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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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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立法目的是,将所有涉及债务人的民事案件,集中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理,减少由不同法院审理给破产程序带来的麻烦,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但是笔者认为,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如不涉及财产争议的案件,海事诉讼案件,还有债务人获得和解以后提起的民事案件,这些案件一律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理,存在一些不妥当之处,需要加以修改才能更加合理。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对该条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2.
破产企业逃避债务源于破产程序下债务人的有限清偿责任,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和债权经清理后,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部分,债务人不再负有继续清偿的责任。破产企业逃避债务是破产责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逃避破产法律规范的行为,依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逃避债务的时间界限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笔者认为,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当破产事由出现后,债务人先于该期限规定以及破产宣告至破产终结的期间内,具有明显的故意的以逃避债务为动机处分企业财产的行为,也是企业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行为表现。综观破产案件的审理,破产企业逃避债务有以下几种具体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使一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据统计,自 1988年 11月实行《企业破产法》到 1993年,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 1359件。 1994年国务院决定在 18个城市进行国有企业破产试点工作以来,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加快,当年全国破产案件立案总数高达 1625件,超过了自 1988年 11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生效以来历年破产案件的总和。 1995年和 1996年又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到 1998年前 9个月受理案件已高达 3208件。在这些破产案件中,出现了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破产申请绝…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破产法》并未明确将破产原因等破产实体要件作为当事人争议和法院审理的对象为其设定正式的审理程序。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是把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都放在破产受理这一程序中进行审查的,这样做虽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人们对程序启动及案件受理效力等方面有关程序正当性的怀疑,但毕竟受理程序并非正式的审理程序,其程序空间较为狭小,难以承受审理破产实体要件的沉重任务。从增加整个破产程序运行的正当性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出发,新《破产法》有必要为破产实体要件设立较为正式的审理程序。  相似文献   

5.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申请破产的案件逐渐增多,我市法院自1991年5月10日受理第一件破产案件起,至1994年12月引日止,共受理破产案件12件,其中已结5件,正在审理的7件。被申请破产企业属全民所有制性质的6件,属集体所有制性质(包括全民与集体、集体之间联营)的5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件。一、自本作法和经验(一)审理破产案件的一般程序我市各法院针对破产案件的特点,在实践中摸索,分阶段分步骤地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从已审理的破产案件的情况看,基本做法可以分为下列阶段和…  相似文献   

6.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企业通过竞争,优胜劣汰,破产企业屡屡出现,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越来越多。审理好破产案件,是人民法院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依法搞好受理工作,则是人民法院审理好破产案件的前提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已颁布近10年,这些年来,通过《破产法》的实施,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韪。为了把好受理关,笔者就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中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一点探讨。  相似文献   

7.
佚名 《特区法坛》2004,(1):24-24
“不告不理”是指未经公诉人、当事人起诉的民事案件,法院不得受理和审判的诉讼原则。是现代法院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项公认的基本原则。“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必须有原告请求或被告公诉,法院才能受理案件并进行审理。第二,在审理中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的范围的约束。也就是说当事人“告谁审谁,告什么审什么”。对于民事上诉案件,则仅对其中的上诉部分进行审理,没有上诉的部分就不审理。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行为的重要表现。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从1996年12月施行,这是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重大事件。它弥补了新中国成立后破产法律规范长期存在的空白。它使得破产这一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成为一种法律事实,并为法律规范所调整;它使我国改变了破产案件无法可依的状况。据统计,1999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破产案件5622件,2000年达7746件,2001年上升为9110件,呈逐年大幅度上升趋势。〔1〕近年破产案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收案数量逐年增多,全国法院在1989年至1993年年间受理1153件…  相似文献   

9.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清算工作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依法对那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宣告破产后,必须有一专门机构负责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等工作,并按法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分配给债权人,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破产法对破产清算问题大都作了较详尽的规定.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对破产清算组成立的时间,组成人员,职责权利,以及与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的关系等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使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有法可依.但在实践中也发现,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对于破产清算组的有关规定不够健全,亦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有:(1)清算组织的称谓不统一,且不够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承继1986年破产法的基本思路,破产程序开始仍然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始点。但是,按照我国《破产法》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非意味着一定要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从整个制度设计看,只要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就要开始破产程序,而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就要发生一系列效力,如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未到期债权到期、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等。如果法院不宣告债务人破产,这些已经经过的程序及损失应如何处理?本文认为,能够恢复的,就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当按照过错的不同来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破产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效力在三种程序中是否一致?笔者认为,三种程序有不同。  相似文献   

11.
一些企业在陷入经营困境之后,往往会实施一系列破产逃债行为,如优先清偿与其有特殊关系的债权人的债务,与他人进行不合理对价交易,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等等。自1986年《破产法》实施以来,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企业在实施个别清偿或转移财产等行为之后,借破产程序注销企业,逃避巨额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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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16件,破产总标的额达6232万元,涉及职工1236人,其中已经审结的6件破产案件总标的额达1200余万元,占受理破产案件总标的额的20%。所有受理的破产案件,除2件属乡镇企业不须安置职工外,其他均已得到安置。这个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一、做好思想工作,解决认识问题,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打下思想基础。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试行)》自1988年试行以来,尽管已历的7年,但从全国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上看,远没育起到制定破产法所预想的作用。原因是多方面的,…  相似文献   

1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执(1993)字第4号《关于执行案件已冻结的款能否再作为破产财产清偿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均应中止”的规定,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  相似文献   

14.
去年以来,笔者所在的地区法院慎重地审结了36件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涉及几个重大疑难的法律问题,急需立法界、司法界的专家学者引起注意,并加以解决。在此,笔者试对这些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抛砖引玉。一、关于破产案件的界定和立案条件有的同志认为,破产的条件是资不抵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破产的界限且是唯一界限应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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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破产程序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破产程序,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和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程序。破产程序有两项显著特征:(1)破产程序非有法院参与不得开始。法院对破产案件有专属管辖权,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事,应向法院申请破产,唯有法院能够决定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2)破产程序有优先适用效力。破产程序有优先于和解程序、公司清算程序、公司重整程序的相对效力,即开始破产程序后不得再请求破产法外的和解、公司清算以及公司重整。破产程序有优先于个别民事执行程序的绝对效力。现将涉及我国破产程序的若干基本问题研评于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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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公告与破产公告的司法处置柯善芳破产法(试行)实施以夹,人民法院已审理了为数不少的破产案件,但在登载于各大报刊的破产公告中,几乎找不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偶见一二则,其内容也与宣告破产的公告大致一样,即告示债权申报期及不申报的法律后果和第一次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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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执(1993)字第4号《关于执行案件已冻结的款能否再作为破产财产清偿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均应中止”的规定,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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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申请是指申请人依据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债务人破产;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对债务人的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开始破产程序条件的决定予以开始破产程序,审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和法院的决定受理行为相结合引起破产程序的开始。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根据债务人所有制的性质不同分别设立了两种破产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国有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国有企业。这两种破产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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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的颁布和民事诉讼法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专章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使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有了法律依据,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审理破产案件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的破产法不论是在立法上或是在适用上都存在难以解决的诸多问题。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式提出重新制定破产法。本文旨在对审理破产案件遇到的立法上及其适用上存在的问题略作探讨并提出建议,供审判与立法参考。(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问题。现行的破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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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是形成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选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均是由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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