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蒋昇洋 《财经法学》2023,(2):128-143
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固然是公司司法解散的首要考量要件,但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同样应是重点考察的实质性要件。股东利益受损在公司司法解散中承载着必要性衡量的制度功能,公司司法解散是否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是公司是否具备解散必要性的关键判断,因而不应将股东利益受损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自然逻辑后果。股东利益受损的判断可以在公司解散和替代救济措施之间形成分流:当存在股东人合性障碍,且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将会因此而受损时,公司解散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当仅有股东人合性障碍,不存在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受损的情形时,则应通过替代救济措施对股东人合性矛盾予以解决,而无需诉诸公司解散的救济。  相似文献   

2.
公司社会责任对公司法理论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公司作为一个社会成员,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应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承担的一种社会义务。利益相关者理论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纳入公司治理,使公司社会责任有落实的可能。董事会在作出经营决策和执行业务时应对其产生的社会后果作出必要的安排。关键是董事对其所承担义务的内容有准确理解并认真履行。董事勤勉义务应有的注意,不仅包括实现公司营利目标,也包括调整公司与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维护利益结构的平衡,即在坚持全体股东长远利益的同时,确认和尊重其他利益相关者,建立公司与股东、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和谐、互利的合作关系。  相似文献   

3.
公司慈善捐赠的利益平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李领臣 《法学》2007,(4):89-96
公司慈善捐赠合法化是利益平衡的结果,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和公司长远利益分别为其提供了外部理由和内在动因。公司慈善捐赠的制度设计要体现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主要内容为慈善捐赠的认定、捐赠决策权的归属、捐赠数额的确定以及股东权益的救济。我国现有规定的基本立足点是保证国家税收,而非利益的平衡。只有在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寻求平衡,慈善捐赠才能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4.
公司担保决议体现着公司内部的担保意思。相对人在接受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之时,负有审查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所表达的担保意思是否属于公司真实意思的义务,如此,相对人自应审查公司担保决议以探知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或者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公司担保决议仍然存在不成立、无效和可撤销等效力瑕疵形态,但该效力上的瑕疵对于善意相对人基于对公司担保决议的合理审查所订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并不发生影响。关联担保的决议机构为股东(大)会;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构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但公司章程只能在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之间作出选择,不得规定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决议或者决定公司担保事项;公司章程未作相应规定的,决议机构为股东(大)会。在特定情形之下,即使没有公司担保决议,公司表意人表达的担保意思亦为公司的真实意思,此时可豁免相对人对公司担保决议的审查。  相似文献   

5.
在经历了"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激烈争论之后,出现了"改良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该理论将股东利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公司价值统合在一个综合的价值评价体系之下,应该成为现代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实施的理论基础,并指导公司治理实践。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不仅需要法律、舆论监督等外部手段的促进,更需要公司治理结构的配合。在"改良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出现之后,各国公司治理结构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并没有脱离原来的制度依赖。本文认为,在公司治理层面,社会责任理念的灌注及实现只能选择局部的功能性调整作为路径。  相似文献   

6.
何永哲 《中国司法》2001,(10):49-50
董事作为公司负责人,对内执行业务,对外具有代表公司的权利。他们必须遵循忠实义务,为公司及股东的最大利益而勤勉工作,绝不可以使自己处于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地位。对董事自己代表和双方代表与公司交易行为的禁止就是为了避免董事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2款规定:“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此即董事自己代表行为的规定。同时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双方代表行为禁止没有作出规定,对董事自己代表行为禁止的规定也值得商榷,尚需完善。本文拟…  相似文献   

7.
公司目的的现代修正--利益相关者理论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握有的资源使其可以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行使权力,这构成了修正公司营利性目的、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基础。公司利益相关者条款是公司法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路径,但是只有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才能得到正式制度的切实支持,目前可行的只能是有限的利益相关者条款。  相似文献   

8.
公司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唯一目标的一元论说,已主宰作为社会力量中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公司将近两个世纪,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与壮大,全球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与发展,更多法学家开始聚焦于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目标二元论被广为关注,此学说一改公司传统的只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的唯一目的,此时公司的社会责任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用语,而是代表着一种观念在公司法律制度上的诞生。公司目标二元论成为新时代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的产物,对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以及相关立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本案系香港股东代表香港公司向另一香港股东及他人提起的损害公司利益之诉。原告提起诉讼的基点是认为另一香港股东利用实际控制香港公司及该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等机会,伙同他人采取非正当手段,剥夺了本属于香港公司的商业机会.从而损害了香港公司及其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原告所称的商业机会并非当然地专属于香港公司.实际上能够满足投资要求及法定程序的任何公司均可获取该商业机会。原告在内地子公司经营效益欠佳时明确要求撤回其全部投资.其与另一香港股东也达成了撤资协议。鉴于另一香港股东及他人未采取任何欺骗、隐瞒或者其他非正当手段,且商业机会的最终获取系另一股东及他人共同投资及努力的结果.终审判决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10.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在债权人保护制度中引进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1.
穆榕 《法制与社会》2010,(30):298-298
合并与分立是公司适应经济全球化浪潮,应对金融海啸的有力手段,然而在公司合并与分立中,小股东往往成为了牺牲品。在公司合并与分立过程中小股东群体处于弱势地位是因为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下,大股东能运用其优势地位并结合公司管理阶层或中介机构对小股东进行掠夺。我国公司法在公司合并与分立制度上保护小股东利益也存在着信义义务不完整、信息不对称、提案权规定不明、股东决议制的比例瑕疵,以及股份回购请求权规定过于简略的问题与不足,所以应当对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吕伟明 《法人》2007,(2):32-33
新《公司法》引进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企业社会责任是公司法理论发展的产物.是指公司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必须对公司雇员、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和公司所在地区居民、自然环境和资源、社会安定和全面发展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突破了以往狭义认为公司是由股东、债权人和公司本身三者构成的利益平衡体.引入更多的利益相关主体.包括雇员、供应商、消费者和社区环境等因素。这是对公司对众多利益相关者产生影响的确认。  相似文献   

13.
关于在我国建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争论由来已久,我国在《公司法》修订之际,在借鉴国外公司立法与司法经验的基础上众望所归地建立了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当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必须严格把握界限,不能因此动摇公司有限责任的基础。本文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分析,对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进行了解读。  相似文献   

14.
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关系,应当围绕着以股东利益为轴心,向其他公司法主体辐射,从而构成相互制约与协调的利益平衡体系。由于公司法律文化传统的缺失,公司法上的各种利益关系严重失衡。虽有民事、行政保障予以规制,但因民事保障机制薄弱、行政保障效果衰微,不足以抑制侵犯公司利益关系的违法行为,为此,加强刑法的刚性保障,从立法模式、犯罪增修和刑罚设定强化规制就成为必然。  相似文献   

15.
阿里巴巴公司以“合伙人”架构在海外上市,这迅速成为业界关注的一个焦点.这种“合伙人”制度其实涉及公司法中一个长久争论的话题,即公司法是否应当奉行股东本位的理念.无论是检视法律逻辑,还是考察实际功效,股东本位均优于其他可选项.我国公司法应坚守股东本位,将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的目标,将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于股东.同时,公司法可作类型化处理,对于封闭公司,授权“合伙人”决定公司董事人选,属于股东处分自身权利,不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法律无禁止必要;对于公众公司,股权会比较分散,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稳健运行,应当对此设立禁止性规范,即使“合伙人”公司制度得到全体股东同意也不得例外.  相似文献   

16.
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利益 ,收购立法的实质就是如何处置各方利益冲突 ,寻求利益的平衡点。然而 ,在这些利益的主体中 ,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常处于不利地位 ,其利益最易受到损害。对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应从三方面考虑 :第一 ,在收购要约发出前 ,强化收购人的信息披露 ,对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起警示作用 ;第二 ,在收购过程中 ,应重点对收购人收购行为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的反收购行为进行监控 ;第三 ,收购结束后 ,既要禁止收购人操纵证券价格 ,又要防止其通过挤出收购损害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公司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的理论逻辑与制度构建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现代公司股权分散的现实恰恰偏离了“股权至上”的逻辑,“股东至上”理论逐步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所取代。在此观念的影响下,公司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应运而生。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实现其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利益相关者为了公司的利益可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诉讼。这种制度的实质是确立公司机关为公司利益之正常代表之外,在特定条件下,公司利益相关者也可以成为公司利益的代表,以矫正原有代表机制可能存在的缺陷,因此,可以视为一种公司整体利益或者公司公共利益的补充代表机制。  相似文献   

18.
冉克平 《北方法学》2014,(2):100-106
《公司法》第16条与第122条均不属于效力性规范,仅是公司的内部管理规范。除非公司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晓公司董事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还接受公司的对外担保,否则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若公司章程未就对外担保事项作规定,应将对外担保作为董事会的决议事项,使担保权人、公司、公司自身的债权人以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能够获得适当的平衡。在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过于注重对债权人的保障而忽略了对公司利益的维护,有必要予以适当修正。  相似文献   

19.
在公司中,小股东一直处于弱势地位,部分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有时会利用其优势地位———资本多数决损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会影响到小股东投资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新《公司法》在完善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方面,没有给予高度的重视。文章尝试分析目前我国小股东保护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立足我国实际,提出些许个人建议,以期能对我国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上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钱玉林 《法学研究》2011,(6):126-135
公司法第16条是争议较多的条款之一。理论和实务中围绕违反第16条提供的公司担保或投资的效力展开讨论,虽然观点不尽相同,但大多围绕第16条是否为强制性规定来论证各自的观点。这种解释有悖于第16条的立法目的。事实上,第16条并非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或投资的行为,而是规范公司内部关于担保或投资事项的意思决定程序。基于第16条的立法背景及其在公司法规范体系中的意义,违反第16条的直接后果是组织法上的相应责任,影响公司关于对外担保或投资事项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即使公司对外担保或投资行为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亦不影响公司对外担保或投资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