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陈春梅  胡夏冰 《法学杂志》2012,33(3):130-134
民事再审事由虽然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修补,但仍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完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基本思路是,严格控制民事再审事由的范围,将民事再审事由限制在生效裁判的基础出现严重瑕疵和诉讼程序存在重大违法等方面;增加民事再审事由形式要件的规定,使民事再审事由成为可以在外观上能够轻易识别、在实务中具有可操作性的客观化、具体化情形。  相似文献   

2.
本文结合我国现行的民诉法,较为详尽地分析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启动再审程序凸显职权主义色彩、提起再审的事由过于笼统不够明确具体、可以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类型过于宽泛等。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严格地启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提出了看想。  相似文献   

3.
民事再审事由是民事再审程序之中的关键一环,意义重大,其确立应该依据再审程序的特殊属性与功能。原先有关民事再审事由的法律规定有着相当大的缺陷,从而造成了当下再审制度的困境。本文认为经修订的民事再审事由较之原先有了长足进步,但是依然存在不足。  相似文献   

4.
再审事由是再审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程序性再审事由以及再审程序其他方面的修订,是向构建再审之诉迈出的非常重要的一步。我们期待着我国民事诉讼法下一次的全面修改,以进一步完善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5.
再审事由是再审程序完善的核心和关键,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扩大了再审事由范围,最高院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再审事由的内容,提高了事由的可操作性。本文通过对最新司法解释的解读和剖析和对其他国家优秀成果的借鉴以期完善我国再审事由的设置。  相似文献   

6.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指导思想偏颇、启动主体多元化等问题也日渐显露。要妥善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界定好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和特征、明确设置民事再审程序的法理基础;然后再分析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最后给出完善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对策。  相似文献   

7.
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判决的案件,有权按再审程序提起重新审判的主体。本文认为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存在很多的缺陷,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事再审程序的预期效果,有必要重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  相似文献   

8.
2007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引起了学术界和实践界的广泛关注,此部法律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再审和执行制度两个方面。其中该法第179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细化至13项加一款之多,看似已经非常充分了,其实并不然。本文首先介绍了德国和日本两国关于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并将这些再审事由根据其内容分成三大类。其次,本文从既判力和程序保障理论的角度,分析了德日两国民事再审事由规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最后,本文在分析我国现有民事再审事由规定的基础上建议应该借鉴上述两国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并反驳了我国常有的以中国国情为借口拒绝汲取国外优秀理论和制度的现象。  相似文献   

9.
刘玉洁 《法制与社会》2010,(19):114-115
自2008年我国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事由等做出了修改。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之一,其法律思想、法律程序受到成文法系影响较大,德国作为大陆法系代表国家之一,具有典型的大陆法系的特点,所以,我国的再审程序与德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比较,更能发现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优劣以及完善与发展的方向。  相似文献   

10.
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补充形式。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也日渐凸现。本文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内容作了简要论述,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作了详尽的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构思。  相似文献   

11.
滕威 《金陵法律评论》2005,9(2):118-128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构建再审之诉已经成为一股潮流,而民事再审的立案审查制度在再审之诉的构建中显得尤为重要。再审制度已经普遍存在于各国诉讼程序中,保证裁判的既判力是各国诉讼法的一个原则,很值得借鉴。因此,要对我国目前民事再审立案制度进行反思,并在制度的安排上,严格区别再审之诉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应当明确,再审立案的界限应停留于形式审查,即只要再审理由属于法定的再审事由,就应当立案使之进入再审程序。至于再审事由是否在实体上客观存在,应该是再审之诉实质审查的内容。所以,要从制度上重构民事再审立案审查应当遵循的原则、审查程序、审查内容以及民事再审立案的法定事由。  相似文献   

12.
王贵东  杨宪文 《河北法学》2005,23(10):84-88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通过对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制度进行反思,提出了完善提起主体制度的建议: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只能就特定案件提起再审程序;确立再审之诉制度。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规定,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民事诉讼法将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同时赋予了法院和检察院.然而,这种二元主体的制度设计存在很多弊端,必须加以改革,构建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单一制度有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相似文献   

14.
民事再审之诉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建立民事再审之诉.民事再审之诉作为一种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具有救济和监督功能.关于民事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有二元诉讼标的说和一元诉讼标的说,但一元诉讼标的说显得更为合理.民事再审之诉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再审事由、提起期间、管辖法院等.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防止再审程序的滥用,必须对民事再审之诉的提起规定极为严格的条件.  相似文献   

15.
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再审程序是独立于一审和二审程序以外的一项特殊程序,旨在纠正已生效裁判中存在的错误,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对于司法公正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修改后的民事再审程序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本文将从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原则、再审主体等方面入手,分析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缺陷所在,并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6.
民事再审事由研究   总被引:54,自引:0,他引:54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卫平 《法学研究》2000,(5):102-113
民事再审事由应当法定化。再审的法定事由应包括 :裁判主体不合法 ,裁判依据不合法 ,违反法定程序。法定的再审事由应当明确具体 ,而且与再审的实体有直接联系。  相似文献   

17.
一、民事再审审查制度的实践运行情况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重大修改,建立了独立的再审审查制度,其内容主要有再审审查法院上提一级,明确和细化再审事由,  相似文献   

18.
2007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将民事再审事由由原来的五项细化为十三项,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可操作性,解决了实践中反映强烈的"申诉难"问题,其必要性和进步性得到了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认可,但其在具体事由的规定上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在对民事再审事由进行分层类型化研究和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应结合国情删除其中不合理及规定不明确的事由,并据此对再审案件管辖法院进行重新设置。  相似文献   

19.
刘思阳 《河北法学》2008,26(6):124-126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案对民事再审事由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其中对程序性再审事由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奉行程序公正的立法理念,向构建再审之诉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目的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有效地解决当事人反映突出的"申请再审难"问题。  相似文献   

20.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施行以来,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积累了许多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各地法院对于民事再审审查的认识和定位还不准确,指导思想不明,机构职能设置不统一,受理条件把握不够准确,审查程序还需明确和规范,再审事由的适用不一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