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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选择性起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中的选择性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同一类群犯罪案件中多个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人不合理地只起诉了某一个或者少数犯罪人的行为。选择性起诉的出现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预防难度加大、程序工具主义思潮的影响以及对人权保障的忽视等因素有直接关系。选择性起诉有碍于实现司法公正和预防犯罪,是一种不合理的司法操作,应当通过科学司法理念的培养以及完善相关制度进行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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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起诉是起诉变更主义之下的制度设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撤回起诉后应当限期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就此终结.我国司法解释将撤回起诉的事由限定为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针对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应当严格限制其与补充侦查手段的合并适用.检察机关向法院撤回起诉应在一审判决宣告之前,并以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为宜.为防止撤诉权被滥用,还应从落实司法制约,明确诉讼救济制度和严格限制再行起诉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对公诉撤回制度的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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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裁量权的建立是以起诉便宜主义原则为基础的.在刑事诉讼中,起诉法定主义模式和起诉便宜主义模式是两种典型的诉讼模式.①起诉法定主义是一种严格规则主义,要求起诉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不得有任何裁量余地,起诉法定主义模式是有罪必罚的报应刑的刑罚思想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具体体现,由于这种模式能够保证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和公平性,在19世纪中期以前曾被许多国家广泛采用.在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原则的指导下,检察官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只是严格遵循法律之规定对案件作出起诉与否的处理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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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事法学人对于美日等国起诉书一本主义存在着某些误读,起诉书一本主义与防止法官预断之间并无必然关联。起诉书一本主义只有与证据开示、证据裁判主义、严格证明规则、起诉审查制等周边制度相配套,才能发挥最大功效。盲目地进行法律移植不但无助于防止法官预断,而且会使被告在庭前审查程序中处于更不利的地位。我国未来的起诉审查制不应当以建立起诉书一本主义为目标,而是应当通过强化检察官证明义务、贯彻庭审中心主义、严格证明法则、建立起诉审查制等措施来构建庭前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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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制度具有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诉讼效率和刑罚目的等功能。为迎合刑罚理念的变化,顺应起诉法定主义走向起诉便宜主义的趋势,特别是在“人权入宪”和“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在相关检察院试点改革的实证基础上,重新对公诉权进行配置,借鉴并创设具有我国特色的暂缓起诉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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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检察官职权行使制约机制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 ,日本检察官的职权主要是刑事案件侦查权和公诉权。为保障检察官侦查权的正确行使 ,日本设立了强制处分的令状主义、羁押的法定主义、自白排除法则和违法证据排除法则来防止检察官侦查权的恶性膨胀 ;为保障检察官公诉权的正确行使 ,日本设立了准起诉制度、检察审查会审查制度和检察机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来规范检察官的不起诉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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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有机结合,对于提高诉讼质量和效率以及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但《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的规定存在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因此,不起诉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