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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重新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刑法第25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规定,刑法把先有法定婚姻,后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构成的情形也列入重婚罪的一种。表明刑法上是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的。而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出现类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一律按非法同居处理,可见婚姻法上已无事实婚姻的概念。但随着婚姻法修正案的新近出台,学术界对于能否通过扩大重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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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谓斡旋受贿,即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收受财物的行为。如甲某系某市公安局办公室干事,经他人介绍与一工厂职工乙某相识后,乙某请托甲某帮助解决其妻的“农转非”户口问题,并表示事后定给予酬谢。甲某找到该市某公安分局治安科科长丙某,请求给予帮助。在乙某之妻的“农转非”户口问题得到解决后,乙某送给甲某现金25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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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之提出某男甲与某女乙恋爱而同居,生育儿子丙某,此时,甲染上生活恶性赌博,乙就拒不与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丙之户口登记在甲户籍名义之下,并由甲抚养。后因甲触犯刑律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丙亦由甲之母亲抚养。乙发现丙生活在农村,不利于丙成长。乙就领回丙与自己共同生活,至丙办理入学手续时,因丙为农村户口,办理入学手续多为不便。为此,丙请求法院判令: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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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日前江苏金坛法院审结了我国首例研究生重婚案。王某是毕业于某名牌高校的研究生,1990年与妻子甲结婚,生有一女,1992年王某隐瞒了婚史,与另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也生有一女。1997年乙在知晓了王某已有家眷的真相后仍与之同居。2001年5月和同年底,甲以重婚为由先后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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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意见的第7条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笔者认为,对非法同居关系必须一律予以解除,但不一定非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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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6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甲某要约同事乙某(女)在外吃了晚饭后一同回到乙某住的女宿舍看电视(系多人住);在这过程中,甲某见屋内没有其他人,遂向乙某表达其爱意遭乙某拒绝。甲某在其多次供述中坦白就是在这谈话中产生了要强行与乙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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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案件的几个问题王太福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不符合法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婚姻关系划分为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两种。这一划分为人民法院界定事实婚姻和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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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乙、丙三人共谋通过赌博骗取他人钱财。三人分工,甲充大款──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乙负责邀人,当“托儿”,丙充当被邀来的“赌友”,先后赌了多次。每次赌博时,甲故意在身边放上一个密码箱,箱上面摆满100元大面值人民币,装出有巨额赌资的样子。每次用麻将赌时,都是“三打一”局势。通过“三打一”和换牌、偷牌手段,以甲的名义先后赢得赌款七万余元,被三人分掉。素增分析:人们对甲、乙、丙三人,以赌博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是没有分歧的。但对此案如何认定,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甲、乙、丙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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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司法实务分歧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本案中隙某利用自己作为甲银行T市分行行长并主管对公信贷业务这一独特身份和地位违法操纵银行信贷资金并从中牟利的行为究竟该如何认定产生了分歧。其中,有五种观点值得商榷:第一种观点认为隙某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该观点称,隙某在高某与周某的资金借贷过程中,始终是一个"导演者",而周某与丙公司只是道具而已。隙某一方面授意周某将其公司自有资金以每日3‰的利息借贷给高某供乙公司经营使用,另一方面又指示周某假借丙公司经营的名义向其所在甲银行申请贷款,以弥补因借贷而给丙公司造成的资金缺口,其行为完全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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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主持人:文心王某,男,37岁,系某省某县农民。1977年,王某与本村女青年李某(时年16岁)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1989年,二人闹矛盾后李某负气远走他乡。1990年,王某与本乡另一女青年张某(时年23岁)未办结婚登记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1997年,李某回到本村后得知此事,遂状告王某重婚罪。此案较为罕见,故而司法机关对此案如何定性处理颇有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两次事实婚姻应认定为重婚,尤其是象王某这样无视我国婚姻管理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先后两次与他人未经合法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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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第2条界定《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就是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同居时,既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出现的具有隐蔽性和较为稳定的两性关系之行为。其特征是同吃同住、同性生活,也称为姘居。笔者认为,依照上述司法解释及学者的观点,离婚诉讼中过错方有许多过错行为是无法归责的,例如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