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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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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几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对受贿案件的处理上逐渐形成了这样一种习惯做法: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在追查赃款去向时,只要受贿人交待有为公家的花项,并拿出发票(主要是吃吃喝喝的饭费票)来证实,那么就得在其受贿总额中给予扣除(以下简称“扣除认定法”),只对剩余部分作为其受贿罪的最后认定数额予以定罪。笔者认为这样做既没有法律根据,又不利于打击贿赂犯罪,也会产生负面的社会后果,是执法实践中的一个误区。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相似文献   

2.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受贿罪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财物。这两种受贿行为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然而其共同特征是取得他人财物。  相似文献   

3.
刘洋 《天津检察》2008,(2):36-38
有关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不同观点 受贿犯罪由于其并没有直接侵吞国有(公共)财产,因此,比较贪污、挪用公款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行为隐蔽性更强,因此,在实践中,往往是案件已经完全结束,行为已经完全既遂才被发现、处理。所以“受贿未遂”也就变的十分“稀有”,特别是加上证据固定的困难,使受贿未遂案件难以发现,也使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难以确定。  相似文献   

4.
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界限李恩慈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界限,在刑法理论上有不同的主张。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意见:(1)阶段行为说。认为受贿罪的既遂,应以受贿人承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为标准。其中索贿的应从实施索取准贿行为之时为受贿既遂。(2)实际控制说。...  相似文献   

5.
受贿罪可以分为一般受贿与斡旋受贿。而一般受贿又可以分为主动索取型受贿和消极接受型受贿。主动索取型受贿具有两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索取他人财物。消极接受型受贿的客观要件包括三个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  相似文献   

6.
盗窃既遂、未遂的划分,不仅仅作为情节轻重的差别影响到量刑,许多情况下更直接影响到定罪。按有关司法解释,盗窃未遂,如非情节严重,不应定罪处罚。而盗窃罪是否构成,某些情况下又会对其他犯罪的构成产生影响(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盗窃既遂、未遂的标准,理论界各执一词,由于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司法界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相同的情节因执法者认识不同而有差别悬殊的处理结果,造成司法混乱,不利于法律公正与尊严。本文拟从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盗窃既遂、未遂标准的争议入手,结合法理和司法实践经验,通过对失控说理论及其相关概念的分析、界定,为统一标准之建立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由于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盗窃罪的既遂采用的认定标准不同,对于情节相同的盗窃案件,不同的执法者会作出不同的量刑结果。我国理论界对于盗窃罪主要存在控制说、失控说、失控加控制说三种标准,其中失控说应成为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8.
绑架罪的既遂未遂问题在刑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实现目的说、复合行为说以及单一行为说。笔者赞同单一行为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并实际上控制了他人的,就应当认为构成要件已齐备,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相似文献   

9.
关于盗窃罪既遂标准的争论主要在失控说与控制说之间展开。失控说符合结果犯和目的犯理论,合理地框定了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有利于法益保护,因而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
由于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盗窃罪的既遂采用的认定标准不同,对于情节相同的盗窃案件,不同的执法者会作出不同的量刑结果。我国理论界对于盗窃罪主要存在控制说、失控说、失控加控制说三种标准,其中失控说应成为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11.
一般认为,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为既遂,否则就是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理论上存在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取得说、失控说、失控 控制说、损失说等。上述各种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中取得说是通说。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罪的既遂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12.
一、受贿罪的性质什么是受贿罪的性质,目前法学界仍在争论之中。一种观点认为:受贿罪是一种经济犯罪,主观上是以获取一定经济利益为目的,直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管理秩序。从立法角度讲,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惩治贪污条例》将受贿罪作为贪污的一种形式。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就包括受贿罪的内容。另一种观点认为,受贿罪是一种渎职罪,行为人侵犯的是国家机关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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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涛  田欢忠 《犯罪研究》2009,(3):49-54,62
受贿犯罪腐蚀了国家肌体,动摇了社会的根基,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也是反腐败斗争中重点打击的对象。然而,就目前而言,受贿犯罪仍呈现高发态势,其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比例也居高不下,究其原因,除了受贿案件取证难外,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证据标准的把握存在困难,以至在现实中,逐渐形成了惩处受贿犯罪“宁纵勿错”的思想,给了受贿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探讨受贿罪证据标准问题,有助于我们正确把握受贿罪证据标准,从而加大对受贿犯罪的惩治力度。本文试从受贿罪证据标准的概念、含义,受贿罪证据标准的法律要求,受贿罪证据标准的现实基点以及受贿罪证据标准的构想四个方面,对受贿罪证据标准问题作一粗浅的分析与思考。  相似文献   

14.
在同一犯罪的犯罪构成存在层次性变化的情况下,同一犯罪的既遂标准相应地存在层次性差异,而不可能具有唯一性。相对于基本犯的构成要件而言,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由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数额加重犯、情节加重犯以及包容加重犯之间所存在的构成要件的层次性差异所决定,对这四种加重犯和基本犯的既遂标准应予以区别对待。加重犯在内部结构上由基本犯和加重因素两部分组成;脱离任何一部分对加重犯的既遂问题进行讨论,都是不合时宜的做法。加重犯既遂的判断标准是:基本犯的构成要件的齐备加加重因素的具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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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类型化的犯罪既遂标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应当努力从犯罪既遂和未遂相区分之意义的角度来分析和论证具体主张的科学性,应当始终贯彻事实和价值的二元区分。当前刑法理论界所提出的关于犯罪既遂认定标准的理论主张,无论是“目的说”、“结果说”,还是“构成要件满足说”,都不能作为犯罪既遂认定的统一标准。本文在重新界定结果的基础上,把直接故意犯罪分类成行为犯和结果犯两大类型,进而提倡分别适用类型化的犯罪既遂标准。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盗窃既遂、未遂标准的争议,实际上是控制说与失控说的争议。●相对控制说而言,失控说将盗窃罪法定危害结果定位为失主失去对财产的控制,在保护被害人方面具有优势,在司法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控制状态可划分为: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事主对财物具有间接控制的不构成失控;如果失控“转瞬即逝”,亦不构成事实上的失控。●判断是否失控首先要判断物主的控制范围。私人场所、公共场所以及“盗窃当场”不同场合有不同的标准。盗窃既遂、未遂的划分,不仅仅作为情节轻重的差别影响到量刑,许多情况下更直接影响到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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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既遂未遂标准应统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判断强奸罪的既未遂,在我国原本不成为问题。插入说乃刑法学界之通说,亦为实践部门所采纳。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罪名,认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罪名为强奸罪。由此,强奸罪的既未遂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与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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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盗窃的既遂与未遂标准的认定采取控制说,既凡是被盗财物以实际脱离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管制并且已实际置于犯罪行为人控制之下,属于既遂,否则是盗窃未遂。对于一般的盗窃来说这一标准比较容易掌握,但在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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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盗窃未遂案件非常多,关于盗窃既遂未遂的标准,理论界各执一词,司法实践中相同的情节因执法者认识不同而产生了差别悬殊的处理结果,按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盗窃未遂,如不以数额巨大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不应定罪处罚,而上海市公检法司《关于本市办理盗窃未遂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规定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目标,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或者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  相似文献   

20.
黄卉  陈瑾 《法制与社会》2013,(15):294-295
犯罪既遂的分类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分为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侵害犯与危险犯、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本文对这几类犯罪做出分析,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对犯罪既遂标准的确定做出更明确的理论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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