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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明儒 《法学家》2006,(5):73-81
我国现行刑法中直接涉及徇私的罪名有20个之多,都属于与职务有关的渎职型犯罪,因而徇私的含义也应该从这点考虑.从词源上看,徇私在刑法中的意义即为谋私,其追求私利的目的性非常明确,只是谋私的手段可以多种多样,但这种私利的内容非常广泛,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各种非财产性不正当利益.徇私既包括徇私利,也包括徇私情.同时还包含徇单位之私之意.  相似文献   

2.
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索取贿赂,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的定性 一般来说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中的“徇私,”,包括徇私情与私利。而徇私利既包括徇财物利益,也包括徇财物以外的其他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由于徇财物以外的其他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并不涉及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问题,因此这里私利仅  相似文献   

3.
"徇私"不仅包括徇个人之私,而且包括徇单位、集体之私。本文指出"徇私"应当是渎职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属于主观要件中的动机要素。  相似文献   

4.
编辑同志:在办理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如何理解“徇私”的问题,因为这是许多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直接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据了解,目前学术界对此有不同观点,广义说认为,“徇私”既包括徇个人私情、私利,也包括徇单位、小集  相似文献   

5.
渎职犯罪中的徇私是指犯罪动机;在犯罪论体系中属于主观责任要素。徇私要件的含义不能等同于生活用语,一些没有超出一般社会观念容忍度的私情私利,不属于刑法中的徇私。为了本单位利益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徇私。在共同渎职行为中,是否具有徇私目的应遵循“责任个别”的认定规则;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认定具有徇私目的并成立相关渎职犯罪的共犯。徇私情应当与个人私交、上级指令进行区分;认定徇私利须与渎职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联。  相似文献   

6.
现行的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未对予以“因公徇私”明确定性评价。“因公”和“徇私”是两个相对的法律逻辑范畴,体现人性基本属性。徇私具有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本文指出为了牟取本单位利益,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是典型的因公徇私的行为,应进一步明确“因公徇私”行为的法律属性,贯彻罪刑法定,深化案件查处。  相似文献   

7.
马彪 《中国检察官》2012,(13):43-44
司法工作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分子如何认定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1]。归其根本原因是:可视为准司法解释的2003年最高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徇私"应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表明最高审判机关将此类行为定性于滥用职权罪而非徇私类犯罪。但《刑法》  相似文献   

8.
徇私枉法罪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谢晓强 《中国律师》2004,(11):70-71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枉法罪在主观方面一个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必须有徇私或徇情的情节,如果没有,则不能以徇私枉法罪进行追诉。所谓徇情,毫无疑问应是个人之情,因为只有作为单个的生物主体的人才能产生感情,至于单位之间的感情,主要是取决于单位之间的人与人的交往程度。而对于徇私枉法中的“徇私”争议较大的是对于为牟取单位的和小集体利益而实施的徇私枉法行为,能否认为是徇私…  相似文献   

9.
"刑,百姓之命也",这是《三国志》 中的一句话。看来,早在1700多年前,老 百姓就把法律当作自己的命根子了。因 此,他们对法律无不恭敬备至,对"徇私 枉法"无不义愤填膺。然而,令人奇怪的 是人们对另一种枉法行为却视而不见, 甚至津津乐道。这就是"徇公枉法"。 "徇私枉法"容易理解,为谋取私利 而枉法也。而"徇公枉法"则多少就令人 费解。咱们不妨先看几个例子。比如,一  相似文献   

10.
单位犯罪中“以单位名义”和“为了单位利益”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单位名义”不是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并非判断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的可靠方法。犯罪以何种名义实施这种犯罪的外在表现形式,不能表明犯罪意志的归属。“为了单位利益”不是单位犯罪的本质要素,但是从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相区别的角度上看,“为了单位利益”对认定单位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以“为了单位利益”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在单位犯罪的大多数场合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1.
尉琳 《法学杂志》2016,(6):81-91
单位刑事责任能力的理论未能提供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判断标准,司法解释和判例也无实质上的实践判断依据.我国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实质上基于刑事政策的影响,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认定正是刑事政策价值取向的司法表现;从“利益”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国外法人犯罪的理念和立法流变以及我国立法、司法实践来看,“独立的利益”都应成为当下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实践标准;与自然人主体一体化是解决单位犯罪主体资格问题的最终出路.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第339条规定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内容,第九章渎职罪中还有11条规定了“徇私舞弊”的内容。徇私、徇情成为这些渎职犯罪中必备要件,而《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界定它们的概念,两高的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时,检、法两家对“徇私”、“徇情”理解上存在分歧,处理上差异较大。一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第163条、第389条、第393条、第391条设立的对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行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无论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都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前提条件,由此可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条件,是各类行贿犯罪的必备条件,是认定各类行贿犯罪的关键。  相似文献   

14.
利用职务之便应是徇私枉法罪在客观上的必然要求,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指利用行使职权时的便利条件,不行使职权时就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徇私"仅指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包括为单位或小团体谋取利益.  相似文献   

15.
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与“归个人使用”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有时也存在着交叉,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是否构成犯罪,应根据使用公款单位的性质、是否为个人谍利益等分别认定;“营利活动”应指能够直接产生利润的经营活动,如果挪用公款仅仅是为“营利活动”作准备,应视为挪用公款进行“非营利活动”;“挪而未用”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应作为“一般性使用”认定;不同身份的特殊主体勾结共同挪用案件,可以视情况定相同的罪名,也可以分别定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与用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不存在法条竟合的关系,也不能简单从事前与客户有无沟通上区分,应该从两罪所侵害的客体和谍利益的性质甄别。  相似文献   

16.
论枉法犯罪的修改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枉法行为需以“徇私”、“徇情”作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枉法行为需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这不但显得不平衡,而且为枉法者开脱了责任,而增加了认定犯罪的难度。另外,将枉法行为分为三个领域四个罪名加以规定,显得过于繁琐,而对执行活动中的枉法行为规定得过于具体,对仲裁活动中的枉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不利于维护公民权益和法制建设。建议将所有的枉法行为都按一个罪论处,罪名就定为“枉法罪”,并删除“徇私”、“徇情”和“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精简执行活动中的枉法行为的规定,再将仲裁活动中的枉法行为也纳入犯罪的范围。  相似文献   

17.
刘艳红 《现代法学》2023,(3):185-197
为保护民营企业利益,《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加大了对职务侵占罪的打击力度,但基于现阶段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等现象,司法实践中如何协调法益保护与罪刑法定的关系存在难题。综合运用多种解释方法分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不应限定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而应按照实际的“职务”标准进行认定;“本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现存的财物,也包括确定的收益。若“预期利益”属于单位“必然可得”的财产性利益,亦属于“确定的收益”;“本单位”是行为人所在的被害单位,在两个以上单位的合作关系中,被害单位的确定需要穿透复杂的法律关系,从行为人的劳动归属关系和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损害的利益归属于哪一方这两个方面来分析。在刑罚适用上,应该贯彻实质平等原则,在量刑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尽可能通过从轻量刑来维系民营企业的经济发展活力。在此基础上,刑法能够实现依法合理地保护民营企业利益。  相似文献   

18.
试论徇私枉法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这种“出人于罪”的徇私枉法,是徇私枉法犯罪的主要行为方式,也是目前一种多发性的渎职犯罪,本文仅就有关问题加以探讨。 一、关于“徇私、徇情” “徇私、徇情”作为枉法行为的主观动机,修订前刑法仅表述为“徇私”,现行刑法进一步表述为“徇私、徇情”,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检院96年解释”)将“徇私、徇情”解释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  相似文献   

19.
试论单位犯罪中责任人的认定与处罚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准确界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与非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的犯罪,在刑罚处罚上应有所区别;对犯罪单位只能适用罚金刑存在诸多不足,应进一步完善单位犯罪的刑罚制度。  相似文献   

20.
修订后的新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内容,这一问题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单位犯罪的提法欠妥,应使用国际通用的“法人犯罪”概念;单位(法人)犯罪主体不应包括个人投资的独资企业和国家机关;应增加单位(法人)犯罪的过失罪过形式和单位(法人)共同犯罪的立法;应进一步完善单位(法人)犯罪的处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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