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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澳门基本法的几个问题及澳门法制实践所作的解答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以下三个问题上并未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 :政府的专属提案权及行政长官的提案许可权对随后提案权的影响问题 ;澳门基本法第 75条中“涉及”一词的涵义问题 ;澳门原有法令的修改权的归属问题。对此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制实践一一给予了在特定情形下的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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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榷,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将根据宪法制定并颁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自从《香港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世后,澳门多个社团先后组织了有关《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的研讨会。澳门人士一向恐怕中国中央政府重视香港而轻视澳门,也恐怕籍口有《香港基本法》作底稿,事情可以简单化,只成立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而不成立澳门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前者是澳门居民对此也十分关切。故撰本文。就起草《澳门基本法》的基本构架及其工作准则略抒己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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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庄严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这是我国国家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澳门基本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结合澳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澳门基本法和香港基本法一样,都是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全国性法律.澳门基本法把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保持澳门的繁荣和稳定紧密地结合起来,因此正确地认识澳门基本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法律地位就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将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澳门基本法的特殊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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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澳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成立了特别行政区政府,成为一个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别行政区。按照“一国两制”原则设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除外交、防务等涉及国家主权的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外,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澳门基本法附件三者,以及将来可能增加的关于外交及国防的其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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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本文中简称“澳门基本法”)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 ,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这样一来 ,涉及澳门的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犯罪适用“国家刑法”和“澳门刑法”都存在一些冲突 ,如何协调和解决这些冲突 ,本文就此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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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澳门基本法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治的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澳门回归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是“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又一次成功实践.维护回归后的澳门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保护澳门居民在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基本不变前提下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政府的既定方针,也是澳门基本法的主旨所在.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保障,即在于以《澳门基本法》为基础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治的完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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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内地经济的迅猛发展,大批内地父母选择到澳门产婴。那么,作为非永久性澳门居民的产妇,其在澳门生产是否违反了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呢?本文拟从对内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与《澳门基本法》两地法律中关于公民生育自由权的法律内容的分析入手,通过对比不同法律的法律位阶、以及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澳门基本法的影响等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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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的背景及必要性
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为密切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司法部为落实该项开放措施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规定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通过其驻内地代表机构可与所在地的1家内地律所实行合同型联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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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两国政府于1987年4月13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明确指出:“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澳门原来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这里所谓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法律,主要是指带有殖民色彩的宪法性文件《澳门组织章程》以及由澳督颁行的一系列基本性质的法例。在九十年代过渡时期,该章程将仍然有效。因此,有必要对该章程作些简要的介绍和分析,以利于深入研究和探讨澳门未来的政治结构和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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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澳门基本法》有关规定,现行澳门公务员制度将于1999年12月20日之后作为“一国两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于澳门存在。虽然它和澳门社会制度的其他部分一样,也表现为澳葡政府实现其准殖民统治的工具,但它作为公职人员管理制度的一种西方化模式,其系统结构,运作方式,管理和政治技术等方面的内容,不仅要由未来澳门特别行政区必然予以延续,而且还对整个国家正处于改革的公务员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价值。但在澳门过渡期内,虽然属于为澳门本地化三大任务之一的公务员本地化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可对于澳门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情况及与之有关的法律制度,至今缺少细致深入的研究探讨──大陆尤其如此,因而也就更难谈得上对有关制度和法律的评价与借鉴了。而未来澳门特别行政区将继续现行公务员制度,对此类问题是不可能回避的。因为现行澳门公务员制度转变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务员法律制度,不可能在不自觉的状态下完成;它在将来的继续存在和发展,更不可能无意识地实现。换言之,一种社会管理制度只能在人们对其有明确认识和实际把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操作并使之不断完善,进而获取良好的社会管理效应。《澳门公分员系统结构初探》一文以社会控制系统的理论,对澳门公弄员制度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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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8条和第18条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