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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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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的民事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其自身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各种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不断出现,良事两审终审制的弊端不断地显露出来。本文认为应该重新构建符合当前国情以及司法现状的综合审级制度,即把原有的两审终审制与一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有机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2.
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   总被引:32,自引:0,他引:32  
杨荣新  乔欣 《中国法学》2001,(5):117-124
审级制度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它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一个民事案件需要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才产生既判力的制度。由于民事诉讼本身的特点,基于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所追求的目标,民事诉讼所设立的审级制度应当是多层次的,即以两审终审制为基础,以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为其必要的补充。换句话说,将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与基本的两审终审制相结合共同构成我国的审级制度。  相似文献   

3.
试论我国审级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审级制度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基于民事诉讼本身的特点、基本理念和价值目标,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应当是多层次的,即以两审终审制为基础,以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为其必要的补充。换句话说,将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与基本的两审终审制相结合共同构成我国的审级制度。  相似文献   

4.
黄正桥 《法制与社会》2013,(36):169-170
作为一项1954年确立的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两审终审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对民事审判制度进行改革。主流观点认为,建立多元审级制度——即以二审终审制为主,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为辅的审级制度较为符合我国目前实际。但这种做法能否实际发挥作用,能否解决二审终审中存在的根本性问题,仍值得商榷和有待将来实践的验证。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构与优化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审级制度是一项基本的民事诉讼制度 ,其基本功能有二 :即纠正错误判决和统一法律见解。我国四级二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的建构 ,由于欠缺审级制度功能论和相关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考虑 ,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弊端和制度体系上的不和谐。因此 ,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 ,并遵循审级制度的基本原理 ,重构我国四级三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 ,在重构的基础上优化具体程序的设计。  相似文献   

6.
论中国民事审级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不是"舶来品",而是经过漫长的演变过程逐渐形成的。现行法上的"四级两审制"民事审级制度在特定历史时期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目前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接近司法的需求。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体系的完善应当确立"四级三审制"、增设职能管辖制度、贯彻上诉利益理论、明确第三审为法律审等基本制度,同时建立允许例外情形下基于法定或意定的原因而适用一审终审制度,以及越级上诉制度和特别上诉制度。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西方国家的民事审级制度是三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第二审法院的裁判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①。因此,从与三审终审的比较来看,我国的二审终审显得“瘦小”。相映成趣的是,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再审的概念,大陆法系国家再审制度也比较简单,仅当事人有权启动再审程序,而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却异乎寻常的“肥大”,不权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可以职权发动再审程序。这种普遍救济制度的“瘦小”与特别救济制度的“肥大”,不仅影响了视觉上的美感,更使得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能很好得到解决。在我国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社会条件和人们的价值观念都有所改变的情况下,在司法改革的浪潮热不可挡的大前提下,检讨我国的民事审级与再审制度并借鉴当今世界主要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国家的通例来平衡二进行的关系,便极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8.
赵衍 《法制与社会》2014,(16):253-256
二审终审叠加再审,是我国基本的民事审级制度。但目前,该审级特别是再审制度严重的局限和弊端,某种意义上正在加速成为一个司法滥权和司法腐败的新兴滋生地并且直接冲击和颠覆到了我国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本文在长期跟踪该领域相关理论争鸣,并结合近三十年尤其是最新司法实践经验后,真实、典型、全面地力陈了上述局限和弊端及其相应危害性。同时,从规则补缺、理论探究以及机制对接等等诸方面提出了相对科学先进、翔实周延、行之有效地及时杜绝上述种种局限和弊端,进而接力构建我国三审终审制之民事审级制度的一揽子设想和办法。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相似文献   

9.
正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完善一直是民事诉讼法学界关注的焦点。有鉴于民事审判领域"终审不终"、"同案不同判"现象的频繁发生,民诉法学者普遍主张将现有的两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制。〔1〕尽管关于第三审的具体制度设计存在分歧,学者们达成的基本共识是第  相似文献   

10.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田玉 《河北法学》2004,22(11):79-83
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 ,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有蜕化为“一审终审”的危险 ,加上其他一些弊端 ,两审终审制度渐呈难以为继的趋势。在构建我国三审终审制过程中 ,不必拘泥于三审上诉为“法律审”的限制 ,而应当考虑审级制度与再审程序的互相协调、作用互补。同时 ,要对现行各级法院的职能作出调整和分工 ,从组织机构上保障三审终审制度真正得到实施。  相似文献   

11.
新民诉法实施及级别管辖标准调整,是今年影响民事审判工作的两大事件。我国四级法院管辖案件的标准重新划定、民事审判职能出现巨大变化,现行二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受到极大冲击和影响。新的形势呼唤新的审级工作格局,向多重审级过渡与渐进是较为可行和可能的道路。  相似文献   

12.
审级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整个司法体系的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审级制度由于制度设计上的不合理以及实际运行中的不规范,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目前,各界学者纷纷提出对审级制度进行改革意见,主张以三审终审制代替二审终审制。  相似文献   

13.
我国应当按审级制度的构建原理,改革目前的法院设置、职能配置以及级别管辖制度.构建多元化的审级制度,即按司法区设置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和简易法院等四级法院系统。简易法院设小额法庭,管辖小额请求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简易法院管辖轻微民事、刑事初审案件:地区法院管辖其余的初审案件以及来自简易法院的上诉案件:巡回上诉法院管辖来自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一般案件实行二审终审:但具有重大法律意义的案件和死刑案件可上诉至最高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并建立适当的判例制度。同时改革与审级制度紧密关联的配套制度,如司法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保障;建立法官编制及法官遴选、保障、惩戒制度;改革法院内部的分工与管理;废除审判监督程序.改设再审之诉程序等等。  相似文献   

14.
审级制度,是指一个案件需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宣告终结的一种法律制度。人孰无过,谁都难免犯错误,法官也不例外。实行审级制度,目的在于使下级法院可能作出的错误判决和裁定,能够及时地通过上诉程序得到纠正。可以说,市级制度的建立和运作效果,直接影响着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现行审级制度的困惑我国的审级制度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各个根据地法院,市级制度不统一.有的实行二审终审有的实行三审终审。解放初期,我国法院原则上采用两审终审制,但对个别特殊案件允许对…  相似文献   

15.
刑事简易程序和审级制度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公正与效率。简易程序强调的是效率优先,而审级制度则有着不同的模式,不同的模式其效率价值的定位不尽相同,一审终审强调效率优先,二审终审强调效率和公正并重,三审终审则强调公正优先。由于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依法都实行两审终审制,这就使得简易程序中效率优先的价值难以凸显。因此,有必要改造刑事简易程序的审级制度,使简易程序和一审终审的效率价值目标协调一致。  相似文献   

16.
胡炜冬 《法制与社会》2011,(14):122-123
审级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设置科学,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基本价值目标的实现.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随着社会价值取向的多元化,现行的民事审级制度已显现出难以满足当今诉讼主体对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需求的弊端。因此对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进行完善十分必要。本文从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历史原因、存在现状出发,引出建立多元化民事审级制度,进而完善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  相似文献   

17.
姜焕强 《河北法学》2004,22(10):139-143
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审级制度虽有一定差异,但多是以三审终审制为原则确立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化,现有四级两审终审制的缺陷已不断显现,并与现代审级制度的一般原理相悖。现有审级制度在程序设计上以及在与司法体制相融合时表现出的渚多缺陷,已经影响到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需重新建构以三审终审为原则,以一审终审为补充的刑事诉讼审级制度,同时实行法院的职能分层,规范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18.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首次确立了我国统一的四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即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不同的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宣告终结的制度。1979年、1983年先后修改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沿用了上述规定。1982年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将两审终审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规定下来,并以此对案件管辖、诉讼程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审级制度。在当今各国普遍采用三审终审制的趋势下,中国的四级两审终审制可谓是独树一帜。但是,50年的司法实践表明,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对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9.
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各种复杂法律关系的出现,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基于审级制度的基本原理.西方国家的经验以及我国的现实国情,对我国现行的民事审级制度加以改革,以满足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追求,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20.
审级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审级制度体现着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现代诉讼程序走向人权和法治的标志。本文先论述了审级制度的相关价值,然后通过对我国审级制度的现状论述来证明我国有必要建立三审终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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