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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琦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2):176-181
美国的医疗纠纷仲裁制度是为应对美国医疗行业危机而产生的。由于仲裁本身具有专
业性强、成本低、效率高、对抗性弱、保密性强的优势,医疗纠纷仲裁迅速得到联邦及各州的认可,经过
40 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成为美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医疗纠
纷仲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仲裁条款与医疗服务、医疗保险合同相结合,仲裁庭组成及仲裁员
选任规则设立中立第三方协助制度,仲裁程序注重突出仲裁高效、快速的优势。但是,部分州为鼓励医
疗纠纷仲裁而规定的强制仲裁和撤销权制度却阻碍了医疗纠纷仲裁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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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目前中国劳动仲裁案件审理的现状所存在的种种弊端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尤其是对劳动仲裁程序中所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深刻的揭露,同时亦为规范劳动仲裁案件审理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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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仲裁异议权是仲裁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本文主要阐述了放弃异议权的确认条件,希望能给仲裁机构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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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制度:弊端及其克服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我国仲裁制度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主要表现为仲裁程序诉讼化、仲裁设置简单化、仲裁与司法监督非协调化、仲裁机构行政化 ,必须改革现有仲裁制度 ,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 ,使之与国际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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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所涉及的庭审问题较多,但颇具代表性的问题主要是仲裁程序通则以及仲裁审理范围书问题.仲裁程序通则主要解决的是整个仲裁庭审程序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问题,其主要涉及当事人决定仲裁程序的权利、仲裁庭对当事人的平等对待,以及仲裁庭适当进行仲裁的权力这三个方面.仲裁程序通则所确定的平等对待当事人以及适当进行仲裁的原则,对于贯彻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推动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均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仲裁审理范围书是国际商事仲裁院所独有的一种仲裁庭审程序,目前虽还未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但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仲裁机构完善仲裁庭审程序应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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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及其新发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既包括仲裁程序法的适用,又包括仲裁规则的适用,两者既有联系而有所区别。当事人和仲裁庭享有适用仲裁程序法与仲裁规则的选择权与确定权已得到多数国家仲裁立法的肯定。非内国仲裁理论的提出与发展是对"仲裁受仲裁地法支配"的传统观点的冲击,它在未来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尤其是网上仲裁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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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审查是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但长期以来,在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程序审查的范围和认定程序违法的标准问题上,一直没有统一的认识。并非所有的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都可作为认定程序违法并进而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只有那些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严重到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时,才可认定仲裁程序违法,并进而考虑是否撤销仲裁裁决。这样才符合法律建立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原旨和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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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地在仲裁制度中是一个重要的连结因素。本文首先明确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的概念及其在仲裁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其次讨论了仲裁地的确定方法,进而在面对“非当地化理论”及“网上仲裁”的挑战的情况下进一步讨论了仲裁地的确定;最后,指出我国《仲裁法》的缺陷及立法建议,以期我国的仲裁制度可以更加完善,适应时代的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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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问题是仲裁程序中的大问题。期限设置的价值在于给各方当事人充分的时间展现实体争议问题,同时,保证仲裁程序的效率。在各方当事人高度合作的理想状态下,期限可以灵活安排。但是,在当事人拖延程序的情况下,仲裁庭对期限的理解与运用便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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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玲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4,(4):42-47
对于多方当事人仲裁程序问题 ,国内国际的理论与实践呈现多元化。另行诉讼或仲裁的传统做法已不能满足实践需要。在遵循仲裁意思自治原则的前提下 ,应不断发展仲裁理论 ,以适应国际商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本文通过对合并仲裁、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仲裁程序的协调及有条件地承认前案裁决对已决事项的效力等的分析 ,探讨了该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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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多方当事人争议越来越多。传统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方式,对于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在程序和实体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合并仲裁为高效、公正的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提供了崭新的途径。合并仲裁依然遵循着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仲裁庭管辖权的享有和行使也完全建立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之上。多方当事人争议的合意合并仲裁,是适合于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合并仲裁制度,是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之内,对于多方当事人争议仲裁程序的"最好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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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中,法院在认定何为"法定程序"和"违反法定程序"时,存在的问题有:在认定何为"法定程序"时,将某些实体问题认定为程序问题以及将属于仲裁庭裁量范围的问题,纳入司法监督范围;在认定国内商事仲裁"违法程序"是否可以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时,极易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据———仲裁法与当事人所选择的仲裁规则,两者之间的关系没有厘清。立法上,存在问题有:我国《仲裁法》中有关仲裁程序的强制性规定过多,且未规定当事人的程序自治权。与国内仲裁司法监督相比,涉外仲裁司法监督,未将仲裁法列为认定仲裁程序正当的依据,且未要求与仲裁规则不符的仲裁程序须达到可以影响正确裁决的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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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仲裁以存有仲裁协议为前提,加上我国仲裁法对仲裁第三人制度未作规定,因而仲裁程序中是否存着着仲裁第三人便成为仲裁理论中争论的一个焦点。本文就此作一探讨,求教于方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