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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岁的李新春,曾是玉溪市的一个民营公司董事长。1996年,在认识了一名银行工作人员和一名同样做着发财梦的老板后,3人合谋共挪用公款6840.2475万元,至今尚有540万元不能归还。1999年10月,李新春潜逃到美国。在美国6年的时间里,他经历了乞讨、打工、再婚,却忍受不了远离亲情的折磨,最终选择了冒险回国探母并被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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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充规定》第三条在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的同时,又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罪论处.”两者应如何区别和掌握?笔者认为,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认定:第一,从挪用公款的时间来说,如果超过了三个月时间,即使在案发前已归还了,只要达到规定数额标准的,仍要追究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责任;在案发时未归还又不想归还或无力归还或拒不归还的应以贪污论处;如果案发后能如数退还或退出大部分的宜以挪用公款罪论处.第二,从归还能力上分析,有的具有能力归还而不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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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12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滑县县委书记王新康受贿案,昔日八面威风的县委书记坐到了被告人席上。王新康在任滑县县委书记的5年时间内,先后收受近40名干部的70余次贿赂,总额高达36.5237万余元。行贿者涉及12个乡镇、13个局委及数家企业。王新康平均每年调整干部3次以上,在一次调整中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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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挪用公款,以后次挪用款项归还前次挪用款项的挪用数额认定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复杂情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但是,此解释与刑法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学者及司法实务者从各种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事实上,对以后次挪用归还前次挪用公款行为的数额认定应当以罪刑均衡为标准,综合考虑挪用公款罪的不同行为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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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付尔敏于2003年3月至2005年1oR间,利用担任北京自动化仪表三厂厂长的职务便利,以归还借款为名,先后5次骗取下属企业北京布莱迪物业管理中心.北京布莱迪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资金共计75万余元,据为己有。其中,还以归还北京布莱迪物业管理中心借款名义骗取北京布莱迪仪器仪表有限公司8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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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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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主管业务的国企财务公司副总经理,王锐没有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反而擅自挪用公款300万元归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宣判,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王锐有期徒刑11年,同时责令王锐退赔人民币30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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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以来,江西省萍乡市纪委、监察局积极探索和运用警示教育的途径,加强对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近几年来,全市108个县级领导班子中的800多名党员领导干部,每年都能自觉对照《廉政准则》等相关条规开展自查自纠,先后有200余人次拒收各种礼金和有价证券计 148万元,主动上交礼金、有价证券和礼品折合人民币共54.5万元,有4名干部经教育挽救后重新走向领导岗位。通过社会舆论造氛围,总想教育抓启迪,组织监督作保障,警示教育的良好局面已在全市基本形成。在具体工作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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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中的犯罪数额的计算对该罪的定罪量刑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一次或者一般的多次挪用公款数额的计算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对其按照实际挪用数额或者累计数额计算已经成为理论及实务界的共识。但是,对于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情形下的挪用公款数额应当如何计算,却是存在着众多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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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行为界定为:“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这一司法解释中,说明“不能退还”在原因上是客观原因,在时问上是在一审宣判前。那么,主观上不想归还而导致挪用的公款无法归还,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挪用公款罪只是暂时取得公款的使用权。因主观不想归还而导致公款不能退还,已不是暂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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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数额高达5000万元的原国家经贸委医药司调研员陈天晓,日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接受了终审宣判,鉴于陈天晓在案发前归还了全部赃款,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从轻判处陈天晓有期待刑10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