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嬗变的理性和理性的嬗变──主题报告:刑罚进化论·评论·答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主题报告人提出了从进化论角度考察刑罚演变的这样一种学术观点,即刑罚进化论。该论的提出,意在首先明确三个问题:一是刑罚进化的形态,二是刑罚进化的规律,三是刑罚进化的原因。“西南法学论坛”的一些学者就该报告的研究方法及术语使用等问题进行了评论,也提出了一些不同见解,报告人作了简明的答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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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罚化"与"刑罚化"--论刑罚的退守与进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罚谦抑思想、犯罪学的新发展以及现实的需要下,我国的刑罚要顺应"非刑罚化"的趋势,在刑事政策的视野中广泛适用非刑罚的犯罪制裁方式,以及建立保安处分制度等,必须退守.同时,刑事政策视野中我国的"犯罪化"趋势以及刑罚和非刑罚措施本身的不合理性又决定着刑罚必须进攻,即"刑罚化".把单位犯罪和劳动教养制度的"刑罚化"改革作为契机以实现刑法的科学与完善.在"非刑罚化"和"刑罚化"两个大趋势的辨证作用下我国的刑法才能更加成熟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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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ssian Politics and Law》2013,51(3):30-36
Article 20 of the Fundamentals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dealing with the purposes of punishment, states: "Punishment is not only a penalty inflicted for committing a crime, but also has the purpose of correcting and reeducating convicts in the spirit of an honorable attitude toward work, exact observance of the laws, and respect for the rules of the socialist community, and of preventing the perpetration of new crimes both by convicts and other persons." This definition of the purpose of punishment runs through all Soviet legislation like a red thread.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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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中"人"的观念的演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刑法学中 ,对主体的态度不同 ,刑法立场就可能不同。近代以来 ,随着刑事古典学派和实证学派的先后登场 ,刑法学中的人开始从“抽象刑法人”过渡到“危险个体”。如果要在刑事领域坚持一种法治立场 ,刑法学应当采用“抽象人”的观念 ;但是 ,司法实务总是倾向于探求个人的危险性格。由于刑法理论和实务之间对人的看法存在严重的不一致 ,所以 ,有必要根据规范违反说 ,提出“规范意识主体”的概念 ,以使刑法学对“人”的看法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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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权配置和运作的正当性,应从个体性权利出发进行分析和论证。刑罚的适用即意味着自然人或者单位重大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而这类权利应否被剥夺或者限制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被剥夺或者限制,应通过这类权利的性质来认识和分析。在犯罪设置、刑罚制度方面,都应从个体性权利视角来检验制度、规范和解释结论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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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制裁机制固然有着重大价值,但是也应当承受效益分析与伦理评价.在我国刑事诉讼存在历史共业的背景下,程序性制裁机制将无法有效慑止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其收益低于所付出的社会成本,陷入所谓的效益困局.另外,程序性制裁机制有着反实质正义的天然倾向,具有很强的功利性,会产生相当程度的道德风险.为了应对程序性制裁机制之弊,应当重视实质正义,在该机制中引入无害错误的分析环节,同时遵循利益权衡原则,对违法行为区别对待,以校正其机械适用与抽象适用的倾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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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彻底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在完善刑事处罚体系。其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取消了13种罪名的死刑以及调整了死缓的相关执行规定;其次是对自由刑的重要调整,使得“生刑”和死刑之间差距更加合理、管制刑更加完善,假释和缓刑规定更加明确和丰富;其三是财产刑得到重视,有所增加;其四是量刑情节相关规定更加完善。总之,本次务实、协调的刑法修订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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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刑罚配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鉴于有效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考虑,对商业贿赂犯罪进行界定应基于广义的视角。目前我国商业贿赂犯罪在刑罚制度上存在着刑罚幅度不平等、死刑设置不合理、罚金刑地位缺失、资格刑功能错位等问题。本文从商业贿赂犯罪刑罚制度的应然价值基础出发,对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刑罚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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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改造”这一刑罚的中国经验出发,结合现代刑罚发展的历史,在修正国内流行的“刑罚进化论”的基础上,以改造刑为例,对现代刑罚制度与理论的迷误及其刑罚理性的谵妄与僭越,进行了具体的工具分析和价值批判;同时,借此分析与批判,本文最后将对于刑罚问题的认识引向关于“刑罚范式”革命的思考,提出了在“刑罚范式”的意义上,现代刑罚应从“国家vs罪犯”向“刑事债权人vs刑事债务人”进行转换,以此实现从“改造刑”到“契约刑”的刑罚制度变革,走向刑事法治的新境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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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理论对应受刑罚惩援性一直停留在其是否为犯罪的特征乃至本质特征的争论上,这便模糊了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犯罪论地位。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否应为犯罪的特征乃至本质特征,应立足于其在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来解答,而立足于对犯罪成立的作用以及对刑事政策的贯彻的作用,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否应为犯罪的成立条件乃至“总条件”这一问题也将得到解答。犯罪的特征乃至犯罪的本质特征与犯罪的成立条件乃至犯罪成立的“总条件”共同说明着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犯罪论地位。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犯罪论地位最后是由其刑法价值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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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制中的中央与地方问题,表现为与惩治犯罪相关的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分配及其相互关系中出现的紊乱状态。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施行准司法解释、推出刑事司法制度创新等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统一刑事法制的离心力。合理分配刑事法制中的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理顺二者关系并使之形成良性的运作机制,一方面要完善刑事立法权的行使并通过强化司法权的方式来强化中央权力,另一方面要将脱序的地方公权力行为重新纳入到统一法制中,并主要通过强化司法权的行使实现对地方权力的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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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强调或倾向于宽罚,而在少年刑事领域,宽严相济这样一个概念却不够明了、直接,基于此,我们提出宽罚严管的少年刑事司法政策.它在强调对少年轻缓处罚的同时,要求我们对从刑事程序中分流出去的少年加强管教.无论是在现有的少年刑事立法中,还是在少年刑事司法实践中,都不乏宽罚严管政策的闪烁点,只是我们平时缺乏对之加以提炼并理论化、系统化.宽罚严管的少年刑事政策在司法中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定罪量刑及刑罚执行的诸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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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富是财富,贵是权力地位。礼与刑是社会的规范,也就是道德自律与法律强制,是维持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工具。人的行为除了受到道德、法律、财富、权力等因素的影响,还受到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和政治结构的影响,彼此相互影响而规范着人的行为。当道德的规范作用降低,法律的制裁力量也会随之减弱,财富的作用就会明显,权力的地位则凸现;当法律的制裁作用降低,道德规范也就失去作用,财富的作用就变得突出,权力的地位就成为决定的因素。当财富升到首要地位,道德的规范作用就显得无力,法律的制裁作用也会受到影响,权力的作用则更显至关重要。当权力成为决定因素,道德的规范难以奏效,法律制裁也难以公正,财富则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这就需要发挥政治的调节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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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Chiao 《Law and Philosophy》2013,32(6):729-765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has repeatedly insisted that what distinguishes a criminal punishment from a civil penalty is the presence of a punitive legislative intent. Legislative intent has this role, in part, because court and commentators alike conceive of the criminal law as the body of law that administers punishment; and punishment, in turn, is conceived of in intention-sensitive terms. I argue that this understanding of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civil penalties and criminal punishments depends on a highly controversial proposition in moral theory – namely, that an agent’s intentions bear directly on what it is permissible for that agent to do, a view most closely associated with the 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 Therefore, legal theorists who are skeptical of granting intention this kind of significance owe us an alternative account of the distinctiveness of the criminal law. I sketch the broad outlines of just such an alternative account – one that focuses on the objective impact of legislation on a class of protected interests, regardless of the state’s motivations in enacting the legislation. In other words, even if the concept of punishment is unavoidably intention-sensitive, it does not follow that the boundaries of the criminal law are likewise intention-sensitive, because the boundaries of the criminal law may be drawn without reference to the concept of punishment. I conclude by illustrat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view to a pair of well-known cases, and noting some of its ramification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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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心理结构"之争,已经集中在"犯罪心理"或"犯罪人心理"这个焦点上反对"犯罪心理结构"音认为,犯罪心理实际上是不存在的,犯罪人心理在很多方面(甚至一切方面)同守法公民没有区别因此,犯罪心理学实际上是一门研究"犯罪人心理"的学科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违反逻辑的、必将导致取消犯罪心理学的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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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但是对于单位犯罪的理论争议并未消解于立法的"一锤定音"。单位犯罪的立法化使社会存在转化为法律存在,其乃社会发展之必然结果。单位犯罪之肯定首先在于民法上肯定单位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以及法律对这种实在的拟制。但是,单位犯罪单罚制中代罚制所带来的不当后果,乃我们无法回避的现实与理论问题。对此,应当进行深入检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