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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存在四种见解:无效说,效力待定说,完全有效说与效力待定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说.其中,完全有效说日益占据有力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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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对财产犯罪法益(客体)的研究形成了占有说与本权说的对立,占有说的引入使本权说(所有权说)的通说地位受到了挑战,对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权说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仍有生命力,既有充分的刑法规范依据,又有本土社会基础.本权说揭示了财产犯罪的本质,在贯彻刑法谦抑性、合理限定刑法处罚范围等方面较占有说具有明显的优势.本权说对于权利人侵犯合法占有、第三人侵夺赃物以及侵害违禁品等行为均能给出合理的解释结论.相比之下,占有说存在提前介入民事纠纷、扩大打击范围、不当评价等弊端.本权说应当坚持和提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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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引导侦查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针对理论依据的争议,对侦查监督说、公诉职能说、综合说、制约与配合说进行了评析,指出侦查监督权不能涵盖引导侦查的全部内容,公诉职能理论存在缺陷,综合说的实质应为法律监督权,制约与配合说难以自圆其说,认为检察引导侦查的理论依据应是法律监督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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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为既遂,否则就是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理论上存在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取得说、失控说、失控 控制说、损失说等。上述各种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中取得说是通说。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罪的既遂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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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苏联的胜诉权消灭说,在我国民法学上长期居于通说地位,但我们的理解存在"名"与"实"的混淆。除苏联法学的强大影响,我国胜诉权消灭说之"名"的形成基于两点:一是对权利消灭说、诉权消灭说和抗辩权发生说存在极深误解,它为胜诉权消灭说的出现提供了可能和空间;二是坚持起诉权与胜诉权相区分的二元诉权说,该说构成了胜诉权消灭说的论证和表达框架,也是其名称的直接来源。胜诉权消灭说之"实"在于允许和要求法官职权审查和援用时效,它构成与其他三种效力学说的本质区别,也是决定胜诉权消灭说价值和命运的根本所在。随着法官职权援用时效被禁止,胜诉权消灭说已"名存实亡",但由于二元诉权说的通说地位仍在,法律人和普通人使用"胜诉权"表述的习惯仍在,因此,胜诉权消灭说至少在目前仍做到了"实亡"而"名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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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规范违反说给规范下了一个雅科布斯式的定义,却赋予它日本学者式的内容,从而导致其内涵混乱;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的对立与方法一元论、二元论的对立无关;是采取法益侵害说还是规范违反说,主要取决于一国宪法的价值观,而不是国民的规范意识。我国人权保障的宪法价值观内在地需要法益侵害说,而不是规范违反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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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分配是研究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证明责任自在德国诞生以来 ,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先后在方法论上形成了两大流派 ,即待证事实分类说和法律要件分类说 ,其中待证事实分类说又分为消极事实说、推定说和外界事实说 ;法律要件分类说又分为基础事实说、完全性说和规范说。规范说自德国著名法学家罗森贝克提出后 ,在长达半个多世纪里成为不可撼动的官方学说。但自 2 0世纪 5 0年代以来 ,德国法学家针对规范说存在的弊端进行了反思 ,又提出了危险领域说、概然性说等证明责任分配新说。纵观德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各种学说 ,究其本质 ,乃是决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 ,是形式标准 ,还是实质标准 ,抑或两者兼而有之 (以何为主 )。本文主要对这一脉络给以简要阐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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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各国刑事立法对公民个人所规定的一项重要的私力救济权利,对于保护个人、集体、国家的合法利益有着积极的作用.但该权利由于是公民个人行使,难免会因夹杂个人的感情色彩而运用不当,因此,世界各国在规定正当防卫制度的同时,对其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如何正确掌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关于防卫过当的判断基准,存在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等不同观点,由于主观说与客观说各自的不足,折衷说试图将二者统一起来,但折衷说的内容究竟以客观说还是主观说为基础,又存在不同观点.关于这点,应当结合各国的实际情况来认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应采以主观说为基础,兼采客观说的折衷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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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Criminal victim assistance)是指对因为犯罪受到侵害的直接被害人和其一定范围的近亲属,通过法定救济程序,给予相应经济救助与精神抚慰的社会安全及司法保护制度。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基础理论有很大的争议,主要有国家法律责任说、社会福利说、刑事司法体系支持说、犯罪风险分担说、侵权赔偿替代说、平衡保护说、预防犯罪说、公共援助说、社会保险说和社会正义说等。我国建立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需要考虑各学说的立足点,合理的借鉴国外的经验,考虑到救助的目标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建立以社会福利说为主,合理吸收其他各学说的优点,尤其是强调对刑事被害人救助中国家的重要作用以及风险的分担的原则是比较可行的,也是我国目前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合理可行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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