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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71 毫秒
1.
2000年初,宁波市纪委在全国首开“581”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专用账户,即“廉政账户”。廉政账户的出台,让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通过银行上交其收受的无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的现金、有价证券,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减少了贿赂案件的发生,对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2.
《先锋队》2002,(5)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腐败犯罪的中间人被界定为介绍贿赂犯罪嫌疑人,其行为属于刑法严厉打击的严重刑事犯罪。我国新颁布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介绍贿赂罪的界定和立案条件: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  相似文献   

3.
2006年7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以《研讨会纪要》形式下发“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纪要规定:一、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但下列几种情形,因行为人的受贿故意不能或难以认定,不宜以受贿犯罪论处,或者应将该部分财物从受贿数额中扣除:1.行为人因难以推却、退还等原因而收受他人财物,随后将财物上交单位账户或放入小金库使用的;2.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后,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时公开说明了财物的性质或…  相似文献   

4.
《北京支部生活》2010,(11):64-64
介绍贿赂,就是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对这种“中间人”,不管是否得到好处,都应处理。因为在“中间人”的作用下,构成了贿赂违纪或犯罪。“中间人”充当了“同案人”的角色,客观上侵犯了党和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介绍贿赂有两种情形:一是受行贿人之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  相似文献   

5.
“商业贿赂”行为如何界定?医院给付其他医院医生“介绍费”、“处方费”等行为可能构成商业贿赂吗?啤酒公司以收买瓶盖方式推销啤酒是商业贿赂行为吗?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如何定性处理?医院非法收受保险公司给予“劳务费”的行为属什么性质?  相似文献   

6.
收受回扣以贿赂论处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同反不上当竞争法》,并于12月1日起实施。通过人大的立法,对“回扣”有了明确的说法。该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  相似文献   

7.
“腐败托儿”,是指在贿赂案件中那些穿梭于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为其牵线搭桥、介绍贿赂的人。腐败这颗“毒瘤”,在社会多种因素的交互感染下得以滋生、扩散,而“托儿们”的所作所为在其中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托儿”众生相在形形色色的贿赂案件中,“托儿”的身份各具不同,有地痞流氓、商界大佬,也有娇色美女,他们大多心计多端、阴险狡诈。抓“小辫子”的“老太”论起“托儿”在社会上造成的恶劣影晌,臭名昭著的瑞安“地下组织部长”陈仕松十分具有代表性。因有过“跳大仙”经历而被称为“老太”的陈仕松,虽说目不识丁,充其…  相似文献   

8.
《支部生活》2005,(12):13-13
湖南省纪委、省监察厅最近出台《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明确规定。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大操大办,禁止动用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为迎亲、送葬队伍开道。特殊情况下需使用公务用车的,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按规定缴费。每年省管干部个人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报告表,还将报送给省纪委,存入领导干部本人廉政档案。该规定不仅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范围进行了规定,还严禁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以及在“礼尚往来”名义下收受钱物。  相似文献   

9.
致歉声明     
《党建文汇》2008,(9):29-29
“杀熟”,意思是:做生意时,利用熟人对自己的信任,采取不正当手段赚取熟人钱财。郑州市热力总公司、郑州电缆集团、白鸽集团原掌门人刘先超,因受贿上千万元,近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刘先超在受贿时也“杀熟”,在其所收受的贿赂中有相当部分是其亲友、老乡、下属送的——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刑法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某些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缺乏这个要件,就不能论之以相应的贿赂犯罪。但对于如何认定某个利益是否正当,学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致使同一个案件或类似案件在不同地区呈现出不同的结果,影响了对相关贿赂犯罪的准确惩治。我们认为,对于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的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应当采取综合的判断方法,即从行贿人和受贿人两方面来综合考量,予以最终确定,而不应当采取单一的标准。  相似文献   

11.
据《京华时报》报道,9月27日,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是指如果公职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这条消息被媒体发布后,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不过,在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布的相关草案中“,收受礼金罪”的条款并未列入。对此,草案说明解释“:考虑到这些问题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未列入本草案。”尽管如此,围绕这个话题的争议仍在继续。有人认为“,收受礼金罪”能有效遏制公职人员以礼尚往来名义掩盖受贿行为,是密织法网的客观要求;也有人觉得,增设“收受礼金罪”既无必要,又不具备可操作性,很容易沦为“口号立法”。本刊邀请持不同观点的两位嘉宾——法学学者杨天军和资深检察官曹元新一起讨论这个话题。  相似文献   

12.
张铁 《当代贵州》2011,(11):7-7
反腐利剑再次指向“收送商业购物卡”行为。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重申,领导干部收受商业预付卡等,将以收送同等数额的现金贿赂处理。  相似文献   

13.
《廉政瞭望》2014,(20):14-14
在日前举办的一场法学研讨会上,北大法学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认定为犯罪,“这个罪名的设置就将感情投资的问题解决了。”  相似文献   

14.
新《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张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况且已经退休,如果其仅以退休人员的身份去帮助单位联系、介绍业务,不可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但他在受国有公司委托购买柴油添加剂的事务中,已具有代理人资格,其签订合同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因而,张某利用签订经济合同,收受贿赂,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依据新《刑法》第163条、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应认定其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上期答案:受委托从…  相似文献   

15.
《党课》2012,(3):71-71
“如今我手里有点权,如果不为自己做点什么,万一我不在这个岗位上不就亏了吗?甚至后悔自己曾经抵制过诱惑,不平衡感一直折磨着我。”正是在这种想法的驱使下,江苏省无锡市信诚管理处发展处原处长余建新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权钱交易,以此来寻求内心的平衡,从2006年至2010年,共收受多家企业贿赂58.3万元。  相似文献   

16.
赵元 《党员文摘》2007,(9):19-21
2006年12月20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一案。 法庭上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为王有杰辩护的律师当庭受到他的呵斥:“不要再替我狡辩了,我有罪。我收受巨额贿赂,葬送了美满幸福的家庭。还有什么可以争辩的?”  相似文献   

17.
在秘书长的工作中,“协调”是使用频率较高的词汇之一。然而,一些腐败分子却把“协调”变成了权钱交易的代名词.在所谓协调工作的背后上演了一幕幕丑剧。最近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福州市原副市长刘用癣受贿案,就是一起利用“协调”工作从中频频收受、索取贿赂的典型案件。  相似文献   

18.
竺光 《奋斗》2006,(8):40-43
商业贿赂在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运行中。呈现出泛滥和蔓延之趋势。在许多行业中。商业贿赂已成为“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在各类商业活动中。收受回扣、佣金现象司空见惯,回扣的形式越来越隐蔽.贿赂的技巧五花八门。应有尽有。在某些领域。如医疗器械、药品、工程项目承包等行业中。贿赂更是明目张胆。且数额巨大,即使是公开招标.也挡不住无孔不入的商业贿赂大军。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各地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过程中,不时有新举措新经验出台,这些改革创新的举措一经实施都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尤其引人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性的廉政措施在大张旗鼓地实行一段时间后,又在褒贬不一的声音里销声匿迹,这是什么原因呢?“廉政账户”为什么被取消?浙江省宁波市在市委原书记许运鸿等多名主要官员因腐败被查处后,于2000年初在全国首先推出了廉政账户“581”(谐音“我不要”)。旨在让有关人员通过上交其收受的“无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的现金、有价证券,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挽救濒临犯罪边缘的党员干部”。设…  相似文献   

20.
《党的建设》2011,(6):58-58
一、司法机关办案绝对不会在电话中询问用户的银行账户等有关个人秘密的信息,更不会要求用户按指令操作银行账户或是将钱存入所谓“安全账户”;二、犯罪分子在诈骗中会使用“任意显号”软件拨打电话行骗。当用户接到类似电话时不要轻信,有疑问可以先挂断电话,然后回拨这个号码,就会联系到被虚拟冒充的真实号码,直接询问即可辨真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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