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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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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上市公司独立监事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明辉 《河北法学》2005,23(10):42-46
独立监事制度有助于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从而强化监事会对董事和经理的监督职能。在对日本和我国台湾外部监事制度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独立监事规定及实践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我国引入独立监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运行实践的调查、统计和分析发现:一方面,监事会制度运行效果不佳,其原因至少包括监事学历较低、经验不足、兼职较多、身份不够独立等,另外,外部专家和中介机构借用较少、控股股东可控制监事会、监事解任压力较小、部分监事并不适宜担任监事、监事报酬整体偏低,也是导致监事监督实效较差的因素。另一方面,我国公司监事会的规模和开会次数相对合理,部分公司规定了独立监事制度、监事会会议次数、解聘条件、累积投票制的应用等,这值得推广。导致监事会运行效果不佳的原因大部分可以通过良善的制度克服,既有的经验可以保留、提倡、宣扬。  相似文献   

3.
姜洋 《法制与社会》2010,(8):209-210
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国有独资公司特别的法律地位,国家掌握着国有独资公司,就把握住宏观经济的命脉。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的监督机构,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当前存在着外派监事,职工监事如何有效履行职责以及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如何有效充分履行职能等问题。本文认为,应通过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监督体系与外派监事的考评体系,培养专业的外派监事以及对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之间实现职权合理配置等方法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监督职能,巩固国有独资公司在国民经济中重要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4.
简论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开甫 《法学评论》2005,23(2):123-127
监事会制度既是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我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 ,但现行制度上的缺失和自身结构的不合理 ,导致公司运作实践中监事会徒有虚名、监督无力 ,故亟待公司立法从监事任职资格、实质产生程序、扩充监督职权、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改善监事会结构、赋予监事独立诉讼权、协调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入手 ,充分利用和开发监事会的监督资源 ,健全公司监事会制度 ,以适应监事会履行职责的需求  相似文献   

5.
曹艳芝  尹涛 《河北法学》2004,22(1):118-121
我国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监事会在实现其职能过程中遇到了四大障碍:股东大会名不副实、董事会权力膨胀、监事会缺乏实际上的独立地位、监事素质普遍较低等。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必须完善股东大会制度,强化监事会的权力,提高监事会的独立地位,加强监事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6.
随着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扩张.凸现监事会的价值功能显得尤其必要。只有建立和完善监事会的内部构架,强化对监事的约束.才能使监事会承载有效监督的重负。  相似文献   

7.
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外部监事制度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杨帆 《法学》2001,(12)
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内容,日本商法中的外部监事制度正是为保障监事监督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而设计的。深入理解外部监事制度的法律含义和功能,区分外部监事和独立董事各自的特殊功能,探讨我国公司法引入此项制度的可行性,将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8.
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是建立和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做好监督工作。构建多层次的监督网络在国有企业中构建结构合理、程序严密、运作规范、制约有力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是实施有效监督的基础。一是出资人的监督。由国家采取派驻巡视员或监事会的形式,代表国家定期对企业的经营者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监督考核,根据业绩情况作出奖惩。二是法人治理结构的监督。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对董事会成员及所任命的各级管理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防止不廉洁问题的发生。企业内部的监事会按照《监事会章…  相似文献   

9.
我国公司监事会欲实现对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有效监督,其监督方式须进行全面调整.须由非专业监督向专业监督转变,实现财务监督和自我组织的专业化;须由回顾式监督向展望式监督转变,通过增设董事会报告义务增加监事会的监督信息供给,通过增设公司重大事项同意保留权强化监事会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力,通过增设监事会的风险控制监督义务使监事会与董事会共同防范公司经营风险;须由对立式监督向合作式监督转变,在充分尊重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独立领导权的基础上,通过增设监事会的协商权实现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的良性互动,通过明确监事会与董事会的连带责任增强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的敏感性,从而彻底扭转我国公司监事会监督无力的局面.  相似文献   

10.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相似文献   

11.
一、监事会及监事会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监事会是在现代公司内部设置的由监事组成并对公司业务执行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重要组织机构。从各国公司法的立法情况来看,尽管对监事会这一内部履行监督职责的机构称谓不同,如日本称为监察役,德国称为监事会,我国台湾地区称为监察人,但在性质和功能上并无本质的区别,都是作为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来达到公司内部自治监督的目的,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防止公司经营管理层可能权力滥用的问题。监事会最早源于现代意义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并随着后者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因为在古典企业里,资本所有权…  相似文献   

12.
监事机构诉讼权是法律平衡公司董事会与监事机构之间因权利中心转移造成监事机构监督乏力 ,股东权益遭受侵害后无从救济的两难境地的精巧设计和解决办法。在我国 ,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职能弱化 ,存在明显漏洞 ,现行法律难敷应用 ,故应及时确立公司监事机构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3.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二、第二百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  相似文献   

14.
公司监事会作为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公司的顺利运营,我国在1994年施行的《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会制度。然而,实践中的监事会徒有虚名,未能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这已是一个公认的事实。其中原因之一是,我国监事会存在严重的制度设计缺陷。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日本,于1899年通过《商法典》确立了监事制度,以后经过多次修改《商法典》,强化监事制度,形  相似文献   

15.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或1-2名监事以监督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可是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大多规模较小且人合性较强,监事由于种种原因在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本文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设立监事提出了质疑,并依据分析得出类型化解决这一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监事会作为国有企业内部重要的专门监督机构,在规范国有企业决策层和执行层的权力运作,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黄石市对本市12家国有企业进行了调研,发现很大一部分国有企业监督职能弱化,存在着监事会不监事或监不了事的状况。弱化的表现一是  相似文献   

17.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相似文献   

18.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关的设置是实现内部制衡的重要机制,相互之间必然会产生利益冲突,但倡导凡诉必立完全承认内部诉讼或以传统的诉讼当事人资格理论完全否认内部诉讼关系都过于绝对。从利益衡量以及机关的制衡策略设计角度而言,我国未来公司审判实践中只应该承认监事会对董事会,以及监事对董事会在特定条件下具有诉讼当事人资格,而董事会对监事会,以及这两类机关的成员对所属机关都不应该具有诉讼当事人资格。  相似文献   

19.
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建立了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为内部监督主体的“双核心监督机制”。但我国的“双核心监督机制”基本上没有实现其立法目的。其主要原因是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没有充分的独立性,也无法有效行使相应的法律监督权。改革的措施是在我国《公司法》中同时规定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为核心的两种监督模式,并赋予上市公司自行选择其中之一的权利。同时,我们应该针对导致现有监督机制失效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从监事会的监督功效方面而言,应扩大监事会的人数规模;完善监事会的人员结构;授予监事会更多职权;强化监事的法律责任。从独立董事的监督功效方面而言,应采取保障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措施;健全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20.
正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晋西工业集团公司在重组整合、建立集团化管控运行机制过程中,公司纪委结合企业现状,推进"三位一体"大监督工作法,确保了晋西集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提升了企业的管理水平。整合监督资源,形成大监督工作格局合理设置监督机构和人员。晋西集团成立了监督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管理企业监事会、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及子公司监督业务工作,主任委员由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担任,委员由专职监事及纪检监察部、审计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担任。各区域性的子公司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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