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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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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制拍卖船舶是海事审判领域的一项别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是指海事法院依法对船舶实施保全措施以后,在一定条件下依申请人申请或依职权,经过一定程序,运用司法强制对被扣船实行公开拍卖,获得价款,以备清偿船舶所有人的金钱债务。1987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下称“卖船规定”),以司法解释文件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强制拍卖船舶法律制度。几年来,依据“卖船规定”,全国海事法院  相似文献   

2.
船舶拍卖实务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拍卖是指海事法院对依法实施扣押的船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实行公开竞价,将船舶卖给最高出价人,以备清偿船舶所有债务的一项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船舶拍卖是海事审判中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7月颁布的《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为确立我国拍卖船舶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在总结多年来海事法院拍卖船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船舶拍卖作出了一系列专门性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船舶拍卖制度。但是从该法…  相似文献   

3.
潘剑 《特区法坛》2001,(3):28-29
在海事审判中,扣押和拍卖船舶是海事请求保全、海事诉讼保全和海事执行等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又行之有效的手段。但是在扣押、拍卖船舶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忽视了对该船上剩存船用燃油的处理。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极少涉及对船用燃油的问题。本文拟就在海事审判中扣押和拍卖船舶时对船舶上剩存船用燃油的处理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4.
未到期债权在船舶拍卖中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未到期债权在海事领域产生的问题日渐突出 ,但相关的海事法律法规没有对其做特别规定 ,实践中就难免出现未到期债权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的状况。本文撷取其中一例加以探讨 ,即船舶拍卖中未到期债权的法律地位。运用“债权平等性”、“两分诉权”、“预期违约”等理论 ,对该类债权在船舶拍卖两个核心环节——债权登记和价款受偿——中的法律地位分别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并得出最终结论  相似文献   

5.
船舶拍卖是海事审判中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虽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此作出了系列规定,但在船舶拍卖实务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根据船舶拍卖的性质和围绕所涉法律关系的本质进行研究,浅谈以下两方面的问题:1.关于船舶拍卖的资产评估;2.关于船舶拍卖保留价的确定。  相似文献   

6.
已被大连海事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并公开拍卖了的“和盛”号轮船,3月13日在福建宁德竟遭不法之徒哄抢,船载导航仪等贵重设备被拆卸掠走。 据大连海事法院调查,哄抢“和盛”轮是福建宁德第三海运公司所为。该公司因在水上运输中给吉林省建材总公司和辽宁大连港奥饲料储运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而被起诉,经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调解协定,宁德第三海运公司应偿付吉林、辽宁两公司100余万元债务。但宁德第三海运公司在期限内拒不履行,并将已抵押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最早运用诉前保全措施的是海事审判。1984年11月,上海海事法院参照国际惯例,对在黄浦江拖锚航行勾断“南浦383”号水底电缆的巴拿马籍“阿加未能”轮果断采取诉前扣船措施,取得了巨大成功。此后,诉前扣船(包括扣押船载货物)逐渐在海事审判中得到普遍应用,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肯定和具体规定(见1986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尤其是海事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民诉法对诉前保全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得到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的一致认同。然而,由于新民诉法第93条关于诉前保全的规定过于简略,下述问题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8.
船舶司法拍卖客体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拍卖与商业拍卖船舶的差别很大,进入海事法院司法拍卖程序的船舶,包括该法院海事请求保全程序项下的被扣船舶、特定海事请求权人直接申请拍卖的船舶以及由其他机关委托拍卖的船舶等。拍卖船舶属具、破产船公司的船舶时尚存法律瓶颈。  相似文献   

9.
海事请求人因船舶产生了针对光船承租人的债权,其能否申请海事法院扣押和拍卖船舶以清偿其债权,是否会侵害到船舶所有人的财产权?通过深入分析国内外不同时期法律间的不同规定的利弊,以及比较研究海事法律界对此的不同看法,结合海事司法界的审判实践,提出光租船舶被扣押后可以被拍卖及分配,但拍卖价款仅限于对具有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债权进行分配,不得对扣船申请人针对光船承租人的普通债权进行分配的结论,并据此提出对相关法律条款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0.
1985年8月13日下午。天津新港六沽口锚地,风平浪静,一艘挂着阿根廷国旗的巨轮,象一个熟睡着的婴儿,乖乖地偎依在大海的怀抱里。然而,船舱里的气氛却是热烈而隆重的。天津海事法院正在这里公开强制变卖“拉果·阿卢米内”轮(以下简称“拉果”轮):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上海分公司出价43.5万美元;西班牙石油有限公司出价25万美元……  相似文献   

11.
在最近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就船舶扣押与拍卖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稿》中,针对海事司法中船舶扣押与拍卖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众多大胆的想法,将光船承租人租赁的船舶纳入拍卖的标的,无疑是一项重大的突破,光船承租运输在现今海运当中比比皆是,"船东"的外延越来越大,光船承租人独立于船舶出租人成为托运人而与承运人签订海运合同,对推动海运发展和繁荣意义重大。但是,光船承租人往往由于自身经济实力所限,在面临航运纠纷和船员劳务纠纷时,往往面临"资不抵债"的局面,将光船承租人承租的船舶纳入承租人的偿债财产范围内,对维护承运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事司法的效果,推动海运行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2.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敬惠,总经理。 对方当事人:大连扬帆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秉奎,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太保)与对方当事人大连扬帆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公司)发还担保纠纷一案,大连海事法院于1997年9月9日作出(1997)大海法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连太保不服上述裁定,以扬帆公司在申请扣押船舶后30日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大连太保提供的担保函应当发还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大连海事法院认定其为“苏春”轮碰撞责任赔偿的保证人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查明: 1994年2月8日,对方当事人扬帆公司与圣文森特籍的“苏春”轮船东发生船舶碰撞纠纷后,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苏春”轮。同日,大连海事法院裁定将“苏春”轮在大连港予以扣押,同时责令“苏春”轮船东提供担保,“苏春”轮船东  相似文献   

13.
一、确权诉讼产生的基础及目的船舶被依法扣押后,当申请人拒不提供法院裁定指明的担保,船舶又不宜被继续扣押时,通常引起对被扣船舶的强制拍卖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凡对被拍卖船舶具有海事债权的人,要在拍卖船舶公告规定的期间内,向拍卖船舶的海事法院进行登记。债权已经法定程序确认的,要持相关的司法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登记,未经法定程序确认的,要持相关的债权证据登记,并在登记法院依法提起确认债权的诉讼。这种以债权证据登记,登记后又通过诉讼确认其债权的程序,就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确权诉讼。确认诉讼的目的是保护与被拍卖船舶相关的海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1月31日和1987年8月29日先后颁布了《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和《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两个重要法规。这两个法规在当时我国《民诉法》和《海商法》尚未颁布、实施的情况下,对我国的海事审判起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中国海商法年刊》1994,(1):428-4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作法,对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规定如下:一、拍卖船舶(一)船舶被扣押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扣船由诉前保全自动转入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扣船不受诉前扣船期限限制。船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届满拒不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或者船舶本身机件、设备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法院应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扣押船舶拍卖。被拍卖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被告,且应对该项海事请求确实负有…  相似文献   

16.
申请人:意大利波佐罗船舶物料供应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海湾东方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意大利波佐罗船舶物料供应公司于1991年3月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提出诉讼前扣押船舶的申请。申请称:申请人于1990年8月24日至9月28日期间,在意大利的奇基亚、马格拉和那瓦拉等港口,多次向被申清人香港海湾东方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的“海湾谷物”号轮供应食品、甲板物料和轮机物料等多种物资,价款达  相似文献   

17.
一、案情和问题的提出 1999年.我国广州海事法院审理了一起“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和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诉台州东海海运有限公司和中国船舶燃料供应福建有限公司”一案。该案案情如下:1999年3月24日凌晨2时26分.台州东海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公司”)所属的。东海209”轮与中国船舶燃料供应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公司”)所属的“闽燃供2”号轮在伶仃岛与淇澳岛之间的海域航行时发生碰撞。“闽燃供2”号轮严重破裂.所载的1032吨重油大量泄漏入海.致使珠江口伶仃洋西海域的水质和潮间带生态环境受到…  相似文献   

18.
1988年10月4日,被告台湾普罗西奥有限公司所属船舶“威高成功”轮抵达天津新港。10月5日卸货时提单持有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天津塘沽公司发现该轮第一、二舱内灌进海水,造成货物水湿和破损,经济损失约25万美元。于是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同年10月11日,天津海事法院以(1988)津海法商裁字第23—1号裁定书和(1988)津海法商扣字第23—2号扣押船舶命令,将该轮予以扣押。10月15日,经船东保赔协会提供  相似文献   

19.
《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1):369-373
原告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易迅”轮(M/VTRADE QUIKR)因与被告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延安”轮(M/V YANAN)发生海上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此反诉。天津海事法院依法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诉称:原告所属“易迅”轮于1989年7月10日,在34°36′N(N表示北纬,下同),123°05′E(E表示东经,下同)海面上,以航速9节(“节”表示航海速度,1节=1.852公里/小时,下同),真航  相似文献   

20.
自1986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扣船规定》)以来,诉前扣押船舶作为一种诉前保全措施就正式在海事诉讼中普遍适用了。尔后,最高法院又将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船用燃油案件正式列入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从而将诉前扣押的对象由船舶扩大到货物。尽管这样,随着海事审判活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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