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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税犯罪的处罚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二庭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不但将偷税抗税两罪的罪状由空白罪状改为叙明罪状,明确规定两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增设欠缴税款罪和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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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抗税罪与非罪及“情节严重”常铁威抗税罪不仅侵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而且侵犯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其社会危害性与其它妨害税收犯罪相比更为突出。过去,司法解释规定的抗税范围比较宽泛,实际上把有些拖欠税款的行为,纳税时不情愿、不自觉、耍赖皮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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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6条对抗税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处罚作了明确规定。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规定,近年在司法实践中提出了许多问题。本文试就其中若干有争议的疑难问题加以探讨。 一、单位是否可以成为抗税罪的主体 笔者认为单位不能构成抗税罪的主体,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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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妨害追缴欠缴税款罪(一)本罪的创立与罪名问题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只重视对偷税、抗税犯罪的打击,而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却问之甚少,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往往又钴法律的空子,不偷、不抗而采取各种手段欠缴税款,逃避纳税义务,阻碍税务机关追缴。近年来,这种情况愈来愈多,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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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6)
为依法惩处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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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不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仅限于负有清缴欠税义务的纳税人 ,包括单位和个人 ,但不包括扣缴义务人。而偷税、抗税的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且根据刑法规定 ,抗税罪的主体只能由个人构成。二、手段不同。偷税采取的方法是在未纳税申报的情况下 ,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抗税采用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而逃避追缴欠税罪采取的方法则是在行为人已经进行纳税申报的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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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管理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罪的概念经历了外延从大到小,内涵从少到多,本质特征从笼统到明确的过程.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37条第4项规定,抗税是指纳税义务人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即只要公开拒绝履行纳税义务,均为抗税行为.其外延甚为广泛.199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将抗税进一步解释为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公开对抗或者其他手段,抗拒履行纳税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抗税通常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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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1,(1)
我国刑法第121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实践证明,这条规定已经不能有效地为保障税法的顺利实施服务,应予修改。如予修改,应注意下列问题: 宽严要适度。宽严是对立的统一,实践证明对偷税抗税罪惩罚过轻了,就不能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过严了,也同样失去教育广大群众的作用,关键要“适度”。有些国家规定偷税抗税罪最高刑期为3年,就能有效地控制偷税抗税行为,使社会稳定发展,应该说在他们那里是“适度”了,而我们规定偷税抗税罪最高刑期3年,就不能起到这种作用,这就是“不适度”。因此,我们既反对严之过度,也反对宽之无边,主张宽严要适度。是否“适度”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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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抗税罪的两个争议问题李永君抗税罪是税收犯罪中行为方式最为激烈的一种。该罪以公开的形式对抗国家税收,侵犯税收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因此其社会危害性特别突出。打击抗税犯罪,应成为惩治经济犯罪的重点工作之一”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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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财政的命脉。当前,偷税、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十分严重,尽管有关部门三令五申,却是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在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工作中,为了严厉打击偷税、抗税犯罪行为,对偷税、抗税罪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是有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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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随着利改税等税制改革的进行和税收收入的增长,偷税、漏税、抗税、欠税等违法犯罪现象亦猖獗起来。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只有偷税罪和抗税罪的规定,而对漏税、欠税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在税务和司法实践中,往往只采取罚款、加收滞纳金等行政手段加以处理。这种状况,已不利于刹住在税收实践中愈演愈烈的各种违法行为。因此笔者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漏税罪、欠税罪,对情节严重的漏税、欠税行为,依法给予刑事制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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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7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法律适用上,就一些问题加以明辨.包括:一是抗税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二是抗税行为的罪与非罪;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实施了某种抗税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不认为是犯罪,不宜以抗税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视为一般抗税行为.准确区分税收争议引发的暴力、威胁事件的性质,区分罪与非罪,是执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三是抗税行为的此罪与彼罪,即抗税罪与妨害公务罪、偷税罪的关系和区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