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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虽已成世界潮流,我国基于具体国情,死刑仍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限制死刑执行已成为全民共识.死缓制度是我国限制死刑的重要手段,其本质为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即“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如何完善我国死缓制度的适用以条件及具体执行方式,将是我国死刑改革的重要议题.死缓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将加快我国废除刑法的步伐,推动我国社会中理性、文明的刑罚观念的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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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适用的实质条件,指的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虽然我国刑法对死缓适用的实质条件作了规定,但规定得不具体.为了实现慎杀和少杀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通过司法解释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含义加以具体化,以发挥死缓制度在死刑控制中的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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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霜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6):107-111
死缓制度是我国刑法独创的死刑缓期执行的制度,既可以通过保留死刑实际执行的可能性而维护死刑特有的威慑力,又由于被判处死缓的人事实上基本都没有被执行死刑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刑罚的教育功能和改造功能。死缓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但该制度在理论及实践方面都存在着缺憾,从而限制了死缓制度效用的发挥,有必要在理论上加以明晰,并提出相应的弥补措施。这样不仅能够发挥其本身的特点,而且将成为目前我国限制死刑的合理且现实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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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是我国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是我国独创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设计.作为死刑执行方式的一种重要方式,死缓既能保留死刑的威慑力,又能有效减少死刑实际执行的数量,在我国刑法体系中有着独特的价值.但目前死缓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如适用范围不明确、与死刑立即执行衔接不够紧密、执行死刑的条件过于宽泛等,使得死缓限制执行死刑的价值无法充分发挥.本文在分析这些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些许完善死缓制度建设的建议,使死缓制度有效发挥其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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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缓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缓制度在我国当前形式下具有不可或缺性。但现行死缓制度还存在如下缺陷:死缓的适用条件本身过于模糊;以死缓执行期间的故意犯罪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不合理;对于死缓执行期间有无一般立功表现同等对待不合理;对于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未作规定;关于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时间未明确规定;对于死缓犯的减刑、假释问题,发现漏罪的情况如何处理也未作规定。为此,提出如下立法完善建议:明确规定死缓适用的实质条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的范围;将死缓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故意犯罪作出严格限制;针对有无一般立功表现进行区别对待;对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作出合理规定;明确界定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时间;将死缓犯的减刑、假释纳入刑法规定当中;立法明确规定死缓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情形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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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延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2)
死刑立即执行替代措施,是限制死刑立即执行适用的一种立法选择。充分发挥现行刑法中这类措施的作用,对于大幅度减少死刑立即执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刑法中死刑立即执行替代措施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包括一般死缓、限制减刑型死缓以及终身监禁型死缓。这为目前限制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提供了充分的法律资源。不过,限制减刑型死缓和终身监禁型死缓的适用,会导致罪犯实际服刑时间过长,进而会造成一定的人权保障方面的争议和刑罚执行上的难题。有鉴于此,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应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使相关规范适用形成合比例性的“阶梯”,在积极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同时,尽可能避免负效果的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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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理论及实务界对死缓制度的关注始终集中在死缓裁量的法律适用,对死缓执行变更关注较少,《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50条作出了必要的修改,但是并未改变死缓变更死刑立即执行条件过苛的现状,围绕死缓执行变更法律适用的司法困惑依旧存在。改变"故意犯罪"作为死缓变更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完善相关问题立法成为趋势使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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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程序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以及人道精神体现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死刑执行程序在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同近亲属的会见、死缓制度、死刑执行的变更、检察监督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应当强化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同近亲属的会见规定的法律效力、将死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的前置程序、规范死刑变更执行的条件以及强化人民检察院对死刑犯尸体处理、停止执行死刑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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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死缓”(即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表明我国对死刑案件的判决和执行上有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死缓)两种情况,因而划分二者的界限,对人民法院适用死刑大有帮助。随着“死缓”制度的创立和刑事犯罪情况的变化,我国刑事立法在不同时期对“死缓”适用对象和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界限作了不同的原则性规定。我国现在“死缓”适用的对象,根据刑法典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两类:一是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二是已满十八岁和审判的时候没有怀孕的可以判处死刑的罪犯。第一类罪犯只能判处“死缓”,不存在与死刑立即执行划分界限的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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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是独具特色的中国死刑执行制度 ,是我国慎用死刑的重要表现。死缓制度萌芽于中国革命的特殊时期 ,被 1979年刑法确立以后 ,又逐步向前发展 ,直到 1997年刑法修改完善。可以预见 ,随着刑法发展的国际化 ,死缓制度必将为完成减少死刑 ,乃至废除死刑的历史使命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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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以下简称死缓制度)作为一种专门的行刑制度,是我国刑法的一项独创。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从总体上限制和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适用,以便更好地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但我们发现规定死缓制度的相关条文,即刑法第48条,第50条,并不那么符合设立死缓制度的立法目的,削弱了死缓制度的存在价值。这是因为:其一,授权性规范具有不合理性。从法理上说,法律规范有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之别。两者的区别点在于前者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后者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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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以来,两起颇受社会各方关注的故意杀人案件(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将原来主要由法律专业人士研究的死刑问题推到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也使“死缓”这一我国“特有的死刑适用方式”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笔者认为,死缓制度主要源于革命战争时代和建国初期临时运用的一种刑事政策,曾经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新中国的政权巩固和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建国60多年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的司法实践证明.死缓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弊端,不能适应当前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实践中,判处死缓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两者之间的界限模糊,不但使司法裁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也给司法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并导致大量的申诉上访,由此付出了昂贵的司法成本,且死缓虽无死刑之实、却具死刑之名,在国际舆论上也给我国造成很大的被动。因此.笔者认为.对死缓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建议取消这项制度,同时进一步控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严格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相应提高有期徒刑的上限.使我国的刑罚结构更加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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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政策的角度看,死缓制度的意义就在于限制死刑,然而在目前的制度和社会条件下,该意义本身却受到了限制.要使该项制度限制死刑的意义得以彰显,就必须对我国的死刑制度进行变革,即将死缓变为通例,而使死刑立即执行成为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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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理解和把握死缓变更执行死刑制度的适用条件——“情节恶劣”时,应当充分考虑刑罚的功能和目的,将反映再犯可能的人身危险性作为核心要素。所谓“情节恶劣”,是指由于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使其人身危险性达到了不堪改造,应当变更执行死刑的程度。其评价范围除故意犯罪及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还包括死缓犯罪情况及其前科劣迹的情况。其判断标准,应当以5年、3年有期徒刑为界限,科学构建以刑罚为主体的综合判断体系。基于人道主义和死刑政策,对于具有特殊情形的死缓犯,即使情节恶劣,也不应变更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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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贪污受贿犯罪慎用死刑与严惩腐败的有机结合,尤其对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该制度属于死缓执行方式之一,只能适用于原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罪犯。借鉴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之立法精神,对于一些短期内难以废止的死刑罪名确立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有助于切实减少相关罪名的死刑适用;应进一步对无期徒刑进行合理改造,将终身监禁制度的合理内涵纳入无期徒刑中,使其能够担负起死刑废止后的死刑替代措施之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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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死刑限制和废除讨论的重点已从立法转向司法,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之一就是死缓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被过度适用。值得注意的一个趋向是过去原本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在现今大都适用了死缓制度,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这既有违死缓制定的初衷,也曲解了限制和废除死刑的本来含义。必须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对死缓制度的适用进行控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