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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债到公司债的法律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差异不仅只是在于称谓上的不同以及发债主体是否局限于公司法人的问题,关键在于现实中的“企业债”完全是一种计划经济的产物,它和中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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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连带之债的执行──兼谈我国民事执行立法的完善庄淑珍,涂文忠我国民事诉讼法设定的执行模式基本上是针对单一之债而言的,对连带之债的执行却很少涉及,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共同侵权、保证等而产生的连带之债的执行却经常发生。因为缺乏法律的规定,各地对连带之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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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债是企业之间拖欠货款所形成的连锁债务关系。通常由甲企业欠乙企业的债,乙企业欠丙企业的债,丙企业又欠甲企业的债以及与此类似的债务关系构成。企业之间的资金拖欠。有些是正常的商业信用,不可能完全避免,也不应该强行清理。但若波及面太广,规模过大,则会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同时也会冲击银行信贷计划的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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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持续性侵权之债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持续性侵权行为是指对同一权利客体持续地、不间断地进行侵害的行为。因持续性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为持续性侵权之债。由于持续性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会随着侵权行为的持续而不断增加,呈现出不断积累的特点,由此决定了持续性侵权之债债权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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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我国社会主义.育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经济生活中债的关系也日渐发达起来。现行法律中有关债的规定已经比较周详,然而,由于各种错综复杂的原因,在债的关系中J人质方式解决债的清偿的不法现象一段时间以来却有所增加。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以寻求根本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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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三角债”,是指企业之间超过了银行正常结算期并且无经济纠纷仍不能清欠的那部分不正常债务,是多个债权债务主体在商品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连锁的债权债务关系。近几年来,“三角债”滚雪球般的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正常运行的障碍和企业的一大公害。实际上,“三角债”并不是简单的三角关系,它包括四角债、五角债以及其它各种形式的连环债,它环环相扣,交错盘缠,因而形成“剪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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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之债是从债的标的(给付)的角度对债的一种观察,连带之债却是从债的主体关系的角度对债的另一种观察,它们在划分标准、形成原因、功能目的、损害赔偿之债的性质、可继承性、整体履行的原因及方式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我国《民法通则》不当地将不可分之债并入到连带之债,只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与传统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民法典的立法模式相悖,因而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再增加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这一分类,以填补法律的漏洞,从而明确地区别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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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的概念的探讨 公元二世纪时,在罗马法中才通用“obligatio”,有时指债权,有时指债务,有时又统一指债权债务关系,通称“法锁”。到《查士丁尼法典》问世,才给债下了个定义:“债是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可见,当时债的定义有三层意思。1、债是依法产生的,受法律保护;2、债是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即法锁;3、义务人向权利人应为给付,给付行为是双方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尔后,在法国民法典第三编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中,未对债下定义。但是,充分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因而罗马法对债所下的定义中“国法”得使他人承担义务的特点已不适应时势。再往后,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对债或明或隐晦的定义,都未逾越罗马法。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债是一种民事财产法律关系,其内容是特定人(债权人)要求另一特定的人(债务人)作出一定的行为(给付)。根据《苏俄民法典》第158条结合苏联民法纲要第33条的规定,《苏联民法》上册给债所下的定义是:“债是这样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这种关系,一人(债务人)应当实施有利于他人(债权人)的一定行为:交付财产、完成工作、付给款项等,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而债权人则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这一定义,将债的概念表述得十分详尽,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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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德国潘德克顿体系的影响,通说将债法总则理解为各种具体债的基础上抽象出来并能适用于各种具体债的共同规范体系。实际上,债法总则并非固定不变的规范体系。因债的发生原因、债的种类、给付标的、债的履行情况等不同,债法总则在内容和体例上一直处于动态变动之中。在当前法律背景下,如果设立债法总则,其根本意义不在于简单地确立债的共同规范,而在于通过寻求共同规则,整合现有的债法体系,协调债法一般规则和各种具体债的规范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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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制度是债法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立法对债的保全仅有不完全的规定,如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合同法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国情,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和撤销权,从而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债的保全制度,填补了债法立法的一大缺项。但以现行合同法中有关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而言,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许多不以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三种形式出现的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从而给我们提出了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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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的债务危机,俗称“三角债”,是我国经济领域里比较棘手的问题。经过近两年来的清理工作,已经取得很大成绩。要进一步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一、“三角债”的主要表现形式从总体情形而言,目前我国出现的这场债务危机,涉及的企业多,数额大,拖欠期长。我们透过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可以看到“三角债”的表现形式不外乎环形债、线形债、单链债三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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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多数人之债的完善——以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可分之债是从债的标的(给付)的角度对债的一种观察,连带之债却是从债的主体关系的角度对债的另一种观察,它们在划分标准、形成原因、功能目的、损害赔偿之债的性质、可继承性、整体履行的原因及方式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我国《民法通则》不当地将不可分之债并入到连带之债,只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与传统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民法典的立法模式相悖,因而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再增加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这一分类,以填补法律的漏洞,从而明确地区别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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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创办的本市第一家讨债公司——上海债事信托服务公司,经市、区两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于1988年6月9日宣告成立。该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经济交往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激增,上海债事信托服务公司是在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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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多数人之债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民法通则将多数人之债区分为按份之债,影响所及,使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只承认这两种多数人之债,并在实际上导致执法机关将一些本来不属于连带债权的关系当作连带债权处理。《合同法》第90 条的规定,使这一错误进一步发展。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将多数人之债分为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连带之债和共同之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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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存废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在九编制的民法典草案里 ,没有作为编名的债权或债法总则。至此 ,债法总则的存废已不仅仅是一个理论之争 ,而是上升到立法实践上了。就债法总则的历史起源、债法总则的内容及效用、合同总则与债法总则的关系而言 ,我国民法典不宜设立债法总则 ,应对债法内容进行重新整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