型刑事诉讼模式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控辩协商只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中的量刑协商.本文还对控辩协商提出了具体要求.  相似文献   

13.
在国家监察体制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监察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建议制度明显有别于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者共同构成广义的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两法衔接适用机制的组成部分。既有的一些研究主张忽视了监察规范的特殊性。此类特殊性包括认罪认罚行为符合主动性要求、集体研究与上级批准相结合的权力规束、从宽处罚建议具有强拘束力等。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呈扩大之势,但也出现了有待解决的难题。对此,应当从以下方面采取应对策略:第一,形成服务于两法衔接需要的共识性理念,而非简单地将刑事诉讼规则照搬至监察活动领域;第二,设置与监察权力运行相应的认罪认罚构成标准,并凸显“主动性”要素的法律评价地位;第三,强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承担主导责任的同时,专门明确监察机关提出的从宽处罚建议的法律效力;第四,尊重当前法律规则确定的制度安排,参照既有的发展较规范的公职律师制度,探索符合监察工作实际需要的特定的值班律师制度。  相似文献   

14.
当前,我国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是否应当降低这一问题众说纷纭,形成了证明标准降低说和证明标准同等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区分认罪案件与不认罪案件而规定不同的证明标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不同程度的调整与改变,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在立法与实践中存在分离。文章认为,合理确定和准确适用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会直接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实现和实践成效。根据刑事诉讼公正的基本理念和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为了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否则会导致冤错案件发生、损害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司法实践中,由于释法说理工作不全面、被告人对幅度刑量刑建议存在预期偏差等原因,存在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的情形。在此类上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面临制度障碍。可以通过设置认罪认罚上诉审查程序、认罪认罚二审程序、抗诉权期间计算新制度、检法抗诉衔接机制等方式,保障检察机关依法、依规、有效行使抗诉权。  相似文献   

16.
《政法学刊》2020,(5):102-113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三)》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认罪认罚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的核心环节。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能否依法、有效地发挥其法定职能,是决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效果的关键所在。按照刑事诉讼基本流程,检察阶段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包含五个方面重要问题:一是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监督,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明智性、自愿性、真实性,审查侦查机关所提量刑建议承诺和程序处理意见的合理性;二是审慎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少数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可以酌情不予起诉;三是以责任刑和预防刑理论为指导,从实体维度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从宽量刑建议以及从宽幅度;四是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根据刑法规范和量刑理论,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五是在量刑协商过程中,要注意听取和参考被害方意见,以平衡加害方和被害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当前理论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明标准是否降低存有分歧,但认罪认罚案件大多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而事实清楚、证据扎实,这类案件由于达到证明标准的难度较低所以程序相应简化,并非程序简化故而可以降低证明标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当强化审前"证明准备"使得证据组合接近,甚至达到证明标准,藉此在刑事诉讼之纵向构造上启动程序简化,而庭审中需要在控方完成"他向"之"司法证明"的基础上,着重审查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明智性和明知性.  相似文献   

18.
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有效适用这一制度的关键,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人对其认识存在的差异折射出立法和司法的缺陷。应当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任何性质、任何诉讼程序类型的案件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  相似文献   

19.
在检察机关强力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和量刑建议采纳率、审判机关刑罚裁量权逐渐被侵蚀和稀释的背景下,人民法院通过加强实质审查力度,准确定性“一般应当采纳”的标准和正确把握“一般应当采纳”的尺度,是我们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独立行使裁判权,改变“检察权成为裁量权”僵局的突破口。结合当前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践经验,本...  相似文献   

20.
胡铭 《当代法学》2022,36(2):79-88
量刑协商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认罪协商的过程围绕着量刑展开,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该过程的核心.这种量刑建议不同于传统刑事诉讼中的量刑建议,是检察官的一种法定职责,并具有准终局性,从而对法院裁判形成刚性约束力.实证研究显示,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协商的空间较小,量刑建议的精准性不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