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胡行华 《北京市总工会职工大学学报》2008,(2):44-46
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之下,对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护具有正当性。这种正当性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来说明,其一是在是法的价值层面上,对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是实现实质平等的必然要求;其二是在法的实现层面——诉讼制度的实现所必需。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浙江省平湖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截至2013年底,全市已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1549份,覆盖企业5513家,受益女工17.1万人,建会企业签订率达到100%。 相似文献
4.
面对婆家人的责骂和社会上的流言蜚语,汪小丽(化名)再次想到死。正当她拿起剪刀对准心脏时,女邻居从门外冲进来,猛地抓住她的手,低声阻止道:“你以为死了就能证明自己清白吗?” 相似文献
5.
谢增毅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22,36(5):34-43
电子劳动合同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促进人力资源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便利
开展电子政务服务,但也存在技术门槛和技术风险以及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研究认为,电子劳动
合同的成立应以内容“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以及“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为要件。电子劳动合
同与书面劳动合同二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其他人力资源管理行为以及劳动者的行为采用电子化形
式,只要符合特定形式要求也具有法律效力。由于主要由用人单位控制电子劳动合同的发起和订立过程,合同
订立过程中的风险和举证责任也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研究建议,我国应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电子劳动合同
规则,处理好便利和安全的关系,同时完善相关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6.
7.
赵巧萍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1999,(3)
随着海外华工的日渐增多,中国驻外使馆纷纷设立。在长期的外交事务中,中国驻美使馆官员一方面奋力与美国政府抗争,一方面努力探索保护旅美华工的最佳良策,并提出一系列保护方案。尽管由于种种原因这种保护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但却是绝不能忽视的 相似文献
8.
日前,仙桃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在全市推行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集体合同制度。各镇办场(园区)工会将先行试点,今年内在已建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中,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面达到30%,三年内达到80%以上。 相似文献
9.
11.
12.
高大慧 《北京市总工会职工大学学报》2004,19(1):4-8
保险个人代理人与所为之推销产品的保险公司之间既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劳务关系,又是存在着业务关系。作为一个为数众多的特殊劳动群体,他们的工作、生活状况以及权益保护的问题是我们工会长期关注并应下力量研究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抗逆力是指个体在困境中积极克服困难的能力。实证研究发现,流动儿童面临的风险因素较多,并广泛分布于家庭、社区和学校;保护因素较少且集中于家庭,而社区和学校的保护作用相对较弱。虽然低收入社区流动儿童在风险中也具备一定程度的抗逆力,但是仍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有半数以上的流动儿童具有较低水平的抗逆力,表现出低水平的归属感和自我生活管理能力。在此基础上,要建立“家庭一学校一社区”三位一体的低收入社区流动儿童整合保护机制。并重点构建“学校为本”的低收入社区流动儿童抗逆力实务干预模式。 相似文献
14.
“《阳宗海保护条例》施行整10年,阳宗海还是没保住”鉴于当时阳宗海面临的生态保护严峻势态,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阳宗海保护条例》,该《条例》于1998年元月1日生效施行。 相似文献
15.
大鲵,国家二类保护动物,因其叫声酷似婴儿啼哭,人们习惯称它为“娃娃鱼”或“大头鱼”。早在3.5亿年前,大鲵就在地球上生息繁衍。作为世界上最古老的两栖动物之一,它曾有过体长近2米、体重逾100公斤、寿命达200岁的史料记载。 相似文献
16.
张宝刚 《北京市总工会职工大学学报》2003,18(3):7-10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任务和职权的局限性逐渐显露出来。在产权主体逐渐清晰的情况下,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制度应确立在对劳权维护的基础上,特别应当强化职代会法律制度的建设。 相似文献
17.
广厦重庆一建“善待好、组织好、教育好、管理好”农民工的“四好”经验,是一个创举,得到了中央领导的高度评价,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工人日报等全国性媒体都做过专题报道。市委、市政府对召开今天这次会议非常重视,期望通过经验的总结和推广,贯彻好年初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落实好去年9月颁布的《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86号),激发出各单位更新的创意,涌现出更多的经验,大家都来关注、关心、关爱农民工,扎实做好农民工的服务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18.
徐晓月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22,36(4):48-59
近年来,新业态从业者的人数不断增加,如何有效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热议
的话题。新业态从业者的个人信息权益是其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知情同意规则却
未能有效保护新业态从业者的个人信息,甚至异化为算法自动化决策压榨新业态从业者的“阀门”。“同意”不能(完
全)被《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13 条第一款第 2 项所替代,其仍是平台经营者处理新业态从业者个人信息的主要合
法性来源。为保护新业态从业者的个人信息权益,应当基于个人信息的分类对“同意”作出修正。新业态从业者
基于一般个人信息作出的“同意”应属于准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平台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合法性。
新业态从业者基于敏感个人信息作出的“单独同意”应属于法律行为,适用法律行为的规则。 相似文献
19.
20.
劳动者私生活安宁权的生成,既得益于《民法典》的颁行,又源于网络化时代劳动者私生活安
宁权益保护的迫切需求。从权利性质上看,劳动者私生活安宁权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属性。然而,在当下
其权利实现却面临诸多困难,表现为与雇主监督管理权的矛盾及冲突,《民法典》隐私权保护框架的不周延性
以及劳动法保护规范的滞后性。研究建议,就劳动者私生活安宁权的实现路径来看,一是要对《民法典》的保
护路径予以细化和调整,二是要在劳动法中创制新的制度与规则对劳动者进行特别保护。与此同时,应遵循 “两
步走”策略,以协调《民法典》保护与劳动法保护之关系,从而充分实现劳动者的私生活安宁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