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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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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检察机关通过多年来的实践,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在党委领导下开展专门预防与系统预防相结合,检察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近年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不断探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途径、  相似文献   

2.
检察机关依照检察职能,对职务犯罪以及一般刑事犯罪均具有预防功能。本文主要结合检察实践,就检察机关如何开展好犯罪预防工作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3.
预防职务犯罪,是以综合各种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各种措施以防止、控制和减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系统工程。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是指检察机关运用检察手段,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有效途径,控制、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活动。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主要是通过揭露犯罪、惩罚犯罪的特殊预防手段和法制教育、法律监督等一般手段相结合完成的一项任务,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主要应发挥以下作用: 1打击预防。检察机关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办案,加大对贪污、贿赂、  相似文献   

4.
检察机关在不具有一般监督权的情况下,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预防单位的管理与监督,建立有效的制度制约机制,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试对预防咨询的价值和应用进行粗浅探讨。一、预防咨询的意义与作用积极开展预防措施咨询,促进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基本预防措施之一,也是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笔者理解,预防咨询不仅包括检察机关对单位、公民的询问、建议作出解释与答复,更重要的应该是检察机关与其他预防主体之间就制定预防对策、实施预防措施而进行的征询与…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遏制职务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难以量化,难以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进一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随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的有效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也必须随之建立。检察机关要将预防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以保证预防工作能够取得实效,有效地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笔者认为,预防职务犯罪评价机制既要体现对预防工作量的评价,又要体现对预防社会效果的评价,还要体现与检察机关举报…  相似文献   

6.
汤志杰 《法制与社会》2011,(10):209-210
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社会化大预防格局中起着主导作用,能有效预测并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实现对职务犯罪的特殊预防、一般预防和专项预防,与权力机关的监督相得益彰.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可以从用好检察建议、开展检察约谈、加强三项预防工作和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7.
派驻监管场所检察监督工作机制改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管场所具有封闭性、隔离性特点。深化派驻监管场所检察监督工作机制改革,应注意抓好完善立法,拓展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发现刑罚执行中违法犯罪的路径;建立健全监管场所上位对下位、相对独立的派驻检察监督工作模式;进一步深化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一体化侦查机制,突出检察机关的刚性监督作用:强化派驻检察人员业务管理和培训等工作。  相似文献   

8.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在新世纪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体现,是通过检察职能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举措。要顺利推动这项工作,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便是建立检察机关预防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充分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实现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齐头并进。法律对于防止权力滥用有着较严格的规定,体现为行使权力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实体法的规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职务犯罪预防中最重要的一支力量,在职务犯罪预防中…  相似文献   

9.
王煜  赵刚 《中国检察官》2010,(11):57-59
侦防一体化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与反贪、反渎部门相互配合,结合执法办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作为有别于纪检监察机关、国家预防腐败局和社会各行业系统治安预防的专门预防,侦防一体化体现了检察特色.是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整合检察资源的预防机制创新,  相似文献   

10.
《政法学刊》2019,(3):69-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重新构建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体系,其中最引人瞩目的莫过于检察自侦的情形。"侦查"被重新定义,新检察侦查权是一项直接侦查权,其既是对职务犯罪调查权的补充,也是对检察机关自身职权的补强,有利于优化反腐资源配置,提高反腐工作效能。新检察侦查的立案范围分别在主体方面、客观方面、时空方面做出了限定。在互涉问题上,立法明确了"监察优先"原则和"沟通机制"。职务犯罪调查活动本质上亦属诉讼活动,应在法律监督范畴之内。而监察与检察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在制度设计上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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