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庞常青 《青年论坛》2014,(1):123-128
美国有联邦监听法律法规,但各州也根据自己的立法权制定了一些本州的监听法。宪法虽然为美国人权、隐私权提供了有效的保护伞,但自9.11以后,《美国爱国者法案》赋予了美国总统特权,监听扩权问题甚嚣尘上。但联邦层面上对监听问题的监督相对完善,对此的介绍也频见报端,但对各州监听立法的研究却鲜有所见。文章比较详尽地介绍了美国各州的监听立法情况,披露了各州监听立法的内容、执法程序、监督机制等等都不尽如人意,权力监督不力、滥用情况比较普遍,以资我国监听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2.
“证人拒证”成因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证人拒证作为一个消极的社会现象 ,对一国的司法实践乃至法治运作均构成了现实威胁。分析证人拒证的原因以寻求有效调控对策已非常必要。然而 ,证人拒证之成因是非常复杂的。从法哲学的角度看 ,证人拒证既关乎作证义务的正当性、经济性 ,也与一国的法治信用状况和立法的科学性程度密切相关。对证人拒证不宜采取简单的惩罚措施。  相似文献   

3.
对监听所获材料的证据能力的判断是防止侦查机关监听权力滥用的最后一道司法防线。非法监听的界定是对监听所获材料的证据能力判断的前提。司法实践中非法监听表现出多重样态,各国理论与司法实践对非法监听也颇存争议。在我国立法层面,基本没有涉及对监听所获材料证据能力的判断问题。应在立法中确立对非法监听的判断标准,区分附带监听中的非法与合法的界限。  相似文献   

4.
作为现代社会侦查犯罪的一种常用技术措施,监听体现了公权力所代表的国家利益与公民个人基本权利之间尖锐的冲突。各国的监听立法及实践证明,监听手段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所产生的张力可以通过对监听立法予以缓和消解。因此,借鉴外国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现状,对监听进行立法,以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价值冲突是必要且可行的。  相似文献   

5.
作为现代社会侦查犯罪的一种常用技术措施,监听体现了公权力所代表的国家利益与公民个人基本权利之间尖锐的冲突。各国的监听立法及实践证明,监听手段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所产生的张力可以通过对监听明确立法予以缓和消解。因此,借鉴外国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现状,对监听进行立法,使之有效运转,以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价值冲突是必要且可行的。  相似文献   

6.
设立拒证权符合国际刑事诉讼发展趋势,符合人类最基本的人伦理念———人性,符合经济学帕累托效益原理。我国在未来刑事诉讼证据立法中增设亲属拒证权的同时,刑事实体法也要作相应的修改。并须注意以下几点:1、把亲属明确限定在近亲属的范围内。2、明确拒证权内容,将其限定在拒绝提供和保守秘密的范围内。3、实体法上限定可行使拒证权的罪行的范围。4、其他一般普通犯罪的窝藏罪、包庇罪、伪证罪、毁证、妨碍作证罪对于近亲属犯该罪主罪的,刑法应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区别规定,但对于为自己取得利益或物质报偿为目的而藏匿犯罪近亲属者除外,即必须是出于亲情关系而为之。  相似文献   

7.
特定情形下证人的拒证权,是反对强迫自证己罪、维护特定社会关系等现代人权和宪政思想在诉讼中的重要体现,也是诉讼民主化、文明化和我国优秀法律传统的必然要求。这是因为,追究犯罪活动虽然是刑事诉讼的目的,但并不是唯一目的。我国追求案件客观真相、强调实体正义的观念应当改变,尤其是在新《刑事诉讼法》对拒证权加以明确规定的情形下,立法者应当借鉴历史传统和境外拒证权的合理内核,制定符合国情的拒证权制度,以完善新《刑事诉讼法》对拒证权规定的不足,保障拒证权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8.
张晓雪 《传承》2010,(12):136-137
证人拒绝作证制度在英美国家被称为证人特权规则,是外国证据法中一个法治原则的体现。我国自古代就有"亲亲相隐",主张亲属之间犯罪可以相互隐瞒而不受惩罚。基于我国历史上固有的容隐传统文化,世界各国对保护人权的特别重视,建构我国拒证权制度,赋予证人以拒绝作证的权利,完善我国的诉讼法律制度,促进法治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9.
监听作为技术侦查手段之一,为弥补传统侦查手段不足,有效打击犯罪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监听本身固有的隐密性、强制性,加之我国有关监听的专门法律规范几近空白,使得这一有力武器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又极易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立法及经验,对监听进行立法,使之有效运转,以达到保障公民权利和打击犯罪两种价值的平衡。  相似文献   

10.
证人拒绝作证制度在英美国家被称为证人特权规则,是外国证据法中一个法治原则的体现.我国自古代就有"亲亲相隐",主张亲属之间犯罪可以相互隐瞒而不受惩罚.基于我国历史上固有的容隐传统文化,世界各国对保护人权的特别重视,建构我国拒证权制度,赋予证人以拒绝作证的权利,完善我国的诉讼法律制度,促进法治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1.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司法交易,是司法机关与污点证人为实现各自的目的而进行的一种司法利益的互换。域外的立法实践证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有其存在的土壤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借鉴域外法律的基础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具体的设计中,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针对特定的对象,在严格的条件下实施;适用程序为检察机关具有发动权,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及最终的决定权;适用类型为罪行豁免,但不适用享有拒证特权的污点证人;同时,为了保证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具体实施,我国还应建立起相应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2.
随着现代警务科技的发展和监听技术的日臻成熟,监听侦查在控制和打击犯罪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关于监听手段的法律规制在学界尚存在争议。在实践上,各国关于监听侦查的法律规制虽各不相同,但对于监听情报作为诉讼证据的证据价值都有严格的要求。在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的大形势下,本文探究性的挖掘监听情报的诉讼价值及其在现代法治国家的立法规范,期望以此对完善我国监听情报侦查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诉讼中证人免证特权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证人免证特权制度是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一个例外 ,一般体现于亲属特权、职业特权、公务特权和反对被迫自证其罪而享有的免证特权。我国在立法上应确立律师与被告人和直系亲属间的免证特权 ,对于因涉及国家机密而享有免证特权的人员范围不宜过宽 ,在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公共安全时应禁止刑事免证特权。  相似文献   

14.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难已成为制约我国庭审改革的瓶颈。规范我国关于证人作证的立法 ,避免立法冲突和矛盾 ;强化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明确证人拒证的法律责任 ;健全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和细化对证人人身安全的保护机制 ;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等 ,应是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15.
赵欣 《今日中国论坛》2013,(Z1):207-208
新刑诉法的修改有效的推进了证人拒证问题的解决,本文以此为契机从多角度出发探索解决证人拒证问题的多方对策。努力以缜密的思维和翔实的论证为彻底突破拒证僵局进行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16.
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但刑诉法实施一年多来,侦查机关对律师介入普遍存在抵触情绪。其原因主要是对律师的误解,认为律师介入增加侦破难度、害怕犯罪嫌疑人拒供、翻供、串供、毁证等。对此,文章提出从立法、沟通、提高认识、取消违法规定等方面解决这一问题,以期保证刑诉法的正确实施。  相似文献   

17.
立法异化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毕海毅 《公安研究》2002,(10):80-82
立法异化是指享有立法权限的部门在立法过程中违背法律精神,为了部门利益而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现象。其主要表现为借国家权力,谋部门利益;为争地盘,互不相让;抛弃国法,另立特权。必须采取切实措施,解决立法异化问题。  相似文献   

18.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我国儒家人文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刑事诉讼法》免除亲属出庭作证义务,是对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重新审视。通过从我国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历史演进切入,探讨在我国建立亲属拒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在我国建立亲属拒证制度的建议,希望能够以此促进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相似文献   

19.
冉强  张红扬 《前沿》2007,(3):139-141
监听作为执法机关对抗犯罪、收集证据的一大利器,已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地采用。然而,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顾及个人权益的保障,不能以对抗犯罪的初衷,收获侵害人权的苦果。因此,采用相对合理主义的进路,构建既具有价值合理性又具有技术合理性的监听制度,确实是我国立法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20.
亲属特权制度比较研究——刑事诉讼视角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亲属特权制度源自中国古代先秦儒家“父子相隐”的理论学说。随着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其最终成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持续至清末民初。本文通过考察其思想的源起、历代的立法以及西方法律中的亲属特权制度,以探讨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建立适合国情的现代亲属特权制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