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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裁判先于刑事判决的可能性论述在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财产既指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又指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人身关系则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同时,我国刑法所调整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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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社会关系有不同的部门法调整,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首先,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次,民法调整两大社会关系:一是财产关系;二是人身关系。民法为什么调整财产关系这并不是本文所要论述的,但是我们知道,从本质上来说,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然而,民法为什么调整人身关系是本文所要论述的,通过对民法的概念、性质以及人身关系的概念、特点等的理解来探讨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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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观点的辩析 前两次庭审论辩中还涉及其他一些观点,主要有: (一)我们认为:二轻局与李淑琴母子不同,它作为行政权力机关,不存在名誉权问题,有法理为据:第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时与相对应的公民、法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机关握有权力,没有人能够阻止其行使。因此宪法赋予公民对行政机关有批评、建议的权利,舆论监督就是行使这项宪法权利的重要方式。第二,人民大众对行政机关的活动会有不同的评价,但不论哪种评价,都不可能导致它蒙受财产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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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民法为我们的人身及财产提供基本保障。但是由于部分人法律意识的薄弱,以及在个人利益的冲突下,违反民事法律现象时有发生。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规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由此而产生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争议包括人身关系的纠纷以及财产关系的纠纷。文章将以违反民法造成人身伤害而引发的纠纷为例,探讨民法对于事故纠纷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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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回顾和反思目前法学界关于法律关系的理论,就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主体、形成、内容、客体等诸方面问题,展开了新的探讨。作者的主要观点是:(1)法律的基本性质是综合性,即除了人们在法律领域的活动中所形成的少数比较纯粹的法律关系外,法律关系不仅包含有思想社会关系中适合于法律调整的部分或内容,而且还包含有物质社会关系中、人与自然间形成的生产力关系中适合于法律调整的部分或内容。(2)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规范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或直接基于法律规范而产生;法律关系的意志性一般是指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当事人的一定意志表示并不是法律关系形成的普遍情况;法律行为并不都是具有一定意志或意思表示的行为。(3)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总体意义上的平等一致,并不妨碍在许多具体法律关系中必须严格地区分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对于同样一件事,法律关系主体除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两种情况外,还存在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的情况;义务也可以是主动的。(4)在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人的人身、人格是自己的权利客体;同时,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人身或人格的某些方面,也完全可以或应该成为他方的权利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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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民事法律关系剖析王丽萍,王守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创作作品,使用作品的过程中,发生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这些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经著作权法调整后就具有了权利义务的内容,便成为著作权民事法律关系。著作权法正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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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履行公共职能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产生行为之懈怠,导致法律期待的公共职能实现不能或不充分的公务过失行为。为使裁量性行政导致的公民权益受损得到有效的救济,督促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竭心尽力追求公共职能的充分实现,需要将怠于履行公共职能纳入行政赔偿范围。这种公务过失在赔偿责任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其损害的认定应包括现实利益、精神利益和正当预期利益,在因果关系判断方面,除了要考虑行政主体拥有比一般社会理性更高的公务理性之外,还应该考虑其裁量性选择的正当性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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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法规与行政管理法规是不是一回事,它们在含义、范围和内容等方面有什么不同,三者关系如何?本文试谈一点看法。一、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极其广泛,大体可分为这样几种:(1)国家行政机关之间;(2)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3)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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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职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正>行政职权是指特定行政机关依法享有的、对某一类或某一个行政事务、以特定行为方式进行管理的权力。界限是行政职权的核心课题,但是要界定行政职权界限必须首先分清行政职权的属性和结构。一、行政职权的属性行政职权具有如下法律属性:第一.不可融通性。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不能象民事主体那样自由放弃、让渡、转移或代理其职权,“不可融通性”是行政职权与民事权利的本质区别。第二,不可推卸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必须克尽职守,自行行使其职权,非依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委托、移转或者迟延,行政职权不得因相对人的协议而变更。第三,不可抵触性。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不得违反法定的职权界限和目的,否则其行为无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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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法权利理论的梳理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总是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反映,其实质内容是一方主体所享有的特定利益。自步入法治国时代后,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就为法律所规制,形成了区别于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公法关系。公民在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个人利益被分为两类:能得到法律救济的公法权利与不受法律保护的反射利益;公法权利理论就是研究这两种不同利益的学说。公法权利理论起源于德国,脱胎于德国的国家法学,经多位德国公法学大家的阐释发展后自成一系,成为对抗公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指导构建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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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一定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而由特定国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达到履行目的的制度。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结果有两个:一是敦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二是在必要时由执行机关直接强制执行。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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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对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相对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和有关法律地位的确定、认可或者证明。它既是行政机关的一项职权行为,又是重要的行政措施之一。市场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