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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其主观目的是否固于使犯罪分子“免受”追究?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属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逃避处罚除当然地具有使犯罪分子“免受”追究之意外,是否还包括使犯罪分子“轻受”追究之涵义。 笔者认为,对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轻受”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在有权部门作出明确规定后再依法调整。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中,通常使用“犯罪分子”一词,特别是刑法典较为常见。笔者认为,法律条文作为一种要求很严格的规范性文件,使用“犯罪分子”一词是不妥当的。 首先,“犯罪分子”一词不是法律术语,在法律中的地位不明确具体,不符合法律条文的规范性要求。“犯罪分子”既指人民法院判决后的罪犯,也指人民法院未判决而以后必定判决有罪的犯罪  相似文献   

3.
一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的两种不同形态。对于这两者的区分标准,我国刑法学界较普遍地沿用了资产阶级国家刑法理论中的观点,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①相应的,犯罪未遂则是“犯罪分子的行为未完成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②很显然,上述观点是把是否具备犯罪构成作为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的,具备犯罪构成的是犯罪既遂,反之,则是犯罪未遂。可见,这  相似文献   

4.
随着打击经济领域里犯罪活动的斗争深入开展,那些被人喻为“老虎”的经济犯罪分子不断地被揭露出来了。有的已俯首就擒。这无疑是大快人心的好事。但是,有个情况却值得注意:有的单位只注意了打“虎”却忽视了包庇、纵容经济犯罪分子,为经济犯罪分子充当靠山的人。俗话说,龙行云,虎凭山。虎一旦离开了山,犹如一只惶惶然的丧家犬。象“人民日报”报道的安徽淮南市尹学礼那只已关进樊笼的“虎”,却被劳改单位指派,放出来搞焦炭,一个“老关系”,市一级的局党  相似文献   

5.
依法追回犯罪分子抢劫、盗窃或贪污、受贿取得的赃物,从而保护国家、集体、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害,这是侦查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但是在犯罪分子无力赔偿的情况下,责令其近亲属赔偿则有悖于我国现行法律. 1.追赃应追缴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财物,而不应责令其近亲属赔偿.我国实行的是“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这就是说“一人犯罪一人当”,谁犯罪,就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只处罚有罪的人,不连累那些与犯罪人仅有家属、亲戚、邻居、朋友等关系没有犯罪的人,追缴赃款也不例外.我国刑法第55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如果侦查机关对犯罪分子挥霍掉的赃款,责令其近亲属赔偿,显然是不合法的.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们在办案实践中,对刑法这一条文中的“明知”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凡是以营利为目的,为犯罪分子窝藏或者代为销售赃物的,都构成窝赃或销赃罪;也有的对“明知”二字单纯理解为:必须是犯罪分子亲自告诉窝藏、销赃者,或窝藏、销赃者亲眼看见犯罪分子用犯罪手段得来的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才为“明知”,除此之外都不能视为“明知”,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总则第一条明确规定:“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刑事政策。这是一个既对立又统一的政策。就是对一切犯罪分子既要依法严惩,又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分子予以区别对待。“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在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掌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第1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我认为这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讲,既不利于打击犯罪分子,也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因为事实上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的犯罪分子,除个别人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征之一,而且这是犯罪未遂鲜明的主观特征,是犯罪未遂最本质的条件,是犯罪未遂与着手实行犯罪后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显著标志。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我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据此,某市法院针对该市所有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按每月回家探视两天计算,直接在判决书中抵减刑期,确定实际执行的天数。如判决某犯罪分子拘役五个月,按每月回家二天计算,最终判决该犯罪分子实际服刑期为四个月零二十天。对这种做法,我们认为欠妥,首先,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回家探视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属选择性的。其次,可以回家“一天”…  相似文献   

11.
一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规定,对六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相应条款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该条第二项规定的一类犯罪分子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该项后半段关于“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这一规定,是对《刑法》第134条故意伤害罪的重要修改补充,是增设和强调了故意伤害罪的一类特殊形式,它已经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二款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那么,在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可否依照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笔者认为,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后段只是规定了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明文肯定对于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  相似文献   

13.
刑法第151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数额较大”的规定,在理解上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的同志认为“数额较大”,只是判刑的标准。我们不同意这个观点。我们认为,“数额较大”是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要件之一,同时,也是判刑的标准,这两者是不可分割的。但首先,它是定罪的要件,如果数额不是较大,就不能构成这三种罪,也就谈不上判刑的问题。数额的大小,是衡量侵犯财产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尺度,它反映了财产罪的特点,对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有力地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分子有着重要意义。有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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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从这一规定中明显地看出:“追缴”、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这个“认为”,在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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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严打”整治斗争,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三次“严打”,为在“严打”斗争中,依法审理好每一起案件,本文试就此次严打斗争中刑事审判工作可能遇到,且反应比较多的部分问题谈点意见和看法。 1.关于刑法总则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如果判决该犯罪分子罚金,而其所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罚金时,是先退赔还是先执行罚金?  相似文献   

17.
论追、退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追赃、退赃的性质 物品本身并不天然是赃物,只有当它被犯罪分子非法取得时才具有“赃”的性质。很明显,“赃”与犯罪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侵害了两种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即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民法保护的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因此犯罪分子必须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责任。以犯罪分子已承担刑事责任因而不必要承担民事责任即“以刑代民”的观点为指导,则必然出现司法机关对追赃的消极态度,以至于不追赃。实际生活中往往有这样一种情况,犯罪分子无赃可退,或表面上无赃可退,但与被损害人约定,如不告发,则设法补救其损失,如告发,则被侵害人将一无所得。也就是通俗说的“公了”与“私了”之分。被损害人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宁愿与犯罪分子“私了”以迅速、完全地补  相似文献   

18.
减轻处罚的情节是量刑情节的种类之一。审判实践中,对犯罪分子量刑时,经常遇到被告人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如何正确理解减轻处罚的含义,对被告人的准确量刑具有重大意义。而许多审判人员对减轻处罚的法律概念具有不同的理解。笔者在此对减轻处罚的理解及其适用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减轻处罚的理解 《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就表明,减轻处罚就是对犯罪分子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卜判处刑罚。在这里要真正弄清减轻处罚的概念,必须对“法定刑”以及“法定最低刑”有一个正确的定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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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们为了正确执行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对管制犯的管束,就必须把缓刑犯和管制犯的根本不同之点加以区分。这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缓刑不是刑罚,而是刑罚具体运用中的制度。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相似文献   

20.
我国历代法律都重视自首从轻处罚。秦律有自首减刑,汉律有“先自告、除其罪”。唐律规定“犯罪未发而能自首者免除其罪”,如轻罪虽发但能自首重罪,则免除重罪。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1979年7月公布的刑法,对犯罪后自首的从轻处罚在第六十三条中作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感召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激励犯罪分子重新做人,起到很好的作用。自首必须具备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和接受审查、裁判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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