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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的侵害与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首先,笔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分析了侵犯发表权、著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指出立法不足之外。转让著作权时若作者未授权受让人行使发表权,则受让人因使用其作品而不得不发表的,尚需征得作者的同志,该规定不合理,应予修改。债权人无权强迫作者发表作品或以尚未发表的作品作为还债标的,否则构成侵权。我国立法尚无此规定,应予补充。作者的署名顺序是署名权应有的内涵,对未经许可擅自更改署名顺序的行为,应认定构成侵权。假冒他人之名发表非他人作品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姓名权而不是署名权,否则破坏《著作权法》体系的科学性及完整性。图书出版者未经许可对作品所做的不得已的文字性修改亦构成侵权,该规定不合理,应予完善。其次,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人可主张的诸种救济形式之一,有关司法解释与《著作权法》的规定相冲突,应适用“著作权法”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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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本权利的侵害与救济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宪法是国内法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规范 ,宪法在社会中的实现程度是衡量该国法治发达程度的标准。基本权利是宪法规范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 ,因此 ,宪法效力的最高性的关键就在于基本权利是否得到充分的保障和贯彻。要确保基本权利得到充分贯彻就必须设计一个救济制度 ,使得公民在其基本权利受到来自国家和社会势力的侵害时 ,都有权获得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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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害的民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秘密的特征及侵害手段、原因的复杂性、多样性决定了商业秘密侵害救济的多元性与复合性。综观各国对商业秘密侵害的救济,主要有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还规定了行政救济。本文仅就民事救济谈谈看法。民事救济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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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合法权利保护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但实效性并不高。本文指出高校学生权利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原因、观念原因、法律原因等,因此完善高校学生权利保护制度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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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我国隐私保护的突出问题表现在保护环境恶劣、商业公司不尊重客户隐私、个人对自身隐私保护不重视三个方面。对侵害隐私权最重要的救济体现在民事责任的落实和实现上,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十种民事责任形式中,除两种典型的合同责任形式外,其余均可适用于信息时代的隐私侵权责任。对隐私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应确定必要补偿、适当补偿和自由裁量三个原则,具体的赔偿金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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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权是主体基于平等市场主体资格自由地、独立地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权利。对于侵犯营业权的行为,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往往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对营业侵权行为的规制具有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只有完善现行法律,立足于《民法通则》对营业侵权行为予以民事法律制裁,并最终将营业权写入宪法,才能够全面完善对营业自由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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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和自由权,为国家法的概念抑或民法的概念?侵害自由权能否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自由权被侵害得否民法上的救济?这一系列问题,在国内除少数学者偶尔论及外,民法理论界尚未进行深入的讨论。在民法实务界,已经接触到一些这类的案例,只是由于理论上和经验上的局限,尤其是受到民事立法没有对自由权作明确规定的限制,审判机关也没有成功的判例和明确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中,曾经就以诈欺方法侵害公民精神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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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侵害的私法救济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私法上,物权法、侵权法均可为不可量物侵害的受害人提供救济。两种救济方式在归责原则、救济方式的综合性等方面存在共同之处。不可量物侵害是否超出正常标准构成重大侵扰或者是否超出邻人的忍受限度在归责中居于核心地位。两种救济方式在损害赔偿的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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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救济的基本问题司法救济是相对于自力救济、行政救济而言的,是指权利被侵犯时国家司法机关给予的救济。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授予的司法权对侵害著作权给予救济,使得作品的著作权人可直接借助国家权力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整个著作权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著作权侵权的司法救济的内容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其一,司法救济在制度上的设计,即司法救济制度,主要是指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司法机关的组织、权限、活动原则等,它是著作权侵权司法救济制度的框架,是司法救济的基础,决定着司法救济的效率。其二,救济方法,指司法机关对于著作权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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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保物权的侵害以对担保物的侵害为中心,主要表现为侵夺担保物的占有、妨害担保物以及毁损担保物三种情形。担保物占有被侵夺时,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人得请求占有之回复。担保物遭受外部妨害时,无论妨害行为的样态与程度如何,担保物权人均可主张妨害之排除。担保物被毁损时,担保物权之救济因毁损人不同而有区别:债务人毁损担保物的,可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担保人(物上保证人)毁损担保物且不提供增担保的,除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外,还可进一步追究担保人侵犯担保物权的责任;第三人毁损担保物的,担保物权人可对担保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物上代位,而不必主张侵害担保物权,同时,担保人也可主动提出增担保以阻止物上代位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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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基于债权相对性理论,未赋予债权人直接请求故意侵害债权的第三人赔偿债权损失的权利.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债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逐渐强化,对其实施的新型侵权行为也亟待规制,而交易安全所受到的威胁与效率价值的重要性也使得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变得必要.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第三人侵害债权施以充分救济,在未来应当时此做出明确规定以完善侵权责任体系,从而顺应社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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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5)
停止侵害作为知识产权法中的基本救济制度,尚缺乏理论研究的重视与立法建构的关切。停止侵害的限制性、选择性适用路径突破了旧有法则和传统制度范式,高度契合利益平衡的精神蕴含,为域外学说判例所采纳运用,且于我国司法实践环节亦有体现。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应在理论上反思检讨知识产权“类财产权”的保护模式,坚持停止侵害救济方式与知识产权制度特质、宗旨的内在统一。宜从民法与知识产权法两大制度维度来重塑停止侵害救济的立法模式与规则体系,消解多元利益冲突引发的制度困境,以补充完善现行规范之缺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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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人身权益之行政侵害一概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事实上,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结合适用于人身权益之行政侵害的救济对公民权益保护会更为有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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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按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在出租人出奏租赁房屋给第三人时,承租人得以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而购买的权利。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源远流长,在国外可追溯到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制定的啭让永佃权利时所有主有优先购买权”。我国古代法上也有‘位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东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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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直接将租赁房屋出卖给买受人而承租人事后知悉的,他应当向出租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是其获得法律救济的前提。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后,他能够获得法律救济的程度或法律后果取决于买受人是否善意及房屋是否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买受人善意并且与出租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承租人向出租人主张违约责任;买受人善意但未与出租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出租人的履行决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未被履行方向出租人主张违约责任。买受人与出租人恶意串通的,其买卖合同无效,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履行;买受人单纯恶意但未进行物权登记的,出卖人只能向承租人进行履行;买受人单纯恶意且进行物权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