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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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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直以来,我国民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之诉而不适用于违约之诉。在合同法律关系中遭受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只能在侵权和违约发生竞合时,通过选择侵权之诉,来对违约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提供救济。但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得到了突破,这表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是符合司法实践的,有其必要性;另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其存在的理论空间的,有其可行性。因此,应当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2.
崔建远 《法学杂志》2012,33(8):22-30
我国的司法实务和通说,只承认侵权场合的精神损害赔偿,而否定违约场合可以成立精神损害赔偿,并提出了种种理由。可这些理由均不成立或说服力不足,在旅游、观看演出等以旅游者、观众等权利人获得精神享受(愉悦)为权利内容的合同场合,必须成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产妇到医院生产、婚庆典礼、拍摄结婚照、洗印照片等合同场合,亦应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3.
旅游合同是一种直接以精神享受为目的的合同,是否能就旅游合同提起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对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来说极为重要,而我国立法并没有对此做出明文规定。我国传统理论认为违约之诉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不仅从理论上来说应该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而且根据旅游合同的特殊性以及充分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来说,在旅游合同中允许提起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的,当然本文也将从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周斌 《时代法学》2005,3(1):65-68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在协调法律的正义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下作出的优化选择 ,是对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均衡的合理考量 ,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历史演进的逻辑结果 ,符合合同关系扩张的客观趋势 ,法经济学理论亦是其成立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5.
目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在违约之诉中予以支持,理论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学说,司法实践中也出现截然不同的做法。文章以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学术观点为切入点,以一起医疗服务纠纷案例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该案例实地调研,阐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最终提出完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以期对今后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同时,对解决司法实务中面临的许多疑难复杂问题具有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6.
合同违约的主观状态是指导致合同违约的主观原因,即合同违约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的心理活动状况。合同违约的主观状态,渊源于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违约方有无过错的心理活动状况,合同违约的主观状态可以区分为故意违约、过失违约与无过错违约。合同违约主观状态的区分,对违约责任的承担、维护合同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有必要予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7.
黄瀚瑶 《法制与经济》2008,(22):31-32,34
旅游合同是一种直接以精神享受为目的的合同,是否能就旅游合同提起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对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来说极为重要,而我国立法并没有对此做出明文规定。我国传统理论认为违约之诉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不仅从理论上来说应该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而且根据旅游合同的特殊性以及充分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来说,在旅游合同中允许提起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的,当然本文也将从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刘杰 《法制与社会》2014,(32):278-279
随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更多的人认识到在合同违约后除了选择追究违约责任外,也可以选择适用侵权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仅如此,我国法律也赋予了当事人在违约与侵权竞合时具有选择权。应该讲选择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基于违约与侵权在构成、举证、救济等方面的差异,选择适用违约救济还是选择适用侵权救济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可厚此薄彼、盲目迷信。因此,对违约行为侵权现象进行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文章通过对违约行为侵权的法律依据、违约行为侵权构成要件、违约与侵权两者救济比较等论述,得出违约行为侵权现象正确选择救济途径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9.
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为了获得特定的精神利益而参与旅游营业人组织的旅游活动并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旅游合同具有明显的精神利益属性,如果旅游营业人违反合同约定,必然会损害旅游者的精神利益。由英美法的判例可知,确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有必要的。而且,对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符合我国合同法完全赔偿规则和预期利益损害赔偿理论。当然,精神损害赔偿也要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等的必要限制。  相似文献   

10.
对于违约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学理上仍然存在争议。文章首先考察了比较法上相关的立法和判例,然后从法理的角度论述了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最后尝试总结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合同领域的适用范围,并指出我国应当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发挥判例的补充作用,构建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1.
违约行为引起的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违约行为本身给合同当事人造成的非财产损害 ,不应该纳入违约责任予以赔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不法行为一方面构成违约行为 ,同时又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 (绝对权 )时 ,原则上既不能纳入违约责任也不能纳入侵权责任予以赔偿。但当该财产具有人格利益 ,例外的应该纳入侵权责任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12.
违约获益赔偿责任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新型违约赔偿责任,其以违约人的荻益作为赔偿内容。在守约人没有因违约受到财产损失,而违约人却因违约获益的场合发挥重要作用。这种赔偿责任弥补了合同救济的软弱性,遏制效率违约,促进合作,强化信任,尤其在瑕疵履行合同、违反特定物买卖合同、违反忠实义务的合同及禁止性义务的合同中,可以使守约人免受无法获得充分救济的风险。违约获益赔偿责任具有威慑性,是期待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的有益补充。  相似文献   

13.
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通说也认为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不应予以赔偿,但司法实践中却存有许多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本文立足于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采用宏观比较分析的方法、考察了中外诸多国家的立法、判例及学界观点,提出我国应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4.
谢艳超 《法制与社会》2012,(18):101-102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上的享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都会造成合同当事人心理上、情绪上的波动,这种波动可能是轻微的,也可能是剧烈的。因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越来越具有价值意义。本文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进行浅析。  相似文献   

15.
违约责任是否可以引发精神损害请求权,理论界争议很大。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规定。从国外的立法及判例来看,将精神损害赔偿扩大至合同领域的趋势日益明显和扩大。依据精神损害存在于特定违约场合的客观性、责任竞合理论救济的不完全性、精神损害的可预见性,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16.
论根本违约     
吴忠健 《法制与社会》2013,(15):286-287
根本违约在古罗马法上就有雏形“守约方对违约方的重大违约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根本违约的建立则是始于英国法,后被普通法系吸收.大陆法系虽未采取根本违约之概念,但建立了与之类似的法定合同解除权制度.此外,根本违约制度在各大国际公约中均有体现.我国在新《合同法》中制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虽未明确使用“根本违约”这一概念,学者们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中贯彻了根本违约制度这一精神.  相似文献   

17.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上的特有制度。由于该制度基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因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其作出了规定,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本文分析了公约的规定,将公约与英美法的预期违约进行了比较,并阐述了它们对完善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8.
效率违约是经济分析法学派的经典理论之一,其试图通过违约损害赔偿代替合同履行,由于违约损害赔偿的不充分性,使得违约无法实现效率,效率违约理论成为伪命题.遏制效率违约行为,必然以完善违约赔偿责任为目的.将购买替代物的价格与合同价格之差作为赔偿内容,或者剥夺违约获益并赔偿给守约方,是较为直接的遏制途径.  相似文献   

19.
根本违约是衡量违约严重性的标准,并渗入各违约形态,以此作为合同解除的基础。继英国法之后,各英美法与大陆法国家的立法司法实践也都采纳了该制度,且国际立法也极大地促进和发展了这一制度。本文认为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关系的背后,隐藏着履行利益问题,并且导致当事人履行利益的根本性丧失,那么其一般性标准应当重点考察违约行为对当事人履行利益的影响。  相似文献   

20.
颜丹 《法制与社会》2012,(3):275-276
在我国,通说认为只有基于侵权责任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现行法律对此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在实践中的做法不一。本文通过论述精神损害在合同违约中的客观存在性、救济的必要性、国内外的立法状况和制度构建猜想,呼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以完整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对正义的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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