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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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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炳 《法学研究》1991,(1):67-71
所谓货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后,卖方根据合同向买方转移对货物的占有权,在这个转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货物灭失的风险(“灭失”意指货物丢失或毁灭,也包括货物因碰撞、受潮、受热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相似文献   

2.
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制度之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金兰 《河北法学》2004,22(6):71-74
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转移与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关系密切,与一方当事人破产后,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以及货物风险的承担密切相关。但是,各国在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上存在严重分歧,这严重阻碍世界经济的发展。制定统一的所有权转移的实体法公约因此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3.
郝鑫 《法制与社会》2011,(30):85-86
所有权转移问题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核心问题,涉及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由于目前没有统一的实体法和冲突法对该问题做出全面而明确的规定,实务中有关实体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条件等问题时有纠纷。本文对《国际货物买卖中所有权转移的法律适用公约》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应以物之所在地法作为国际货物买卖中所有权转移问题的准据法。.  相似文献   

4.
买卖的最主要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就是转移卖方出卖财产的所有权(在国营单位之间则是转移卖方对该项国家财产的经营权)。这就产生了买卖双方何时取得和丧失出卖物所有权的问题,即出卖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问题。探讨与研究我国特定物买卖所有权转移的最佳时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般说来,在法律上无特别规定而买卖合同也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只能在买卖合同成立时间或者交付时间可以确定该特定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其他时间是无法确定的。于是,在民法理论界就出现了两种主张:一种主张认为,把特定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定在合同成立时间最好(简称“合同成立时间”);另一种主张则认为,把交付时间为特定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最佳(简称“交付时间”)。它们对民事立法都有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5.
所有权保留制度以权利享有与利益享用相分离的权利分化理论为基础,以交易的安全与便捷为目标,巧妙地实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虽然所有权保留经常被应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但其规模化运用还需要解决许多制度设计以及操作层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论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期付款买卖系特种买卖之一。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系其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学界对于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各有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时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给付行为本身当然是履行买卖合同的行为,只是该行为同时又属于一个包含物权变动合意的物权行为,而同一行为具有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双重效果是正常的法律现象。  相似文献   

7.
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的取回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间的权益 ,是法律创设出卖人取回权的目的 ,本文通过对出卖人取回权概念与法律性质的分析与界定 ,探讨了出卖人取回权的内容及其行使条件与程序 ;在与现行法律相关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 ,提出了所有权保留制度立法的若干设想  相似文献   

8.
在买卖合同中,转移财产所有权与危险负担问题,是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一个重大问题。开展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意义。一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是指出卖财产的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关于买卖特定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问题,素有争议。目前世界各国法律的规定也很不一致,主要有三种方法。第一种是以交付财产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1964年苏俄民法典第135条第二款规定:“按合同取得财产人的所有权(国家组  相似文献   

9.
论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在自卖方备货完毕到买方验货收讫止这一过程中可能会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而遭到毁损、灭失,即货物买卖中的风险。公平合理地解决这种风险后果的承担问题,对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转有重要意义。因此,货物风险转移时间对货物买卖有根本意义。我国目前尚无确立货物风险转移规则的法律法规。对于这一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公约》)已作较详尽的规定,而且,各国法律的规定也差别不大。所以,在制定我国规范此问题的法律时,我们完全可以借鉴《销售公约》和其他国家有关此问题的…  相似文献   

10.
买回买卖、所有权保留买卖、试用买卖作为几种特殊的买卖方式,打破了传统的商品房买卖的单一模式,采取有利于消费者一方的灵活方式,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顺应了商品房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普遍地为买方提供了多种优惠、便利条件,能有效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相似文献   

11.
保留所有权的约定是现代民法权利分化的一种现象。基于该权利分化机制,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都得到了均衡保护。但该约定的相对隐蔽性,又使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极易与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发生冲突。所有权保留制度应当为这种冲突的解决提供制度上的救济。  相似文献   

12.
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龙著华 《河北法学》2002,20(2):147-150
买受人的期待权既非物权 ,也非债权 ,而是一种所有权的期待权。这种期待权因具有相当的财产价值 ,故此可以转让。买受人在持有或者转让期待权时 ,有权循法律手段制止他人的不法侵害并取得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3.
论遗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遗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是财产继承法律制度中带关键性的问题。但对遗产所有权转移的具体时间,我国民法学界流行的观点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就已取得了对遗产的继承权和所有权,遗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当然应归属继承人所有。为了论述方便,笔者姑且简称这种看法为“死亡论”。拙文想通过对死亡论的剖析,提出自己对遗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14.
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直接关系着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它是买卖双方当事人承担货损责任的关键。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在这一问题上作了不同的规定,法律适用也比国内法更为复杂,这无疑增加了国际贸易复杂性和风险性。因此明确货物风险转移的具体时间和条件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关键是时间,其决定因素是货物的特定化。本文试从不同法律的不同角度对影响风险转移的相关因素进行研究,并对其利弊作了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15.
论所有权之相对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的传统物权理论认为,所有权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之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绝对的、排他的、对世的最充分权利。然而无可否认的是,历史和现实都曾并且正在向我们展示,所有权从来不是而且永远也不会是绝对的。在人类社会迅速进步的今天,认识不到所有权的相对性,就无法理解现实社会所提出的许多新问题,从而也就无从予以正确解决。  相似文献   

16.
保留所有权买卖比较研究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下载免费PDF全文
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 ,以“附停止条件所有权转移说”更为可取。在我国 ,保留所有权买卖既适用于动产 ,也适用于不动产 ,而其登记可采分别主义和对抗主义 ,内容应尽可能简明。  相似文献   

17.
一、分期付款买卖制度概述 分期付款买卖,简而言之,是指当事人约定分期给付价金(货款)的一种买卖制度。分期付款买卖作为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与一般买卖之间的最主要区别即在于价金的分期给付。虽然在美国分期价金的给付甚至也出现以周为单位的情形,但在我国则以月为给付单位,所以分期付款买卖也被人称为分月付款买卖。  相似文献   

18.
在当今国际贸易的流程中,一般做法是,卖方获得承运人签发的装运单据,然后通过向银行提交单据委托银行收款(在跟单托收方式下)或要求银行付款(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买方付款或承兑付款后从银行取得单据,再凭单据向承运人提货,至此,一方得到货物,另一方得到货款,国际贸易的整个程序终结。  相似文献   

19.
基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目标,我国《民法典》就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制度体现着明显的担保功能化转向,对其中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的内容作了严格限定,使之成为不同于完全所有权的担保性所有权,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丰富了所有权的类型。登记对抗主义的引入系为了满足出卖人担保性所有权的公示需要,是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和确定性、维护交易安全的技术工具。登记也进一步地成了判断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与其他担保交易之间优先顺位的客观标准,《民法典》第414-416条所确立的优先顺位规则体系对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均得准用或者类推适用。在将出卖人就标的物的权利界定为担保性所有权的情形之下,买受人自有处分标的物的权利,但这并不妨害在买受人不当处分标的物且造成出卖人损害的情形之下,出卖人实现其所有权。《民法典》上“取回-回赎-再出卖-清算”的出卖人权利救济规则,在强化自力救济路径的同时,进一步体现着功能主义导向。相关救济措施的解释论,亦应在担保物权实现的规则体系之下寻求妥适的解释结论。  相似文献   

20.
保留所有权存在“双层担保结构”。第一层次是保留所有权的基本担保手段,包括出卖人的违约取回权、执行标的异议权和破产取回权。出卖人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以其所保留的“真正的所有权”为基础,而非以所有权保留登记为条件。第二层次为受偿权,以出卖人怠于行使第一层次权利或买卖物上存在第三人受偿权为前提。价金抵押权制度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适用,以第二层次中出卖人的受偿权与第三人的担保物权发生竞存为前提,而第三人对买卖物担保物权的取得,则需在确认买受人对保留所有权买卖物的“担保性处分权”的前提下,以继受取得为路径。同样,买受人为第三人所设立的浮动抵押权,之所以能够及于买受人后来购入的由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也需立足于买受人的“担保性处分权”进行解释。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适用,需以“取得标的物”作为其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的要件,而这一要件的实现,无法寄托于善意取得,而需通过确认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的“商事营业处分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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