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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监督”概念,乃是在借鉴和理解苏联的检察机关定位、监督职能和“检察监督”概念之基础上形成的。苏联法中的“检察监督”,是在维护法制统一的目标下,以一般监督为核心,以垂直领导为组织保障所形成的概念。基于对“检察监督”的认知,“法律监督”在中国最初是作为一个法学概念被提出,并初步完成概念转型。“法律监督”入法成为法律概念后,在中国法的语境中生成新的意义,最终获得宪法上的内涵并具有了中国化的理念和制度内涵。在强化诉讼监督及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和“四大检察”新格局下,“法律监督”在职能维度成为一个具有宪制基础并拥有广泛监督职能的专门制度,是党领导下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之一。“法律监督”概念的核心内涵已经定型,但职权配置方面依然处在动态演进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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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监督与监察部门的监察监督之间的关系和衔接成为当前司法改革面临的重大问题。监察监督和刑事检察监督分别依托于具有混合属性的监察权和检察权,前者集党纪监督、政纪监督和法纪监督于一体,其监督手段主要体现为职务违法处置和职务犯罪调查;后者可以细分为刑事法律监督和刑事诉讼监督。通过细化两大监督的具体职能,可以发现刑事法律监督和监察监督在立案管辖范围、监督方式以及监督阶段等事项上具有差异性、趋同性和互补性,监察监督的范围覆盖检察人员,但检察机关可以在强制措施、证据材料以及退回补充调查等问题上发挥制约监察调查活动的作用。当然在实务工作中可能出现“以偏概全”“混淆概念”以及“重配合、轻制约”的失衡现象,对此,应当将两大监督置于国家权力体系之中予以审视,以国家权力监督原理为指导来进一步理顺刑事检察监督与监察监督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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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监督和检察监督是我国公权力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发挥着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保护社会公益的功能作用。监察侧重于对"人"的监督,而检察侧重于对"事"的监督,两者在监督对象、内容及阶段、监督方式与措施以及监督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建立两者之间的衔接协调机制是发挥现有公权力监督制度设计的内在要求。应当在正确认识两者在监督体系中定位的基础上,建立长效动态的共享协作机制、线索双向移送和调查证据共享机制、监察问责与检察监督衔接机制和监察检察相互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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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监督的主要问题是行政内部监督的独立性不足,外部监督软弱,宪政权力分配不尽合理。必须理顺监察权和检察权的配置,一面强化监察为主导的内部监督,另一面强化检察为主导的外部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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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机关剥离出来,转隶于监察委员会,这项着力于反腐的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院带来了巨大冲击.监察委改革带来的权能损减使检察院有了一次反思自身定位,重新步入法律监督轨道的良好契机.本文从我国检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监督体制改革对监察体系带来的机遇以及影响,并重点研究了监察监督职能重塑的路径,希望该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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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活动中,涉及到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四方所代表的既包括检察权、审判权、行政权等三种公权力(简称"三权"),也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私权利。研究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中的检察权、审判权和行政权等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更加明晰地了解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基本构造,进一步准确地把握检察机关的行政诉讼监督职能、范围和方式,以及由此决定的检察机关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属性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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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制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办案规则(2001)》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应当再审的案件,可以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原审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据此,对已发生效力的民事、行政裁判,检察机关存在提起抗诉和发出检察建议两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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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作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其监督的范围、途径等有自身的特点,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会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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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模式可以划分为权力程控、诉权效能和权力衡平三种基本类型,三种类型在价值理念、权力运作方面各具有其基本特征。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一监诉交融检察监督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冲突困惑,从操作层面考虑,法律监督一监诉双置模式乃为符合我国法治现实的刑事诉讼检察监督模式完善的选择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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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法研究》2014,(2)
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制和案外人利益的保护除了法院的内部监督外,也需要来自人民检察院的外部监督。虽然民事检察监督的公权监督性质决定其监督的范围主要为法院生效的裁判和调解书以及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但从功能上,其并不只是权力监督一项功能,客观上也具有司法救济、恢复受损诉讼秩序等间接性、补充性功能。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在于虚假诉讼的违法性、危害性和规制虚假诉讼的现实不足。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应当以事后监督为主,而且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一般应依申请监督,只要虚假诉讼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没有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也无须启动监督程序,如果虚假诉讼损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应该充分考虑抗诉的"刚性"和检察建议的"柔性",并适当适用实践中的其他有效监督方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制度合力。在监督手段上,要充分、正确行使调查核实权,保证监督的实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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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钊飞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1):193-200
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已成为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对执法司法的制约监督包含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内容.提升检察机关对执法司法的制约监督能力主要应从加强法律监督制度供给和创新法律监督方式两个方面来进行.检察机关开展执法司法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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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活动中同案不同判现象大量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司法权威,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但同案不同判有其存在的合理因素,本文从同案不同判的界定入手,探讨了同案不同判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并提出了归类拔高式的同案不同判的民事检察监督方法,以期在民事检察监督中实现对同案不同判案件的正确监督、理性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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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监督方式之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是民事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如何定位和选择监督方式,关系到民事检察工作的生命力。基于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应选择抗诉作为现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惟一法定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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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均严格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却禁而难止,因刑讯逼供受到查处者为数不多,以致刑法第247条几近虚置。究其原因,一是刑讯逼供合法性的顽固观念妨碍了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的查处;二是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发现不及时;三是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的监督尚有缺位。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转变司法理念,改善检察监督执法环境;其次,建立顺畅、有效的检察监督机制;再次,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的刑事责任进行立法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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