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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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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刑事诉讼制度的许多方面,本文试图通过探讨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规律,揭示我国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担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立法建议。 举证责任在诉讼史上最初等同于证明责任。总原则如:“谁主张,谁就要举证。”因而又称为举证责任。这一原则在当时包含两条原则:一是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必须提出证据,否认方没有举证责任;二是诉讼双方都提不出证据时,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败诉。由于罗马时期民刑诉讼合体,因而此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法。以后证明责任的提法传入我国,翻…  相似文献   

2.
刑事证明责任的关键问题在于责任分配问题.文章对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自诉人、被告人等诉讼主体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及其证明要求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3.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证明责任的含义、性质以及分担等问题一直存在诸多争论,关于以上问题的研究已有诸多论述。本文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主张将刑事证明责任的含义以及性质置于刑事诉讼这一特定的诉讼背景乏下,充分考虑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之间的差异,注重证明责任与证明主体、证明对象以及证明标准等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相互统一,结合刑事诉讼案件类型的多样性及其诉讼目标的独特性,重新界定刑事证明责任的确切含义及其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4.
在刑事诉讼中,社会危险性的程度是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适用剥夺人身自由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关键,是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前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主要依据,因而有必要为其预设科学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5.
双方当事人各自提出有利于己的诉讼资料便是攻击防御方法。双方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构造决定了诉讼q-~张证明的基本结构。换言之,请求原因、抗辩、再抗辩是当事人攻击防御的基本体系,也是诉讼中主张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6.
“谁主张、谁举证” ,指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及义务提供证据材料。在法学理论的界定中 ,则会与人们对“主张”一词的识别标准不同 ,而成为不知所云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并且混淆了肯定主张与否定主张之间的区别。因而不应将“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作为一般性的分配原则。应当根据我国国情 ,证明责任应坚持诉讼平等的原则 ,分配服务于诉讼法任务。  相似文献   

7.
证明责任,亦称“举证责任”或“证责”,是关于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由谁负责提出的问题.证明责任问题起源于罗马法.古罗马法中的“谁提出主张,谁就有责任证明”,是最早关于证明责任的原则规定.以后对此问题的规定,不仅因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即使是在刑事诉讼中,弹劾式诉讼与纠问式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也不一样.在古代弹劾式诉讼中,诉讼由控诉人提起,其最大特点是“不告不理”,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人承担.罗马法即有曰:“证明责任由积极主张的人负担,不是由消极否定的人负担.”在封建专制纠问式诉讼中,犯罪不必仅由被害人提起,国家司法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主动追究犯罪.在这种诉讼形式下,原告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人更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责任.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而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由于诉讼制度的形成和历史条件不同,在确定举证责任的规则问题上又有各自的一些特点.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原则上由控告被告人有罪的原告人一方(如警察机关、检察机关或公民)承担,被告人一般不负举证责任.但在被告人反驳控诉的某些情况和法律推定有  相似文献   

8.
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证明标准是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主体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英美国家从反面界定了刑事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大陆法国家从正面规定了刑事证明标准"内心确信";我国的证明标准有其自身的特点,但总体上采用的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本文就如何理解以上内容以及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9.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是指在法庭主持下,由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展示和论述其证明力的诉讼行为。公诉案件中,法庭举证的主体为:公诉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举证的对象为:证据;举证的方式有:连续性陈述、发问、宣读、出示、播放等;举证行为由证据的说明、证据的展示和对证据所证明对象的论述三部分组成。举证和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及举证责任制度不同。  相似文献   

10.
在刑事诉讼中,适用推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控方的举证责任,适当降低证明标准,有利于诉讼的进行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基本刑事诉讼原则,并不是证据规则意义上的推定,推定的适用并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为了实现公平举证以及促进诉讼效率,应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构建完善的推定规则。  相似文献   

11.
举证责任转移必须从作为诉讼目标的原告的初次主张开始,其基本条件是主张有力并得到有效证明。转移的实质是征询对方的对立的并可成立的主张。转移的关键是主张方已经作出了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明。举证责任转移程序之理论模式是,按照时间顺序将主张的不断推进流程化,而且以诉讼主张为单位构成一个个严密的环节。每一环节诉讼主张的确立应设置“程序空间”,法官中立是举证责任转移合理运作的关键。刑事举证责任转移的来源于无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特殊性表现是公诉人初次主张的有效性要求较高,被告方反驳主张的有效性要求较低。  相似文献   

12.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刑事对席审判程序的补充和例外,其程序构建和运作受动态平衡诉讼观指导。刑事缺席审判中的证明与对席审判以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证明均有所差别,其内容和特点受程序适用条件、适用案件类别和程序变动性等因素的影响。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的证明制度体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其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具有特定内涵。立法的粗线条决定了有必要对相关制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相似文献   

13.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主要有两种 :一是实质标准。它是指经证明的案件事实达到何种程度 ,是何种性质的事实 ;二是形式标准。它是证明标准的外在标准 ,它是指证明标准表现在立法上的具体规定。在这两种证明标准中 ,实质标准决定了形式标准的内容 ,而形式标准则反映了实质标准的要求 ,二者相辅相承 ,统一在诉讼证明标准中。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 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第 6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现实选择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由于受到国内特有的法文化背景的影响,同英美国家的证明标准存在着实质上的差别。但是,中国现行的诉讼模式的确立,使中国现行的刑事证明标准难以固守,尤其是对中国式的诉讼体制与诉讼实践产生了负面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如:“对抗制”诉讼模式运行困难,证据规则难以确立,当事人权利难以行使,律师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因而,突破现有刑事证明标准的“瓶颈”,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5.
证明责任分担依据决定着各诉讼主体对证明责任的承担,并决定着诉讼的最终结果.在刑事诉讼中,传统理论对证明责任分担依据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诉讼法领域中进行.事实上,我们从世界各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担的现状中可以看到,控方一般只对犯罪本体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而对排除犯罪成立的要件包括"阻却违法事由"与"阻却责任事由"则由辩方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上述分配实际上根源于实体法领域犯罪构成的推定机能,正是这种推定机能使得证明责任在控辩双方之间进行了合理地分配.  相似文献   

16.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与律师代理制度是确保当事人基本权利,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两项重要制度,但两种制度既有相似之处,又有较大区别。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我国在律师代理制度方面的不足。本文主张应加强律师代理制度,赋予其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诉讼地位,以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证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诉讼中规范证据资格、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以及司法证明活动的规则体系。证据制度是大陆诉讼制度中亟待完善的部分。我国台湾地区在近年来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在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根基上大量吸收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逐渐确立了融合两大法系之长的折中主义诉讼模式,形成了独具特色且较为完善的刑事证据制度。对海峡两岸的刑事证据立法、刑事证据规则及刑事证据证明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为大陆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了重要思路。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中的多元利益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而有区别,并且可以把它分为两个利益位阶。这两个利益位阶的冲突主要表现在永久性利益冲突和暂时性利益冲突上,对此,应该采取相应的平衡保护措施。而审判机关作为一个中立者,它的利益除公正、公平、效率之外就没有其他的利益,因而审判机关的中立性是刑事诉讼中的两个阶层利益能否得到有效平衡保护的前提。  相似文献   

19.
所谓“控辩平衡”,即刑事诉讼中控方(侦查、起诉方)与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基本相同,在此基础上,双方围绕事实与法律,展开调查、取证、辩论,法官根据双方的举证,居中作出裁判。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有三方诉讼主体,即检察机关、嫌疑人或被告人、审判机关(以下简称“控、辩、审”),作为  相似文献   

20.
一、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概述(一)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的概念。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是指在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和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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