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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市第二监狱165名拟定减刑的服刑人员情况进行了裁前公示,由负责减刑假释裁判工作的合议庭成员到监狱张贴公示公告。这是该院自今年3月12日推出减刑假释裁前公示制度后举行的首次裁前公示。实行减刑假释裁前公示,旨在使减刑假释的裁定更加公正、公开、透明。今后二中院将对所辖的12所监狱、看守所申请减刑假释服刑人员的姓名、奖惩、立功表现等情况进行为期7天的裁前公示,公示期满无任何问题情况反映后方给予减刑假释裁定。■责任编辑:曹参司法透明:减刑实行裁前公示@高志海
@王鑫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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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计划公示制的实践与思考:广东省揭阳监狱狱务公开取得新突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刑工作是监狱执法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社会关注监狱工作中的一个焦点。这个环节做得好不好,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威严,关系到监狱的执法形象,也关系到监狱的安全与稳定,可谓事关大局。为了确保监狱干警秉公执法、正确行使减刑建议权,我监近年来通过量化罪犯减刑条件,严格减刑程序,确保减刑工作公开、公正,促使监狱工作全面健康发展。2000年1月,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我监又大胆探索和实施了减刑计划公示制,使减刑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通过1年多的实践,这项制度已经深入人心,受到监狱干警的普遍认同和支持,受到全监罪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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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有关减刑的实体规定很多,但从监狱减刑工作看,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一些缺陷,尤其在今年法院减刑裁定工作转交审监庭后,一些问题更凸显出来。一、减刑程序过于复杂。从当前减刑工作程序看,依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提请减刑由分监区提出建议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然后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后完成公示7个工作日程序,再将提请减刑评审建议和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最后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法院对监狱报送的减刑材料有统一时间要求,人民法院运作减刑案件的审理又存在着法定时限的弹性空间。即中级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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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主要运用于刑事案件的执行阶段,是罪犯在监狱服刑过程中的重要权利,针对实践中减刑、假释的实施现状,探究了服刑人员的减刑权和假释权权利保障不力的原因,提出了完善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减刑权和假释权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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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的刑罚执行实践中,减刑、假释都是先由监狱提出建议后才能得以适用,而监狱启动减刑、假释建议的一个基本根据就是罪犯的考核得得分以及根据考核得分所获得的授奖情况。罪犯的考核得分越高,名次越靠前,就会被视为“确有悔改表现的”,从而获得越多的被减刑、假释的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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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减刑假释同步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机关(主要是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和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全过程是否合法进行检察。它包括事前检察即对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记录等改造表现的日常检察、事中检察即对监狱提请材料的检察以及事后检察即对人民法院裁定的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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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监狱部门呈报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 在对监狱部门呈报罪犯减刑、假释工作中,我们应依照法律规定,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监督。如衡水监狱平均在押服刑犯1100多人,依照刑法78条,监狱法29条,国家司法部第77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对监狱服罪犯按比例20%的罪犯实行减刑,一年内分四批进行,每季度研究一批。在该项工作研究中,我们通常对下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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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作为对刑罚及其执行方式的重大变更,需要进一步走向公开化、透明化和公正化。目前,减刑和假释都是通过监狱提出有关建议、法院作出裁定的方式实施的。一方面,罪犯只能向监狱部门提出减刑和假释的申请,而无权独立地向法院提出有关申请;另一方面,法院仅仅通过审阅监狱提交的书面减刑和假释意见.即行作出裁定,这不具有最起码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也无法确保罪犯、检察机关、被害人方面对预见性和假释裁决程序的参与过程,造成程序的不公正。甚至在极个别地方造成一些监狱官员和法官的腐败。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已经逐渐推广减刑和假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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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罪犯的减刑、假释由所在监狱出具法律意见书,报请法院裁定。实践证明,这一法律关系尚有缺陷,主要是法院在裁定中存在的问题。1.审核裁定结果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监狱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层层把关,非常慎重,在层层公示的基础上,写出减刑意见书,并且,这个过程是在检察院驻监检察机构的参与和监督下进行的。尽管如此,法院在审核裁定中变动的比例仍然很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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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建立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罪犯出狱新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重减刑、轻假释的现状源于刑法规定中的逻辑悖论,由此影响了减刑假释制度对罪犯更新改造、重返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降低刑罚成本功能的有效发挥,影响了假释的广泛适用,不利于监狱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我国应适当降低假释标准,提高减刑标准,以此来完善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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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制度,体现了我国在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精神,是国家刑法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重要体现。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对罪犯减刑、假释的规定不尽统一,加之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对减刑、假释的适用存在不少模糊认识,从而造成减刑、假释的适用缺乏统一性,成为最容易发生徇私枉法问题,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环节。前不久,安顺市检察机关对辖区看守所及五个监狱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从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30日止,监狱共有罪犯减刑5289人、假释20人。笔者结合这次专项检查活动中减刑、假释方面暴露出的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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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假释权定位不当,导致了假释效率极低,这影响了刑罚教育改造罪犯目的的实现。必须在教育刑理念的指导下,把我国假释权定位于行政权性质,赋予监狱行刑机关以假释决定权。与此相适应,应建立监狱假释委员会,对罪犯是否假释作出准确及时的决定。为防止权力滥用,应完善听证和公示制度,对假释权予以社会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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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赴汉中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6起减刑案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也分别在宜良、嵩明、宙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沈麟圈、徐晓峰等26人的减刑、假释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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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广大社会群众不仅关注对贪污犯罪人员是否判定刑罚,也更加重视他们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情况,但是,关注之后才发现,现在的监狱刑罚执行存在很多暗箱操作的情况,使得人们对刑罚执行程序中的减刑假释制度产生一系列的怀疑.为了让减刑假释制度发挥其设计之初的功能与作用,本文主要从对服刑人员在监狱的考评机制,减刑假释程序中的启动,审理三个方面着手,力争使得减刑假释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做到公平、合理、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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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是有效调动服刑人员认真接受改造、提高改造质量,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的重要的手段。但是,在当前运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中存在监狱建议权侵蚀法院审判权、检察机关监督手段疲软、当事人诉讼参与权过少等弊端。针对现行减刑、假释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重新构置减刑、假释程序,扩大减刑、假释运行的公开程度,加强检察机关监督力度,赋予当事人必要的诉讼参与权,来实现减刑、假释的公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