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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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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的轻伤以下的伤害不负刑事责任,然而因未成年人犯罪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却很难得到应有的人权保护和物质赔偿。司法实践中,法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和对被其伤害的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已经明显失衡。对被害人权利的忽视,往往使被害人在物质和精神两方面都付出沉重的代价。建议完善和细化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教养制度及民事赔偿的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2.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的轻伤以下的伤害不负刑事责任,然而因未成年人犯罪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却很难得到应有的人权保护和物质赔偿。司法实践中,法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和对被其伤害的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已经明显失衡。对被害人权利的忽视,往往使被害人在物质和精神两方面都付出沉重的代价。建议完善和细化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教养制度及民事赔偿的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3.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冲击社会道德良知底线,只要明知或应当明知对方是幼女,就应当认为性行为是违背幼女真实意愿的,对于行为人就要以强奸罪从严惩治。但是,对于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且在谈恋爱期间发生性关系的,应当实行双向保护原则,审慎作为犯罪处理。由于未成年被害人不仅身体受伤,更为严重的是精神、心理受损,故在整个追诉、审判过程中,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对被害人实施特别、优先保护,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  相似文献   

4.
《南风窗》2016,(3)
正2016年1月18日,广州一个11岁的女孩在去上学的路上失踪。当晚,她被发现已经被人杀害在高速路的高架桥底。案件发生后,警方很快就抓获了19岁的犯罪嫌疑人韦某。据其交代:他骑自行车途经高速桥底时,见被害人独自一人行走,便起了歹心,捂住被害人的口鼻拖到桥底的偏僻处实施了性侵,后将她杀害并逃离现场。媒体报道说,这位韦某,2010年时,在其家乡就掐死过一名男孩,当时因作案时年龄未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其在家乡又因持刀伤害小  相似文献   

5.
辩护律师走上被告席1995年2月14日上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林绍雄盗窃摩托车案。法庭上,审判长正在讯问被告人林绍雄。突然,林绍雄口风急转,对检察院指控他犯下的盗窃罪矢口否认,并说案发时他一直在家装修厨房……审判长愕然地望向出庭的检察官,两位检察官也微微一怔:明明公安局的审讯记录、林犯的亲笔供词已经清清楚楚写明了盗窃摩托车的详尽经过,而且招供后林还带公安人员去指认了当日作案的现场。证据确凿,林绍雄怎么一下子竟会不  相似文献   

6.
黄沁  殷萍 《法制博览》2013,(1):163+138
一、案由甲某不服某某检察院对其强奸案的二次追诉及中院判其无期徒刑的案件。二、案情介绍被告人甲某(17岁),男,因多次强奸她人,犯强奸罪,被某某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因其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某某中院将甲某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因当初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某某检察院找不到被害人中之一的李某,于是在起诉时撤去关于李某的案卷材料。时隔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其保护法益为受照护的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所谓"性同意年龄部分提高"的观点并不妥当。认定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是否侵犯了对方的性自主权,需要进行实质判断。本罪属于身份犯,只要行为人具有照护职责身份,与受照护的未成年女性之间形成优越地位和被依附信赖的人身关系,并与其发生性关系,法律拟制为其侵犯了对方的性自主权。同时,刑法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明知或推定明知对方是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对于本罪加重构成的"情节恶劣",可比较强奸罪的定罪标准加以认定。另外,基于被照护者所从事职业与性侵犯罪行为的紧密关联性,提倡适用职业禁止的刑事预防措施。  相似文献   

8.
案情概况:被告人徐某,张某,朱某,顾某,陆某,杨某,庄某,高某,均为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上述被告人自1991年3月至同年5月间,分别结伙,先后16次在某市学校门口、公园、影剧场等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通过抽打耳光、拳打脚踢等手段,对多名在校中小学生和未成年青少年进行围哄取闹,随意殴打,并在围哄中抢得被害人随身携带的零化钱计90余元,“伊士高”运动鞋一双,手表两块,打火机、录音磁带、圆珠笔等物品。  相似文献   

9.
未成年人犯罪是日益普遍的现象。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即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奸淫幼女罪的主体,其实施奸淫幼女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笔者以为此说无充分理论依据,以否定的立场进行了探讨;并就如何处理相对负刑事责任人使用暴力等强制性手段奸淫幼女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0.
不久前,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九名未成年在校中学生结伙抢劫犯罪案件。 1993年5月3日晚,辍学生朴某,姜某(均另案处理)到某中学找崔某、金某等六名被告人(均系在校中学生,未成年),预谋抢劫。八人分成两伙,姜某、金某等四人为一伙,在哈尔滨香坊区公滨桥西头,将被害人赵音东截住,对赵殴打后离去。半小时后,两伙相遇,人员重新组合。朴、姜与被告人金某、申某为一伙,来到香坊“二三五”处宿舍附近,将被害人路泉深截住,持板凳腿威胁,抢得人民币100元,由朴某所得。随后八人又汇集到一起,在朝一中门前,遇被害人王善平骑自行车驶来。朴某与姜某上前拦截,王欲冲过去,被被告人张某用板凳腿别倒,其余七人上前殴打王。朴某等向王要钱,王说:“我就有60元钱。”被告人金某说:“别要了,让他看病用吧。”八人便放弃索要钱款。1993年4月29日深夜,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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