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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腾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6):141-158
目前学界对近代留学史的研究中缺乏对日本法政大学速成科的充分论述,而法律史学者的研究则并未涉及《法政速成科关系资料》这份重要的资料。据这份资料的显示,政法速成科系曹汝霖和范源廉两位留日学生发起,得到梅谦次郎和志田钾太郎等一批杰出教员的支持而启动。自1904年到1908年,政法速成科共招收五班1885名学生,培养了夏同騄、汪兆铭(汪精卫)、程树德、居正、沈钧儒等清国和民国时期的政法精英。作为一个一时的策,其成就是突出的,但是其学制太短、教学深度不够的问题是不可否认的。而这批留日学生因此段经历而产生的亲日作风以及因此对中国近代史造成的影响则不得不说是时代的悲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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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关于清末立宪的研究,主要纠缠于其是否为骗局,但是这并没有揭示该问题的实质。对满洲贵族而言,其关心的显然不是君主立宪制与君主制孰优孰劣的问题,而是宪政对其权力构成的根本挑战。令其为难的是:不实行宪政,清政府将被推翻;实行宪政,根据代议制原则,其亦将失去对政权的控制。因此,面临现实的困境,满清政府只能采取拖延策略,直至被推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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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少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3):61-64
近代法学教育肇始于清朝末年 ,为满足改良政治、立宪修律的需要 ,经过政府的推动和社会的响应 ,清末法学教育起始之初便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清政府为加速法学人才的培养 ,探索适合中国新式法学教育之路 ,在办学主体、教育形式、教学模式、教育内容诸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清末法学教育的开放性、多样性的办学特色对近代法学教育产生了深化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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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君主立宪话语中的帝制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孙德鹏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3):3-10
君主立宪改革是清廷再造儒家思想的一次尝试,也是清廷翻新帝制传统的最后努力。在立宪求富强的语境下,清廷希望新宪法能实现政治的转型、统治权的合理化、新的规训秩序和国家的统一与强盛。1908年的《宪法大纲》甚至出现了将皇位变成一个公共职位的趋势。同时,这部宪法也致力于创建新的官僚制度、将全体人民"民族化"、"公民化"以及实现皇权功能的法律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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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时期引入新式法制,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正式建立了检察制度。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确立了推事负责预审的诉讼制度,检察厅则有权提起、参与预审。由于审判官主管预审的制度存在先入为主的弊病,所以清廷欲通过《刑事诉讼律草案》对此进行改革,尽管该草案并未真正实施,但不能否认其设计的检察官预审制度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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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教学虽在清末才开始逐步创设和兴起,但其一经出现,便贯穿于新式法律教育的始终。它既是我国传统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新式法律教育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有力工具。在由传统向现代的法律教育转型中,清末新式法律教育中的行政法教学形成了自己的特征,有其产生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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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末,中国高等教育引入了“素质教育”的观念,高等素质教育的目标是在专业教育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国家培养高层次、高质量创新人才。落实素质教育,首先应对考试进行改革,在考试目的上,要实现育人为本的转变,确立正确的考试目的;在考试的过程上,要确立能力立意为主的思路;在考试方法上,要实现从一元化向多样化的转变,做到灵活多样、综合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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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的经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清末是中国法学教育的近代化时期。在此特定的历史阶段 ,中国的法学教育一步步地突破传统模式 ,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方法来培育法律人才。清末的这种新式法学教育为促进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教育模式与中国实际的结合、推动中国法学教育近代化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总结这些经验对于办好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事业 ,以培养出真正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专门人才具有一定的历史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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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官制改革中的大理院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中国法制近代化肇始于清末司法改革。其中 ,按照西方“三权分立”的理论框架 ,实行司法与行政分立 ,打破了中国传统的司法体制 ,揭开了中国近代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筹设大理院以及各级审判厅是司法独立运动的核心 ,也是清末官制改革的重心。本文在清末官制改革的大背景下 ,分述大理院的筹设过程和筹设中的问题与不足 ,考察了司法权限划分中的部院之争 ,以此揭示出中国法制近代化艰难的发展历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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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就是客观存在的史实,清末大规模的变法修律活动,是清末统治者很不情愿但又只能选择的。符舍当时国情的社会变革活动。变法修律本身顺应了历史的发展进程,但由于清朝统治者极力维护过时的封建集权体制,逆时代的大潮,变法修律的光彩随着政权的覆亡而湮灭了。透过历史的发展长河,从清末变法的内容和具体的操作方式,可以看到清米修律作为中国法律发展史中重要的一段历程,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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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雅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3):88-91
商会是清末出现的新式商人组织 ,它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 ,尤其是商人进行国际经济竞争的内在需求 ,清政府振兴商务的外力驱动 ,使商会在全国迅速普及。本文从五个方面论证商会是商人的新式社团组织 ,即 :领导权、经费来源、公牍程式、自治权和成员身份。最后根据商部颁布的《商会简明章程》以及各商会自订章程的规定 ,论述了商会的主要活动和联络工商、调查商情、兴办商学、调息纷争等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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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是中国法学教育的近代化时期,是中国的法学教育一步步突破传统模式,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方法来培育法律人才的特定的历史阶段。虽然这种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的幼稚和急功近利一定程度地使得仓促敷应的近代法学因缺乏适当的学术积淀而不免“质低量微”,但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直接催生了近代法学,培养和造就了大批新式法律人才,并不断推动着近代法学研究向深度与广度拓展,逐步促进了学科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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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考试舞弊现象之风严重冲击了统一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已经在全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的防范和惩治机制应以"内外兼顾、多管齐下、防控并举"为基本原则,从考试舞弊行为的防范和惩治两方面探讨遏制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及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