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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物权法》遗留了相当多的制度缺失和制度缺陷问题,例如所有权概念、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制度建设问题。从所有权的概念入手,论述所有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能,即占有及以该项权能为对象的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指出我国的物权法应对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进行明确规范。同时对于与所有权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制度,即占有应进行进一步的规范。通过对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论述,得出结论,占有制度中的间接占有制度的引入对于保障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必不可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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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罗马法始,私人所有权虽历沧桑之巨变,却一直是人类财产权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其对于个人有尊严的进行市民生活乃至政治国家之进步,都具有不可替代之价值。而在当下之我国,《宪法》及《物权法》明确规定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物权法》并对作为所谓公有制在法律上之体现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似乎抛弃了大陆法系以私人所有权为所有权制度之基准的传统,但事实上,私人所有权仍然是也应当是我国所有权制度的支点,只有以此为前提才能正确理解我国《物权法》的所有权制度,特别是正确认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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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在中国历史上首次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土地私有权,并规定了土地私有权的保护范围和方法,同时对之又进行有限的限制.这一时期的土地法制从内容和形式上都存在中西杂和、不成系统的特点.它虽然对中国法制近代化起到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但一系列的法律和判例过分强化了土地私有权,没有处理好经济利益分配中的公平问题,使土地兼并、社会不公愈演愈烈.这是造成民国时期社会动荡、政局不稳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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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所有权为所有权的重要类型之一.基于货币本身的特点,货币所有权具有价值权性、最大信用性、占有与所有的一致性、使用权能与处分权能的合一性、移转的无因性、物权请求权效力的局限性等特性.货币的占有即所有或者说占有与所有的一致性,为货币所有权归属与流转的基本规则,该规则在具体适用中的一些模糊认识应当澄清;对该规则适用中的例外情形,亦应引起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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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产生的法理基础——以占有性质的法律阐释为核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占有源于人类的本能所需 ,人类通过占有实现了主客观世界的统一 ,但也导致了利益的冲突。法益是法律对利益进行选择的结果 ,具备先天转化为权利的条件。占有不是权利 ,它的与权利相区别的法律性质是法益。占有法益转化为所有权的途径是通过先占、取得时效等制度。占有在所有权的产生过程中居基础性地位。我国应建立以占有为基础的所有权取得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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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所有权概念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有权不仅是物权法,而且是整个民法中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物权法》第39条对所有权进行了描述性地定义,既继承了民法通则对所有权定义的传统,又揭示了所有权概念的部分内涵,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它没有囊括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更没有揭示出所有权作为“排他性支配权”的本质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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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保留的性质——担保性所有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有权保留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广为应用。但对于所有权保留的性质 ,一直有所有权构成理论与担保权构成理论的对立。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应为担保性所有权 ,是一种兼具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特点的权益。而买受人享有的是因欠缺法律所有权而不具有处分权的类似所有权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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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亮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4):110-120
目前正值物权法制定之际,这也许是对物权法上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则进行反思和研究的最好时机。很多概念和原则往往已在教学之中视为理所当然,但是如果对之缺乏清晰的历史认识和反思,就无法明了其产生的条件、意义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功能,难免受盲人摸象之讥。本期热点笔谈之目的,即是期望在这方面作一尝试,希望能为学界提供一个不同的视角,也希望对物权法具体制度的研究有所裨益。本期笔谈由华东政法学院金可可博士筹划并组稿,在此特致谢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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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赃物、违禁品的夺取以及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直接与在财产罪的法益问题上所坚持的立场有关。相对于本权说和各种中间说,占有说具有合理性。作为计划经济时代产物的所有权说,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社会财产保护的要求,而且,所有权说在具体问题的处理结论上不能保持理论的一贯性,故应予摒弃。我们应坚持占有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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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面临新的挑战--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对国家所有权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向国家所有权的统一性和唯一性理论提出了挑战。它否定传统的两权分离原则,对占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人单位,一概认可其享有法人所有权,缩小了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建议稿》对我国传统的国家所有权理论的改造,过于生硬地照搬了大陆法系的物权法理论,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物权法是一国财产法律制度的核心,即将交付九届人大会议讨论的物权法草案,绝不可偏离巩固、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基础这一基本方向,而单纯追求理论体系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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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律师行业“朝野”各界对大力发展和培育律师文化达成了高度共识。司法部2006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提出“要把建设先进的律师文化作为推进律师工作发展的重大举措。”新一届全国律协会长于宁、秘书长邓甲明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大力发展和培育律师文化,为律师队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许多律师也纷纷撰文甚至著书立说论述律师文化之重要。但在“律师文化是什么”上却是众说纷纭,难以形成一个让律师界大多数人接受的概念,就像一千个读者眼中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样,“律师文化是什么”也有N个定义,但还没有一个约定俗成,让律师界普遍接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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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罪法益究竟采所有权说还是占有说,可能会对特定案件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立足于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侵犯财产罪法益进行体系性思考,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编辑的指导性案例进行研究可以得出结论,财产罪法益仍应坚持所有权说,以非法手段取回他人占有下的自己财物,如果没有借此索赔等后续行为,不应构成相关的侵犯财产罪。通过对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关系类型和冲突类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冲突问题对于立法、司法和理论有着重大影响,值得进行整体的体系性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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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26条规定了指示交付的方式,通过转让基于占有媒介关系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使出让人无须占有媒介人的同意和协助,就能移转动产的所有权,更无须将第三人的占有限于"依法"占有。出让人是否通知占有媒介人,并非动产所有权移转的要件,而只是设立动产质权的前提,并在债法领域发挥保护债务人的作用。为使无占有的出让人也能同其他占有人一样移转其动产所有权,以满足合理的交易需求,建议借鉴德国通说,允许当事人仅根据其合意来移转所有权,该种情形超出了物权法第26条的文义范围。我国法院不少判决以转让提单、仓单等交付证券作为适用物权法第26条的情形,有误解之嫌。当事人以该类证券的交付替代证券项下货物的交付,仍然是适用物权法第23条的现实交付。此类交易方式虽法无明文,但应根据商事交易习惯予以认可,以便证券项下的货物便捷流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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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以来形成的俄罗斯公共所有权制度,在其主体、客体、权能、实现路径,及其调整社会生活范围、比重等方面,都经历了与社会转型同步的变迁。其中的重要线索是:在延续公共财产民法整体调整传统方法的前提下,围绕实现公共利益的根本目标,回应公共财产客体功能的特殊性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调整方法特殊性要求,吸收与改造了大陆法国家“公产”与“私产”二分体制,构建了由俄罗斯特色的公共所有权向私人所有权循序过渡的类型序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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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27条允许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以替代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要件。但该条却认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完全由占有媒介关系的生效时间所决定,不免混淆了占有改定的形成和约定占有媒介关系的生效。本文通过分析占有改定的形成,来区分占有事实上的意思变动与占有媒介关系的效力。并以动产所有权变动为例,强调出让人占有意思在此过程中的变动,由此得出间接占有的成立在占有改定中的决定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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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受侵害的类型包括对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的侵害、对物之实体的损害以及对物的使用功能的损害三种。对所有权人法律地位的侵害,涉及无权占有与非法占有遗产时,应当优先考虑物权法与继承法的规定;物(产品)因内在缺陷导致自身毁损、灭失,并不构成出卖人对买受人物之所有权的侵害;对物之使用功能的损害,通常仅限于过错责任而不包括严格责任。物之功能受到妨害引起损失时,其是否受到保护与侵权法所采取的立法模式密切相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不宜解释为法国的放任式立法模式,因此对所有权使用功能的侵害与纯粹经济损失的区分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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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要澄清物权主体与所有权主体的概念范畴,依据我国立法,物权主体与所有权主体在外延上不是一致的,法人在我国可以成为他物权主体,但不能成为所有权主体。这种状况造成逻辑上的混乱。另外要澄清私人与自然人的概念,私人这个词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因为它的内涵虽然意为“私”,但是“私”与“公”的比较从来是相对的,有一定参照前提的,法人中的成员相对于法人是“私”,法人是“公”;而法人相对与国家是“私”,所以用私人所有权取代自然人所有权不科学。应该根据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打破原来的所有权“三分法”,建立新“三分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