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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找到了一个突破口,这就是横向经济联合,其内容:一是经济技术合作,二是企业的联合。目前全国已形成一个横向经济网络,上海则是这个网络中的重要环节。到1986年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各种经济联合体达37700多个,上海市组建的企业集团有102个。从上海市来看,横向经济联合的成效,至少巳在三个方面显示出来:其一,形成了新的企业联合体,这些联合体有的叫联营公司,有的叫企业群体,有的叫企业集团,形式多种多样,层次各有不同,但都是新的经济实体。它们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乃至生产经营方式等都与原来单个的企业有质的不同,具有更多优势。其二,横向经济联合使诸个企业产生活力并形成合力,这就是新的生产力。上海这几年面对国家计划体制转轨和价格放开的严  相似文献   

2.
当前,许多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以先进的科研成果、技术决窍和其他实用性先进技术作价投资,建立新的经济联合实体的,已经越来越多,但情况比较复杂。为了正确认识和处理技术投资中的有关法律问题,现就技术投资的法律依据、法律特征、法津责任以及法律保护,谈些粗浅的认识。一、技术投资的法律依据技术也是一种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它可以和其他有形财产如厂房、设备一样,折价作为联合企业的投资,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一九八六年四月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国内联  相似文献   

3.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与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横向经济联合组织。这是我国经济领域中的一件新生事物,它冲破了我国旧有的经济模式,推动着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随着各种横向经济联合日益迅猛的发展,许多新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也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4.
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横向经济联合主要有三个层次,即地区之间的联合,部门之间的联合,企业之间的联合。企业之间的联合,是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形式,是发展的重点。本文试图对企业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法律形式作些探讨。一、企业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性质和作用我国相当长的时间里,由于受僵化体制模式的约束,形成条条之间、块块之间、条块之间森严壁垒,没有横向联系。这种人为地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把企业约束在条条块块之中,是  相似文献   

5.
横向经济联合,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脱颖而出的一项新事物,它的出现,不仅是对旧经济体制和传统经济理论的有力冲击和挑战,同时,也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捉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随着横向经济联合的广泛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在某些方面脱离实际、落后实践的问题,已经明显地暴露出来。因此,从法学研究  相似文献   

6.
随着横向经济联合的逐步发展,出现了多种多样的联合。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横向经济联合的法律形式可分为法人型联合、共同经营型联合和协作型联合。法人型联合是指联合成员共同投资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新的经济实体的联合形式。以这种形式组成的联合组织具有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独立经营的权利,在法律上享有法人的地位,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法学》1986,(12)
随着横向经济联合的开展,企业的活动空间和行为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对现有的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其中包括纳税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对征税客体的调节作用,政府管理部门对税收法律制度的影响,都需要重新研究和探讨。一、横向联合体的纳税人地位问题。经过利改税的改革,我国的国营企业已经在税收法律的形式上获得了完全的主体人格,国营企业对税后利润拥有收益权,能够自主的支配、处分;对完不成税收义务的  相似文献   

8.
临冬的江南,依然吹拂着暖洋洋的微风。来自世界各地的200多位著名律师汇聚上海,亲身领略了这个世界大都会蓬勃发展的改革气氛,并就国际金融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了高质量、深层次的交流和研讨。1998年11月5日,由国际律协亚太论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市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的国际金融法律研讨会在上海召开。来自美国、丹麦、奥地利、日本、新加坡、韩国、泰国、德国、澳大利亚、英国、荷兰、中国、香港等门个国家和地区的律师共计200余人参加了会议。国际律协主席波尔霍夫、亚太论坛共同主席叶锡安及赖德伯雷、香港事务律师公会会长周永…  相似文献   

9.
目前,国家正在抓紧制定《关于企业横向联合的规定》、《关于发展企业集团公司的规定》。我们认为,围绕横向经济联合体的法律调整,应切实解决以下主要问题。一、经济联合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各种经济联合,都要以合同协议确立联营关系。联营合同是由参加联合的各方为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签订的,关于共同投资、联合经营、承担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协议(或联营章程)。联营合同的主体是指签订横向经济联营合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联营合同主体资格合格的条件,这些单位应具备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必须是从事生产、经营、运输、  相似文献   

10.
<正> 横向经济联合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企业在进行联合过程中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整,那么律师怎样为横向联合提供法律帮助呢?笔者试就此谈谈横向经济联合中的律师实务。一、律师协助企业进行联合的可行性研究企业在发展联合中往往对其自身利益考虑较多,而对国家宏观经济控制了解较少。因此,律师有责任要求企业从国家宏观经济上考察项目的可行性。对国家控制基建规模的,对联营增加全民所有制固定资产投资的,对耗能高、技术差、质量低的项目,要从严掌握;而对能源开发、  相似文献   

11.
横向经济联合是企业之间,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为了一定的经济目的,按照专业化协作的要求和发展生产的需要,自愿进行的经济联合。横向经济联合有三种形式,即法人型(紧密型)、合伙型(半紧密型)、合同型(松散型)。由于三种联合的形式不同,其法律责任也不相同。  相似文献   

12.
《中国律师》2014,(5):87-87
4月15日,由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产业海外发展和规划协会联合主办的中澳投资与法律研讨会在南京举行。澳大利亚前总理鲍勃·霍克出席了研讨会并作了主旨发言。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车捷作了《中国“走出去”企业法律风险与防控》的发言。江苏省律9币协会副会长宋政平介绍了澳大利亚律师业的情况。  相似文献   

13.
《法学》1986,(11)
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涌现出一大批不同内容和不同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实体。《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有关横向经济联合若干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对于加速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律师如何更好地为推动横向经济联合服务,已成为为  相似文献   

14.
对横向经济联合合同的公证工作,是各地公证机关在广泛开展经济合同公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公证旨在确认横向经济联合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因此在出证以前必须对横向经济联合合同进行全面审查,保证出证合同的合法、真实、有效。 (一)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无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审查确认其有无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的资格。以法人为例,要审查法人是否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和有关组织批准,审查其是否在经营范围内活动,审查其资力、财力、技术、设备。如果法人代表人签署联合合同,应令其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审查的目的,是确保联合合同的双方都是合格的民事主体,都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相似文献   

15.
华东地区法律函授教育工作会议于3月17日至20日在上海举行。会议交流了各地两年来办函授的经验,对如何提高函授教学质量和稳步发展函授教育事业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华东政法学院今年继续招收函授生的名额比去年有所增加,华东地区的在职司法工作人  相似文献   

16.
佟强 《中外法学》1991,(5):78-79
<正> 1991年5月25日——28日由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会资助的《私营经济的法律问题》课题组与南通市工商局共同举办"私营经济法律问题"研讨会在美丽的江滨城市江苏南通召开.参加会议的有课题组负责人国家工商局个体司副司长(现为消费者报副社长兼副总编)梁能运、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魏振瀛、中国社科院、国务院政研室、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局、劳动部、各大专院校的学者以及各地工商、税务部门的同志共50余人.会  相似文献   

17.
随着中国经济增长率不断增长,中国经济的巨大潜力也被亚洲乃至世界各国所重视,在飞快的经济发展中,法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2004年10月29日,北京市律师协会与英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委员会在京共同举办中英法律研讨会,此次研讨会以“成长型经济中的法律问题”为题,旨在进一步扩大和加强国内律师与英国律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双方执业律师就共同感兴趣的法律问题提供面对面的探讨机会,同时为国内律师提供更加国际化的交流空间。研讨会开幕式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计剑锋主持,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张涌涛致开幕词,英中法律理事会出庭律师联席主…  相似文献   

18.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在横向经济联合中,城市全民昕有制企业(下面简称工厂)和市郊集体所有制单位(下面简称农村)的联营已成为新形势下经济联合的一种形式,一般是农村拥有土地,工厂有技术、设备和资金,但缺乏扩大再生产的场地。这种新的经济联合体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是,在联营中如何使用土地,这是当前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有它的特殊性。我国宪法和现行土地管理法规都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可是,目  相似文献   

19.
为期2天的中美法律信息及图书馆研讨会5月29日开始在北京举行,来自中美双方的190名代表与会,研讨会是中美建交30周年的纪念活动之一。  相似文献   

20.
中日知识产权研讨会于2000年11月7日和10日分别在北京和上海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CIPS)和日本发明协会亚太工业产权中心(APIC-JIII)主办,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和上海知识产权研究会协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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