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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罪名。本文通过分析其构成要件,对该罪犯罪形态、犯罪客体、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认定、罪过形式等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议的问题展开探讨,从而对该罪的认定和适用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2.
骗取贷款、信用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罪名。对骗取贷款、信用行为犯罪化,是金融活动的诚信原则的要求,是惩治金融犯罪的诉讼活动的客观需要,也符合域外刑事立法的趋势。作为新增的罪名,要注意把握本罪的构成特征,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这对于正确认定和处理骗取贷款、信用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骗取贷款罪的司法认定,应从实质上把握该罪的构成要件。借款人虽然提供了虚假的贷款资料,但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没有受骗的情况下,应区别情况认定借款人的行为性质。对"其他严重情节"的把握,应当作限缩解释,只有在行为人所采取的欺骗手段造成贷款风险的情况下,才具有骗取贷款罪的侵害实质。在犯意转化的场合,行为人一开始的欺骗贷款行为可以转化为贷款诈骗罪。  相似文献   

4.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发展状况关系到现代国家的经济发展,从而影响到政权的稳定。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骗取贷款罪作为一种常见性金融犯罪正日益威胁和破坏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其直接或间接导致和加剧我国金融秩序的混乱,进而可能诱发我国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与此同时,无论是刑法理论还是金融制度都在面临着变革,对如何理解金融机构的内涵、外延以及日益多变的新型金融机构表现形式问题;如何理解传统刑法理论与刑法新理论关于犯罪本质、犯罪构成的观点交融背景下,骗取贷款罪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与研究。  相似文献   

5.
在骗取贷款罪的司法认定中,如何正确把握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之间的因果关系,骗取贷款罪与近似犯罪如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的界限,单位实施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的定性,骗取贷款罪的罪数形态,骗取贷款犯罪中犯意转化及实行过限的处理等,尚存在一些不  相似文献   

6.
本文针对理论界和实务界将情节类骗取贷款罪虚置的普遍观点和基本做法,从本罪保护的法益究竟是资金还是金融秩序、资金损失是犯罪结果或是犯罪情节、本罪规制的行为发生在贷款发放前或发放后、金融贷款扶持的是良企还是劣企、剥夺抑或保留行为人理性计算的利益、基于诉讼证明困境的考量、刑法谦抑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衡平等七个不同层面进行价值追问,对此类现象进行法哲学批判,指明虚置骗取贷款罪的荒谬和危害.最后的结论是:在鼓励“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资本经济过渡时代,需要将比例高企的情节类骗取贷款犯罪从刑法文本请到司法实际运作中,有效阻断和屏蔽其蝴蝶效应,以利更加稳健而成熟的资本运作环境的养成.  相似文献   

7.
在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骗取贷款的案件逐年增多,但对于两罪如何进行法律适用,仍具有一定复杂性。文章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通过分析具体行为,结合相关理论学说,从主客观两方面分析贷款人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提出建立贷款诈骗与骗取贷款的审理步骤,明晰此类犯罪的认定思路。  相似文献   

8.
骗取贷款罪是在贷款诈骗罪的基础上取消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给予银行等金融机构特别保护而设立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有被扩大解释、降低门槛而被过度适用的问题,一些本不应由刑法调整的贷款纠纷也被认定成立本罪.本文试从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欺骗手段、犯罪对象、造成的后果以及骗取贷款罪是否能通过犯意转化成立贷款诈骗罪等其他犯罪或数罪四个方面,并结合部分案例,对骗取贷款罪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9.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罪侵犯的直接法益是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未造成或不可能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安全性损害的不构成此罪。《追诉标准(二)》是公安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实践中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办理案件时,应注意区分立案追诉标准与起诉、定罪标准。对骗贷单位单独实施、银行工作人员对骗贷行为有认知及骗贷人与其他人合谋情形下的骗取贷款行为,应考察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追责范围。  相似文献   

10.
【裁判要旨】以欺骗手段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构成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除了犯罪后果上的区分外,判断的主要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骗取贷款罪。■案号一审:(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314号二审:(2010)沪高刑终字第102号【案情】被告单位:上海金源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被告人:周跃进,系金源公司法定代表人。  相似文献   

11.
孙莉 《法制与社会》2010,(27):109-109
《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该罪的规定,使得那些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却采取虚假陈述的金融欺诈行为,在达到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严重时可以受到刑法的规制,同时,单位也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贷款诈骗罪的不足。  相似文献   

12.
骗取出口退税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骗取出口退税罪 ,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骗取出口退税款 ,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 ,应注意骗取出口退税罪客观行为的认定。对于刑法第 2 0 4条第 2款的规定 ,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刑法第 2 0 5条第 2款的规定 ,不能按照牵连犯处理。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既遂标准是取得出口退税款。其与其他罪并发时 ,一般按照牵连犯处理。  相似文献   

13.
正本文案例启示:小额贷款公司能否被认定为刑法上的"金融机构",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在具体适用骗取贷款罪时,需要结合金融机构的具体特征、骗取贷款罪设立的立法背景加以考量。  相似文献   

14.
杨绪峰 《法商研究》2020,(2):155-167
关于骗取贷款罪中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司法实务部门面临的问题在于:不法的认定欠缺层次性,作为兜底条款予以适用,机械套用数额标准或次数标准,与重大损失的关系错位。上述问题的症结在于法益界定不清、风险高低的无视以及体系性思考的欠缺。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是设立本罪保护的唯一法益,其他严重情节应认定为犯罪构成要件。从欺骗行为到其他严重情节存在不法程度的提升。其他严重情节与重大损失具有相当性,应限定为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危险。数额标准或次数标准只是提供了进行是否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危险判断的契机,能否进一步评价为其他严重情节还需做实质的、具体的判断。对其他严重情节的司法适用应构建一套体系性的判断框架,以消弭司法实务部门的疑惑。  相似文献   

15.
对于单位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不能按照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而是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单位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时没有利用借款合同的形式,则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但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本罪与贷款诈骗罪及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最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构成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本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交易秩序,刑法应当单独设立破坏金融交易罪一节,将包括本罪在内的相关罪名纳入其中。我国目前单一的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的立法模式存在诸多不足,应当建立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刑法典在内的多元刑法修改模式。  相似文献   

16.
正[案情]河南省某县居民谢某于2013年到该县某乡信用社申请贷款,该社信贷经理王某、马某在查询信用系统后得知谢某曾经在该社有不良贷款记录,遂告知谢某不能用自己身份证件贷款。后谢某在复印店中随手捡取段某某、张某等十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使用段某某等其中五人作为借款人,使用张某等七人作为担保人申请贷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贷款所需的申请人、担保人签字均由谢某一人所签。王某、马某在复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用贷款行为规定为犯罪,该条款被设计成具有堵截犯罪构成之功能,以进一步全面和充分保护法益;作为诈骗犯罪类型的变种,其也具有诈骗罪最本质的东西,只是需要修正而已,以区别于其他犯罪;对于多人参与这种新型犯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据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作出妥当的认定和处理。  相似文献   

18.
长期以来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定罪量刑在我国刑事立法规定处于缺失状态。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对单位骗取贷款行为的罪与罚。单位贷款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在定性上常常出现法规竞合的情形,要求我们必须正确认识衔接并协调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和合同诈骗罪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
<正>近年来,骗取贷款案的无罪判决呈上升趋势,无罪裁判理由集中体现在:行为人虽然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但立案后判决前已偿还贷款,或者贷款时向银行提供了真实、足额的物权性担保,且未利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故法院认为认定行为人的行为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或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的证据不足。但是,基于不同裁判理由的有罪判决亦大量存在。  相似文献   

20.
论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信用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并自当日起施行。此次刑法修订,着重补充和修改了经济领域的四类犯罪,其中尤其以惩治金融领域与证券领域犯罪为显著特色,并相应地加重了对这些经济领域犯罪的刑罚。同时,也增加了八个新罪名。这些新修改或者新增加的罪名大都具有相应的立法背景和特定的适用要求,要更准确的把握这些罪名的涵义,就必须要认真对这些新罪名进行研究,本文拟就该修正案第十条新增罪名的有关立法背景、涵义及其构成要素谈谈看法。一、关于《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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