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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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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人单位在明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名为劳动合同实为劳务协议,不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不能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的规定解除该合同。如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且该违约责任的承担无须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  相似文献   

2.
高荷 《山东审判》2012,(1):102-103
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典型问题(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理解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即行丧失,那么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极不公平  相似文献   

3.
律师信箱     
《法治纵横》2014,(17):44-44
一、我的母亲(超过60岁)在一家洗车店上班,吃住都在该洗车店,汽车店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去年冬天,母亲在洗车店的住处发生煤气中毒,老板支付医药费后不再负责。母亲可以向老板主张哪些权利? 贺争律师回复: 1.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您的母亲年龄已经超过60岁,不能作为劳动者,因此她与洗车店之间属于劳务关系,无法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及生活压力的增大,越来越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仍然在城市打工谋生,这些农民劳动者与工作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若他们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伤亡,是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赔偿问题,还是应进入工伤认定程序来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5.
【裁判摘要】 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设立。用人单位与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不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公司签订用工协议,与派遣人员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用人单位与不具备缴费资格的主体的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法定缴费义务。  相似文献   

6.
一、劳动关系的审查和认定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审查与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涉及到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审判实践中,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界限较不易分清,因此严格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尤为重要。所谓劳务关系,也即雇用关系,是指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给付报酬一方为雇用人,提供劳务一方为受雇人。劳务关系一般由劳务合同确认。劳务合同也叫雇用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他人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劳务雇用是  相似文献   

7.
杨姝 《法制与社会》2010,(28):47-47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租赁,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也称“用人单位”)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进行劳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合同关系,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协议建立有偿的委托管理关系。  相似文献   

8.
钱叶芳 《现代法学》2011,33(3):184-193
各地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尤其是在全球性金融危机期间出台了各自的司法意见,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文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弥补了《劳动合同法》的不足和立法盲点。但是,也存在相当一些有悖于法理和立法法的解释误区,带来了各地司法不统一的混乱。如何认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和劳动关系是其中的重要部分,包括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及借用营业执照或挂靠的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个人承包经营形成的用工关系、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所形成的关系以及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的问题等。因此,应当对地方性司法指导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吸收借鉴其合理之处,阐释其存在的误区,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劳动合同法》。  相似文献   

9.
就业风波     
江中帆 《法庭内外》2008,(12):34-36
近年来,在校大学生于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已越来越普遍了。但发生纠纷后用人单位以大学生未领取毕业证,仍是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时有发生,导致纠纷频发。那么,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有效吗?学生毕业是劳动就业的法定准入门槛吗?江苏首例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纠纷案引出热议话题: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请看这起——  相似文献   

10.
陈磊 《方圆》2023,(5):52-54
<正>60岁快递员猝死在工作岗位上却难以认定工伤,这背后体现的是法律和现实的冲突。一些老年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然在岗劳动,但他们的权益却难以受到劳动法律的保障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一名60岁的快递员在进行快递分拣工作时,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上。由于该快递员年满60岁,无法与快递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进而无法申请工伤认定。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老年人不在少数,他们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日渐凸显。  相似文献   

11.
刘川 《法制与社会》2010,(10):69-70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对劳务派遣法定连带责任予以规定,然而理论界对劳务派遣法定连带责任的立法依据存在争议。劳务派遣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其依据正是劳务派遣特殊的劳动关系结构以及劳务派遣中雇主职能、责任的分离,同时也是《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实质公平的考量。  相似文献   

12.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法制的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更加活跃,用人形式也更为灵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以建立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并经常交织在一起,实践中两者容易混淆,很难正确区分。但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二者在主体地位、表现形式、受国家干预程度、享受待遇等方面都具有本质的区别,只有认清二者的本质特征,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杨德敏 《河北法学》2005,23(7):140-143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法制的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更加活跃,用人形式也更为灵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以建立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并经常交织在一起,实践中两者容易混淆,很难正确区分。但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二者在主体地位、表现形式、受国家干预程度、享受待遇等方面都具有本质的区别,只有认清二者的本质特征,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裁判要旨】逆向劳务派遣中,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应认定劳动者与派遣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用人单位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劳动法中用工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5.
朱四明 《法制与社会》2012,(20):108-109
我国立法所确认了同工同酬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但近年来我国劳务派遣的畸形发展中普遍存在同不工同酬的现象,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这已直接影响了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究其原因之一在于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权利救济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作为共同的责任主体来理应承担同工同酬的举证义务。  相似文献   

16.
大学生打工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打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存在极大争议。本文认为打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从属性这一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因而不应否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本质而将其归于劳务关系。文中试图结合劳动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以及对现有法律的解读,以期对解决我国打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杨飞 《中国审判》2011,(3):91-93
家乐福超市女工案反映出目前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尚存在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认定?换言之,劳务派遣构成逼劳动关系还是双重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合同法》已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18.
黄绮 《中国律师》2013,(5):65-67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模式,既满足了企业效率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需要,又有利于扩大就业规模,得到了迅速的发展。2008年1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务派遣的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作用。一、我国劳动立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是劳动过程中,"雇佣"和"使用"相分离。与传统的雇佣模式相比较,劳务派遣有三方主体: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而且三者之  相似文献   

19.
退休制度改革的结果不应该是所有劳动者同龄退休,改革步子也不宜迈得太小。退休制度改革应当遵循的思路是,以养老金并轨为前提,兼顾公平与效率;从刚性制度转向弹性制度设计,不宜"一刀切";明确延迟退休的目的,与养老金问题分开。可在确定基本劳动年限的基础上,根据教育年限设计不同群体的法定最低退休年龄和法定最高退休年龄,形成多层次弹性退休年龄结构。  相似文献   

20.
刘熠 《政府法制》2013,(22):16-17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新政亮点 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解决摩擦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所带来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同工不同酬和劳务派遣滥用,修改决定的实施将杜绝这一现象."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赵国君表示,调查发现派遣机构存在经营资质低、皮包公司多、异地派遣难以管理等问题,而派遣人员涉及了国民经济的大多数行业,劳务派遣人员总规模可能达到4200万人,十分庞大,为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出"重拳"整顿劳务派遣乱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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