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党内协商民主:增进党内和谐的重要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党内民主的创新范式,党内协商民主是增进党内和谐的重要方式。以党内协商民主促进党内和谐应努力做到:增强党员民主素养,提高党员民主协商能力;健全党内协商制度,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创新党内协商形式,拓宽党内协商渠道;发挥党内协商优势,实现各种民主形式有效结合;客观分析党情,科学判断党的历史方位。  相似文献   

2.
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相互制约、相巨促进,统一于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之中。党员主体地位是实行党内民主的前提和基础,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党内民主是党员主体地位得以落实的基本保障。通过提高党员主体意识,建立健全党内民主运行机制,实现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内民主的双向互动,是当前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和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3.
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的双向互动及实现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贾绍俊 《唯实》2009,(11):19-22
党员主体地位是实行党内民主的前提和基础,党内民主是党员主体地位得以落实的基本保障。通过提高党员主体意识,建立健全党内民主运行机制,实现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内民主的双向互动,是当前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和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4.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竖持党员主体地位是党内民主建设的主题.党员的主体地位在本质上就是党员的民主权利.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必然要求.新形势下.必须积极探索和改革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党员主体地位的有效途径,以党的思想教育、制度建设、机制运行贯穿、保证和推进党内民主与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  相似文献   

5.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基础,但目前党内民主建设滞后的现状制约着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和民主权利的行使,因此,要以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主导,着力推进党内建设,只有这样,党内民主建设才能健康向前发展。  相似文献   

6.
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与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党是民主政治的工具.民主的本意是人民当家做主.党员是政党的主人和主体,发展党内民主,必须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不仅强调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而且强调党员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主体.当前,确立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和坚持以党员为主体发展党内民主,应积极开展关于坚持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的理论研究,积极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环境,不断健全保障党员参与权的制度,不断推进党代会常任制的制度创新,不断推进党内选举制度的完善与改革,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7.
发展基层党内民主的有效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耀桐 《学习月刊》2012,(19):14-15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如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把“发展基层民主”作为“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基层民主包括基层人民民主和基层党内民主两大部分.其中基层党内民主尤其重要.因为作为执政党的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起着带动、示范的作用.中国共产党要以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来推动和实现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来推动和实现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如果执政党  相似文献   

8.
社会主义民主是一个多方面、多层次的有机体系。我国的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票决民主和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基本形式。两种基本形式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票决民主为主,协商民主为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对于丰富和补充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票决民主,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9.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探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时期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应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布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建设的总要求进行总体谋划,应确立政治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和发展道路。在推进人民民主方面,应健全民主制度,积极探索选举式民主与协商式民主的新形式、新渠道;在基层民主方面,提出建立和完善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运行机制,形成政府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的良性互动;在党内民主方面,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  相似文献   

10.
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体的票决民主形式和以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为主体的协商民主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基本形式。两种基本民主形式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特色和突出优点。两种基本民主形式的形成和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践的重要成果,两种基本民主形式的新论断丰富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  相似文献   

11.
党内民主的发展离不开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党员主体性作用的实现是以党内民主为前提和基础的,党员的主体性对于党内民主的发展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党员主体性作用的发挥依然受到党员主体意识的弱化、权力关系的错位、程序的虚化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必须通过保障党员权利、完善民主集中制的运行程序、实行市、县(区)党代会常任制等措施来强化党内生活中党员的主体作用。  相似文献   

12.
党员是党肌体的细胞和党活动的主体。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可以成为激发党员自觉履行义务的内在动力;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强党的整体活力;有助于保证绝大多数党员权利的具体落实。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程度标志着党内民主功能的实现程度。要从政治制度、政治关系与政治行为等对党员主体地位进行思考;要从党员素质、选举制度、领导体制与监督实效等的改善来推进党内民主功能建设;要从党务公开、学习实践、党内关爱与组织创新等途径促进基层民主功能实现。  相似文献   

13.
党员是党的工作主体、党的建设主体、也是党内生活和党内基层民主的主体。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关系密切,党内基层民主是党员主体地位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党员主体地位的突出对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文在探寻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关系基础上,分析目前高校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中党员主体地位缺失的问题原因,并提出突出高校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中党员主体地位的有效途径,从而更好地推动高校党内基层民主建设。  相似文献   

14.
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了新的历史时期推进党内民主的总体思路。落实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要在落实党员主体地位、完善党内选举机制、发挥各级党代表作用、建立健全党内协商民主机制等方面.通过积极开展创造性的党内民主实践,来不断检验、发展党内民主建设成果。  相似文献   

15.
党员是党的工作主体、党的建设主体、也是党内生活和党内基层民主的主体。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关系密切,党内基层民主是党员主体地位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党员主体地位的突出对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文在探寻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关系基础上,分析目前高校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中党员主体地位缺失的问题原因,并提出突出高校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中党员主体地位的有效途径,从而更好地推动高校党内基层民主建设。  相似文献   

16.
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尝试把党内“确认型”选举与“竞争性”选举,党内民主与社会协商民主,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结合起来,实现组合式民主发展,目的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形成党内良好的政治生态。  相似文献   

17.
党员是党内民主的主体 ,党员队伍的民主素质决定党内民主的实现和发展程度 ,党内民主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也只有在党员民主素质全面提高的基础上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这就决定了提高党员民主素质是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提高党员民主素质的重点是增强党员民主意识。只有进一步肃清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确立“权利本位”原则、改善党内民主生活氛围、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 ,党员民主素质才能得到切实提高。  相似文献   

18.
高兰  李娟 《学习论坛》2008,24(2):15-17
党内民主意识是全体党员对于党内民主的主观反映,是党内民主认知、党内民主情感与党内民主意志的统一.实现党内民主制度化,提高党内民主主体素质,坚持党内民主的理念和目标是党内民主良好运行的根本要求,强化党内民主意识是实现这些要求的基础.  相似文献   

19.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保证——这是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给出的明确答案。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到了一个新的起点。而党内民主的主体是全体党员,全体党员的民主意识以及民主素质关系到党内民主建设的全局,因此,本文将从党员民主意识的角度来探讨党内民主建设问题。  相似文献   

20.
侯峰 《世纪桥》2010,(9):7-8
党内民主建设是新时期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党的基石和细胞,广大基层党员民主意识的培养关系着民主建设的成败。本文基于民主意识与党内民主的关系,详细分析了目前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通过加强基层党员民主政治意识培养来实现党内民主的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