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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我国现行共犯制度下片面共犯理论的尴尬及其反思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共同犯罪制度以“共犯关系”为核心范畴,决定了共同犯罪故意的主体间性,因此也就排除了片面共犯依靠共同犯罪制度加以解决的可能性。同时,试图通过分则各罪构成要件直接处理片面共犯也不利于刑法分则构成行为类型化的维持;将片面共犯解释为间接正犯则曲解了间接正犯的真正含义。放弃“共犯关系”核心范畴似乎是必然的选择。  相似文献   

2.
王永茜  胡菲 《河北法学》2012,(8):166-167,168,169,170,171,172
关于共犯的处罚根据,理论上存在着各种学说,其中,惹起说﹙因果共犯论﹚具有理论的合理性。但是,在惹起说内部,又存在着混合惹起说和修正惹起说的对立,这两种学说的对立直接反映出结果无价值论和二元论的对立,不能将这两种学说视为一种学说,予以折中调和。应该从刑法理论的基本立场、共犯是否具有固有的可罚性、共犯和违法性的关系、共犯和构成要件的关系等方面,正确看待混合惹起说和修正惹起说在理论上的本质对立,但在实务中认定共犯的时候,根据这两种理论可能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只是在片面共犯和中立的帮助行为等特殊场合,才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相似文献   

3.
片面共犯的理论与实践张勇暗中帮助或教唆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但被帮助者或被教唆者对此并无认识,这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肯定说”认为这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即片面共犯;“否定说”认为由于共同行为人之间缺乏意思沟通,...  相似文献   

4.
刑法共犯规定对共犯从属性说的贯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杨金彪 《法学论坛》2006,21(4):69-77
我国刑法学界对共犯的性质存在学说对立,但是与欧陆、日本刑法学不同,基本上是二重性说和共犯从属性说、独立性说的对立,而且二重性说占据主导地位。站在结果无价值论立场上,对刑法进行实质的、体系的、客观的解释,就可能得出刑法共犯规定实质上贯彻了共犯从属性说的立场。在解释结论上,对《刑法》第29条第2款就会得出与以往所有的刑法学说不同的结论,即仅指被教唆者实行犯罪之后没有达到既遂的情况。  相似文献   

5.
承认共犯违法的相对性对要素从属性中限制从属性说的通说地位形成了挑战。限制从属性说贯彻了共犯论“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这一基本命题,但是在正犯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共犯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或者共犯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正犯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实际问题解决上存在困境。站在规范论的立场上,共犯违法的本质是对其自身行为规范的违反,由于行为规范中也包括了结果的内容,因此,共犯违法的相对性包括人的违法与物的违法两方面内容。共犯的违法性是由自身要素决定的固有违法与起到消极限制作用的正犯违法共同构成的,在此意义上,限制从属性说仍然应当得到坚持。  相似文献   

6.
杨金彪 《法律科学》2006,24(6):84-90
在欧陆、日本刑法学上,责任共犯说是主张共犯因为使正犯堕落,陷入罪责和刑罚而受到处罚的共犯的处罚根据理论。责任共犯说由于被指“严重违反责任主义原则”,在20世纪40年代就已经逐渐走向式微。从解释论结论上看,我国传统刑法学关于共犯的处罚根据理论基本属于责任共犯说,同样面临责任共犯说所面临的所有批判。因此,有必要重构我国刑法学共犯的处罚根据理论。  相似文献   

7.
国内外关于共犯处罚根据的理论成纷繁之势,大致可归为责任共犯论、违法共犯论和惹起说间的对立,而惹起说又分为纯粹惹起说、修正惹起说和折中惹起说。各种观点争执的重点无非是坚持结果无价值还是行为无价值。笔者较为认肯折中惹起说的观点,共犯的不法是由其对法益的侵害性、威胁性加之正犯的行为而共同组成的。该学说没有在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上完全倾倒偏颇,而是将二者融于共犯与正犯中,作有机的评价,笔者认为是可取的。  相似文献   

8.
将单纯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直接按照分则故意杀人罪处理的做法破坏了实行行为定型性,导致了我国共犯制度存在根基被毁坏的危险。由于我国共犯制度参与犯处罚条件设定根本无法容纳单纯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上述危险确切地讲就是一种自毁。尽管在分则中为参与自杀单设罚则可以化解这种危险,但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刑法分则规范体系的逻辑不完整。因此将单纯教唆、帮助自杀作为共犯进行处罚就具有了必然性,然而这就意味着应当放弃我国现行参与犯处罚条件设定的主体间制度思维模式。  相似文献   

9.
钱叶六 《中外法学》2013,(4):766-785
共犯与正犯的关系问题是共犯论领域中的基础性课题,关涉到实行从属性、要素从属性以及罪名从属性等诸方面重要的问题。在客观主义刑法观已然基本确立,刑罚权应予谨慎发动的当代中国,应摒弃实行独立性说而采实行从属性说。从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和责任个别性的原理出发,主张共犯的成立以正犯实施了侵犯法益的违法行为已足的限制从属性说具有可取性。共犯的本质在于各参与人通过共同的违法行为来实现各自的犯罪,所以,共同犯罪未必是“数人共犯一罪”,而完全可能是“数人共犯数罪”,亦即,各共犯者的罪名可以相互独立。  相似文献   

10.
论共谋共同正犯——以德日学说比较为中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珊珊 《时代法学》2006,4(4):38-44
共谋共同正犯在德日刑法理论中经历了变迁,主要学说有“共同意思主体说”、“间接正犯类似说”、“行为支配说”等。要理清共谋共同正犯之法律属性,必须回归到正犯与共犯分界标准上。“犯罪支配理论”在解决共谋共同正犯成立问题上具有穿透力,即以新的“形式客观说”为基点要求只有共谋者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之实行行为时才可以以正犯论之。  相似文献   

11.
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 ;法益侵害是片面共犯的本质 ,将片面共犯视为共同犯罪是实现刑法机能的需要 ,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片面合意是共同故意的最低标准 ,将单向意思联络解释为共同故意 ,没有超出“共同犯罪”法律文义的“射程” ,从实质上贯彻了罪刑法定的要求 ;片面共犯符合诉讼效益原则。  相似文献   

12.
共犯关系的脱离是指自共犯关系形成至犯罪完成的整个犯罪过程中,部分处于共犯关系的人自动的从该共犯关系中解脱出来,但其他共犯人基于新的共犯关系继续实施犯罪的犯罪形态。脱离的部分共犯对脱离后其他共犯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关于共犯脱离的标准,有四种主流学说:共同意思欠缺说、障碍未遂准用说、因果关系切断说和共犯关系解消说。在赞同共犯关系解消说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成立共犯脱离条件是:首先脱离者要自动放弃犯意,其后要有达到解消原来共犯关系程度的脱离行为。  相似文献   

13.
司法实践中,盗窃共犯的认定与处罚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1992年12月11日“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对盗窃共犯的认定与处罚作了具体的解释,明确了盗窃共犯与盗  相似文献   

14.
(一)共犯是共同犯罪的简称,依据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敌意犯罪。司法实践中,通常共犯分为事前有预谋和平前无预谋两大类。对干事前有预谋共犯,实践中尚无较大分歧和争议.而对事前无预谋共犯的认定,却经常是人云亦云.众说纷坛,意见不统一,导致有的案犯被重罪轻判,有的案犯被轻罪重判,出现罚不当罪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为此.本文仅就事前无预谋共犯的法律特征、认定原则以及事前无预谋共犯与同时犯罪的区别地方面,谈一谈粗浅看法。(二)依据我国刑法学有关犯罪构成理论,钟前无预谋共犯的法律特…  相似文献   

15.
论共犯关系之脱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金泽刚 《法学研究》2006,28(2):100-112
共犯关系脱离是指部分共犯退出共同犯罪后如何评价其罪责问题。尽管各国刑法对共犯关系的脱离都没有明文规定,但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日本刑法的相关理论和判例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理论学说。分析评价共犯关系脱离的各种学说,研究共犯关系脱离的判断标准以及共犯关系脱离的类型等问题,对于在我国刑法中倡导共犯关系脱离的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此类问题有重大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中日共犯问题比较研究概说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李洁 《现代法学》2005,27(3):108-114
共同犯罪作为一种对社会危害显著的社会法律现象,历来都是各国立法、司法和理论界关注的重心之一。对于如何界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如何处罚共同犯罪中的参与者,各国立法和理论各不相同。基于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观,我国共犯制度的设定目的是要解决多人共同实行某种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时,将哪些参与者作为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不同的行为人,如何使其承担与其地位与作用相当的刑事责任问题;日本共犯制度设定则以“构成要件”为中心,重视共犯与正犯的区别,如何解决共犯者的犯罪成立条件是其核心课题。这种不同取决于两国刑法所选择的价值取向上的不同,我国的共犯制度倾向于保护价值,而日本倾向于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17.
实践中,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情形越来越多,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关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还存在不少争议的问题,因此以共同犯罪的角度研究挪用公款犯罪既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实践意义。本文从共犯主体,共犯的行为及共犯的刑事责任三个方面对挪用公款共同犯罪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对其中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相应的观点。  相似文献   

18.
共犯从属性说以正犯着手实行犯罪为前提来限定共犯的可罚性,其虽有利于彰显人权保障机能,却无法充分实现法益的保护机能;共犯独立性说以共犯行为本身来把握共犯的可罚性,其虽能充分保护法益,却不利于人权保障机能的实现.我国学界所言的“教唆犯二重性说”,误解了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本旨,本质上并不是真正的共犯二重性说.韩德两国关于共犯的规定立足于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本旨,并予以一定的折中,从而实现了人权保障机能与法益保护机能之间的有机协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的共犯二重性说.比较而言,德国的规定更为合理,值得借鉴与提倡.  相似文献   

19.
受贿罪的共犯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刑法第 3 82条第 3款不是法律拟制 ,而是注意规定。一般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 ,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国家工作人员使请托人向第三者提供贿赂时 ,故意接受贿赂的第三者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以各种形式帮助行贿或者受贿的 ,分别成立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 ,而非介绍贿赂罪 ;受贿罪的共犯人应当对所参与的共同受贿数额负责 ,追缴受贿所得时原则上应采取连带追征说。  相似文献   

20.
在刑法理论上,根据共同故意的形式,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全面共犯和片面共犯。所谓全面共犯又称为双方的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全面的共同故意。而所谓片面共犯又称为一方的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虽然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但主观上只具有片面的共同故意。例如:帮助犯明知实行犯在实行犯罪而故意地帮助实行犯,实行犯则并不知道帮助犯在暗中帮助自己实行犯罪。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帮助犯和实行犯之间,还发生在教唆犯和实行犯之间。因此,可以认为:全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典型形式,而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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