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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再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形下,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义务的规定违背侵权法的基本精神,与先进国家的做法相悖,且不符合设立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初衷。故因第三人侵害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应按各自过失大小或原因力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不排除在某些情形下,安全人保障义务人与侵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
刘召成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6)
民法典编纂中,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了解决风险致害类侵权责任构造的制度设计,其适用范围不应限定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还应当包括其他实施具有致害风险行为的人。安全保障义务并非绝对的杜绝风险实现的义务,而仅是合理防范避免风险实现的义务,因而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合理且可能。其具体内容与限度要综合考虑致害风险的大小、可能损害的严重程度、防范风险实现的成本等因素予以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不但需要通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予以认定,还需要通过法规目的理论予以进一步限定。立法关于第三人介入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其实是一种有顺位限定的部分连带责任。在外部关系中,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仅就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在内部关系中,第三人对于超过其份额承担的责任可以向安全保障义务人追偿。 相似文献
3.
谭冰涛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1(3)
侵权补充责任的根本特性就是,补充责任人对责任的承担上,无论在程序上或实体上均处于补充的地位.它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是否享有检索抗辩权及责任承担的范围上均不相同,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赔偿范围的承担上,安全全障义务人也有异于直接侵权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完侵权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行使全额追偿权. 相似文献
4.
麻锐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
尽管《侵权责任法》和《解释》都有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但是规定得都比较笼统且有规定不一致之处.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围绕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展开论述,主要阐述了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重点分析了争议较大的补充责任,肯定了补充责任的创新性,同时指出补充责任存在的问题,并对补充责任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刘乙龙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61-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理解》和《侵权责任法》先后实施,直接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情形下的侵权补充责任.但是,安全保障义务这一特殊情形下的侵权责任如何适用?希冀从安全保障义务出发力图对侵权补充责任作以深入阐述,重新思考我国现行立法,并从实证角度作了简要分析,认为应扩大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 相似文献
6.
论侵权责任中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楚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1):104-108
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民法上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制度,与公民权利的保护密切相关,但在司法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在这次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本文在论述了安全保障义务发展的历程及内涵的基础上,系统阐述了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责任类型及责任承担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的困惑,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 相似文献
7.
石静涵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4(4):103-105
社会的发展不断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带了更多的危险,对于一些比较特殊而法律又没有进行特别规定的危险,主要由安全保障义务来调整,但是由于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的确立相对较晚,其理论发展不十分完备,在许多关键问题上还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横向的观察,从而总结出适合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 相似文献
8.
王娜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6):64-67
根据《侵权责任法》,学校安全保障责任包括独立责任和补充责任,从其独立责任方面来说,区分立法模式的科学性有待于进一步考证;从其补充责任方面来说,“相应的补充责任”需要进行科学的界定,但补充责任规定的立法进步性也不可忽视. 相似文献
9.
文章对我国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深入分析,阐述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法律性质、法律内容,以及经营者责任的限制与免除。 相似文献
10.
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杨立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1):24-35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一种新类型的侵权行为,是中国近年来司法界和学术界非常重视的一种侵权行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司法解释,使这种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有了初步的依据。在制定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应当进一步借鉴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违反安全保护义务侵权行为的立法经验和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土地利益占有人的侵权责任的立法经验,确立完善的法律规则,制裁这种侵权行为,使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完善的保护。 相似文献
11.
李红玲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
侵权补充责任是我国法官在实践中探索的一种责任形态,在2003年的司法解释中得到首次确认。作为一种新型的责任形态,学界研究甚少,更勿提关于理论基础共识的形成。目前,学界在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方面存在两种观点,即不真正连带责任说和广义请求权竞合说;但两种观点并非尽善尽美,难以从全面、科学的角度阐释侵权补充责任。在综合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和原因力理论则在诠释侵权补充责任方面更具说服力。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是我国对德国法中社会安全交往义务理论的继受,该理论为不作为行为的间接侵权承担责任提供了佐证,从而为侵权补充责任的适用奠定了理论前提。同时,原因力理论在我国的实践中越发得到重视,特别是在第三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分析中,责任分担形态空白的出现为适用侵权补充责任留下了空间。由此,在社会管理创新和呼吁重视本土法治资源的情境下,契合法官的政策选择,补充责任就进入了侵权领域,成为新型的责任形态。 相似文献
12.
论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但学界却有不同的观点。本文通过对附随义务说、法定义务说、注意义务说的评析,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民法所设定的防止一般的抽象危险的义务,从根本上说,其源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13.
户外运动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户外运动的组织者对于户外运动的参加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组织者未尽到其注意义务而导致参加者遭受人身损害,组织者应当负侵权责任。判断户外运动的发起、召集人是否为组织者,主要根据是否对户外运动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包括事前的准备义务、警告和告知义务以及活动中的谨慎行为义务。自冒风险是户外运动组织者责任的重要抗辩事由,应当根据风险层次的不同分为非极限性和极限性户外运动两种类型,分别适用基本型默示自冒风险和派生合理性自冒风险。 相似文献
14.
戴谋富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22(6):54-59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安全保障义务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和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而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在于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理、危险控制理论、经济分析理论、社会责任理论、公平原理和合理信赖理论。实践中应借鉴美国和英国侵权行为法中土地利益占有人或者土地占有者的概念来扩大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范围,适用过错责任中的过错推定原则,并区分具体侵权种类确定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和责任形态,以正确处理该类案件。 相似文献
15.
陈璟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9(5):39-44
两辆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两车责任人并不构成主观共同侵权,有可能构成自己侵权,也有可能构成客观共同侵权,还有可能构成分别侵权,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应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并结合日常经验法则如机动车行驶方向及行驶速度、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的反应、两行为的结合方式及结合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16.
徐燕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3(3):74-76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器,应根据经营场所的损害事实、经营者的过错及因果关系,来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从而平衡社会利益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17.
李红玲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105-110
侵权补充责任是我国法官在实践中探索的一种责任形态,在2003年的司法解释中得到首次确认.作为一种新型的责任形态,学界研究甚少,更勿提关于理论基础共识的形成.目前,学界在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方面存在两种观点,即不真正连带责任说和广义请求权竞合说;但两种观点并非尽善尽美,难以从全面、科学的角度阐释侵权补充责任.在综合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和原因力理论则在诠释侵权补充责任方面更具说服力.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是我国对德国法中社会安全交往义务理论的继受,该理论为不作为行为的间接侵权承担责任提供了佐证,从而为侵权补充责任的适用奠定了理论前提.同时,原因力理论在我国的实践中越发得到重视,特别是在第三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分析中,责任分担形态空白的出现为适用侵权补充责任留下了空间.由此,在社会管理创新和呼吁重视本土法治资源的情境下,契合法官的政策选择,补充责任就进入了侵权领域,成为新型的责任形态. 相似文献
18.
王月春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86-88
关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主要有附随义务说和法定义务说两种学说。附随义务说将安全保障义务定位于合同义务存在诸多不足。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应以侵权法上的法定义务为原则,以约定义务为例外。 相似文献
19.
论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肖明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1):84-86
安全保障义务是源于罗马法 ,并被世界各国立法所广泛吸收规定的一种义务。它对保护交易双方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应通过建立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来完善侵权行为法制度。 相似文献
20.
张荣埔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88-90
安全对于现今这个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来说愈发显得重要,在享有安全保障权利和行动自由权利的权衡中,现代侵权法偏向了安全保障。安全保障义务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公共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当我们在旅行、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中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时,常常会遇到来自自身或者第三人的危险,从而遭受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我们在强调对自己行为负责以及要求第三人对其行为负责的同时,也要看到这些经营场所或社会活动场所对参与到其中的参与人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保障他们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安全保障义务的价值也即体现在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