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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个案例:犯罪嫌疑人曹某故意伤害致他人重伤,无任何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人民法院以犯罪嫌疑人曹某认罪态度较好为由,酌情从轻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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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凡公诉人在审查刑事判决书时,都见过诸如被告人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应予酌定从轻处罚”等等之类的叙述。下面,笔者结合办案经验对如何审查判决书确认的“应予酌定从轻处罚”谈几点意见,以抛砖引玉,推进公正执法。 一、酌定从轻处罚的概念。所谓酌定从轻处罚是相对于法定从轻处罚而言的,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后的积极退赃、真诚认罪等综合悔罪表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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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达州市民政局原局长胡丛扬涉嫌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丛扬利用职权,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90.855万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将民政事业经费11.6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被告人胡丛扬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退还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其所获赃款赃物及非法所得。胡丛扬在达州并非等闲之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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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认罪认罚了,真的能从宽处理吗?”2019年12月19日,在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保险诈骗罪案件中,被告人向法官问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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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审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的司法文书,它既是对被告人情况和犯罪事实的总结,同时,又是启动下一个程序——审判程序的开始。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审判程序中影响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实践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持的态度千变万化,有“一心悔过”,有“至死不悔”,有“半悔半拒”等等,这些不同的认罪态度是影响量刑的一个酌情从重、从轻的情节。很多从事起诉工作的公诉人在制作起诉书时,喜欢在起诉书的结尾部分给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下一个定论,如“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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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认罪态度是每一个刑事案件在量刑时都要遇到的问题,但是究竟应当如何正确处理量刑和认罪态度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分歧。本文仅就这个问题发表一点不成熟的看法。大体说来,认罪态度不外两种:一是坦白交待,如实供述,确有悔罪表现;一是在证据确凿面前,狡辩抵赖,拒不交待,也不认罪悔罪。我认为,对于前者应当依法从轻判处;对于后者应当依法治罪。当然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应从重的必须从重处理,但不能离开法律规定,离开犯罪事实,以认罪态度不好为理由,从重处罚。为什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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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过程中,有的被告人当庭翻供,有的被告人拒不认罪,有的被告人作出种种无理辩解。面对这种被告人当庭不认罪的情况,如果公诉人置之不理,会显得公诉人无可奈何,从而强化被告人拒不供罪的侥幸心理,难以取得好的庭审效果。所以,面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公诉人要有策略地讯问,力图达到促使被告人认罪的目的。但是,公诉人庭审讯问又不同于侦查讯问,如果不能通过有策略的讯问使被告人认罪,则切忌在庭审讯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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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安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4)
在证据裁判主义的审视下,公诉人和审判人员对被告人“拒不认罪”表述的“从重处罚”之量刑意见,存在着两个“证据裁判悖论”:一是它限制、剥夺了被告人的质证权利,二是它紊乱了公诉人、审判人员在证据裁判程序的角色;同时,对于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各种情形,公诉人和法官皆有相应的控诉证据和裁判证据模式,即“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和(零口供)“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两种(控诉或裁判)证据模式。对被告人“拒不认罪”进行“从重处罚”是不应当的,也没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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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派出所的治安员自恃懂得一些法律知识,在犯下强奸罪案后拒不承认,检察官经过多方努力,终于取得新的证据。2005年3月28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被告人赵大军仍然百般抵赖,拒不认罪,然而当公诉人当庭宣读了新取得的这些“再生证据”后,赵大军却无法推翻这些铁证。法庭最终以强奸罪判处赵大军有期徒刑6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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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由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等刑事政策演变而来,在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均有相关规定和程序设计,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进行改革和完善.具体包括:改革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文件的制定范式,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应当”型的法定情节,构建科学合理、相互衔接的认罪认罚程序,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选择权,对选择或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规定对其减少基准刑的幅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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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能使被告人在自愿认罪的前提下获得从轻判决。但是,实践中,许多简化审过程中出现了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情形,针对这种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赋予检察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建议权可以对这一问题进行程序上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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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理工学院19岁大二女生小米在教学楼厕所被同校大四男生猥亵,在反抗逃脱之中竟遭残忍杀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宣判中,判处被告人敖翔死刑,缓期2年执行。这一事件在网络上迅速掀起质疑狂潮。法院回应: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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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法治的一般理解,法官角色应该是中立的,不应该也没有动力与辩方进行任何交易,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审辩交易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一般表现形式是法官劝导、引诱甚至胁迫被告人认罪,承诺如果被告人认罪将对其从轻处罚,在被告人认罪后,法官一般也能够如实履行承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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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推进“昆仑2023”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过程中,安徽泗县警方侦破一起重大案件。2023年12月27日,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以被告人卢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本案的其余4名被告人也悉数获刑领罚。对于一审判决结果,6名被告人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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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办理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几乎都在法庭审理中,遇到这样的场面:被告人在法庭调查中对某一事实的内容予以否认,公诉人即当庭出示该被告人在预审口供中曾有相关承认的内容予以反驳,并当庭提请法庭注意该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而当法庭讯问被告要求其解释时,被告往往声称自己在预审中曾被刑讯逼供,但又无法当庭举出自己被刑讯逼供的确凿证据。由此法庭就会理所当然地以被告人预审口供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即被告人曾供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法庭上当庭翻供只是认罪态度不好,甚至是辩护律师“教唆”的结果。这样的庭审方式,是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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