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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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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通过对新刑法中有关条文的比较研究,提示了不同规定之间在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杀害被绑架人行为定罪问题上的冲突。同时也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具体做法的一些缺点进行了分析。在比较了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之后,作者最后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徐玉华  钱青峰 《法制与社会》2011,(25):290+294-290,294
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绑架杀人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存在分歧和争议,主要观点有三种,构成绑架罪,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犯罪。目前对该行为的解释性文件有三种,其观点和效力各异。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行为不是罪名,按照正确的评判方法,认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绑架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3.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绑架杀人定性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中,并无绑架罪,这就造成司法实践中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绑架杀人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争议,其中既有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有缺陷的原因,也有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僵硬理解和执行的原因。从犯罪构成、罪数形态理论、共同犯罪理论上分析,认定为故意杀人是合乎立法精神的。  相似文献   

4.
王赞 《天津检察》2009,(1):31-31
一、将绑架罪排除于八种罪名限制之外的合理性。在目前少年暴力犯罪加重的情况下,有人主张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扩大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而将绑架罪加入其中。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符合绑架罪的特点和设置“八种罪名”限制的初衷。刑事责任年龄是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对行为人认知能力的一种衡量标准。,《刑法》将八种罪名的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4周岁,是对该八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可认知程度综合考量的结果,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5.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绑架并杀害人质等恶性案件。虽然性质恶劣,但司法部门却难以定罪。因此,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法工委复字[2002]12号)中解释称: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17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存在着罪名说与罪行说之争。实际上,罪名说与罪行说并不存在差异,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要实施了八种罪行的,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所确定的罪名应当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相似文献   

7.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中不包括绑架罪并且该款采用了封闭式的表述方式。那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其绑架并且“致  相似文献   

8.
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新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绑架人质阶段,绑架罪的暴力方法不可能表现为"杀害被绑架人";在控制人质阶段,"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不受行为人是否勒索到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影响。"杀害被绑架人"的犯罪形态属于包容加重犯。"杀害被绑架人"是针对故意杀死被绑架人(故意杀人既遂)而言的;在控制人质阶段,针对被绑架人实施杀人行为而被绑架人未死亡的情形属于绑架罪包容加重犯的未完成形态,对该种情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第1款"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并结合未完成形态犯罪的一般处罚原则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9.
本文主要研究绑架罪的主体问题。新刑法总则与分则关于这个问题的共同规范将产生一定的立法悖论。近日 ,相关立法解释出台 ,从一定程序上弥补了原有不足。但本文通过分析 ,还是认为在刑法总则所列举的具有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的诸种犯罪中加入绑架罪为佳。本文还重点分析了绑架的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 ,认为应该借鉴结合犯的立法。结合犯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应遵循从低原则 ,只要达到其中某个较低的年龄线 ,就可以视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相似文献   

10.
洪峰  谭明 《中国检察官》2008,(10):30-33
关于"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性质,从罪数理论来看,其既不是结果加重犯,也不是结合犯,更不应归结为包容犯,而是数罪,应数罪并罚.另外,至于其发生阶段,自行为人开始着手实行绑架他人的行为直至不法要求实现的整个过程中,都存在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况.  相似文献   

11.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绑架罪的罪状设置和法定刑配置来看,只有绑架过程中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才能判处死刑。那么, 这是否意味着将“绑架过程中以  相似文献   

12.
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刑法将绑架犯“杀害被绑架人”的犯罪学类型规定为刑法上的犯罪类型(绑架杀人),并无不当之处;对于结合犯应当作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的解释,绑架杀人属于结合犯;对于绑架杀人未遂的,应当适用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的规定,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解释为八种犯罪行为,符合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首先我国刑法先有犯罪行为后有司法罪名,其次无论从事实角度还是规范角度,也是合理的,再次八种具体犯罪行为是种类概念,而不是具体概念。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适用罪名的确定,要兼顾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刑法分则的规定,超出前者的规定不予刑法评价。  相似文献   

14.
一、“绑架并杀害被害人”立法的困境 刑法第239条绑架罪中规定“绑架并杀害被害人的,处死刑”;对于14—16周岁的人能否承担刑事责任,在理论上发生了很大的争议。肯定的观点主张,如果14—16周岁的人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而不对绑架并且杀人的行为承担  相似文献   

15.
王敏 《现代法学》2007,29(2):179-185
对少年正确认定刑事责任,对少年犯罪人准确定罪与适用刑罚,是少年刑法制度中的重要问题。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及刑罚在少年刑事案件适用过程中经常出现争议。对其中的主要争议的问题,笔者的看法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绑架行为中杀害被绑架人应当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对其奸淫幼女行为的刑事责任应按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此年龄阶段的少年不应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对少年犯罪从宽处罚原则应结合少年个别化的情况进行适用,无期徒刑应限制适用,财产刑的适用则应综合考虑其适用条件,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相似文献   

16.
张杰 《天津检察》2009,(1):39-40
《刑法》第17条二款规定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于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解①:观点一,把该款规定的内容限定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八种罪名范围内,从而把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及武装叛乱罪中的故意杀人和绑架过程中的故意杀人等排斥在外:  相似文献   

17.
杨彦 《天津检察》2009,(1):33-34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补充或完善,将绑架罪纳入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使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成为绑架罪的主体。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8.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宜对严重的“自然犯”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入罪”的范围应作适当调整。此外,立法还应规定:胁迫或诱骗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应从重处罚;不满18周岁人犯罪不适用罚金刑;不满18周岁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不满18周岁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19.
关于绑架罪的几个问题 --兼与肖中华同志商榷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孟庆华 《法学论坛》2000,15(1):70-74
肖中华同志有关绑架罪的几个观点值得商榷.绑架罪在客观要件方面,不应是复合行为,而应为单一行为;在主体要件方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绑架罪,即使是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也不应负刑事责任,不能定绑架罪,也不能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而应按绑架罪一罪处罚,杀害被绑架人只是绑架罪的一个量刑情节,这属于法律规定的异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的特例.  相似文献   

20.
刑事责任能力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加明  杨小兰 《河北法学》2004,22(6):137-139
我国刑事责任能力理论认为刑事责任能力不仅是犯罪主体的构成要素,也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从概念、构成要素和影响因素等方面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建构,认为刑事责任能力是刑事责任主体的构成要素,也是判断犯罪主体是否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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