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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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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湾地区广告荐证法律规制的经验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林洋 《法学论坛》2013,(1):154-160
广告代言究其实质系对广告商品或服务的"荐证"。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广告荐证的法律规制在许多方面值得大陆地区借鉴。对于广告表演与广告荐证的性质界定,台湾地区实行名人与普通人之间的二元区分。"真实消费"与"专家身份契合"是台湾地区广告荐证的基本要求。追究广告荐证者虚假荐证的法律责任,渗透着台湾地区基于消费者利益保护与虚假广告约束的社会政策考量。  相似文献   

2.
虚假广告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关于虚假广告的法律界定虚假广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欺骗性虚假广告;另一类是误导性虚假广告(当然,有些是两种特性兼而有之)。对于欺骗性虚假广告的界定一般并不困难,识别这类广告只需将事实与广告显示说明两相对照便知真假。就误导性虚假广告而言,情况则要复杂得多。所谓误导性虚假广告,是指利用受众对特定对象产生的错误理解,使受众对商品或服务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造成了负面社会效应的广告。目前社会上存在的误导性虚假广告主要有如下四种情况:  相似文献   

3.
荐证广告是商业广告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又称为代言广告、推荐广告或证言广告等,指任何以广告主以外之他人,于广告中以言词或其他方式反映其对商品或服务之意见、信赖、发现或亲身体验结果.制播而成之广告。凡是在荐证广告中以言词推荐、证明或以其他方式例如题名、题词、推荐信、证明书、感谢信等对广告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功效进行推荐、证明的个人或组织皆为广告荐证者(以下简称荐证者)。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均存在大量的荐证广告,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名人荐证广告。近年来,许多荐证广告因内容虚假被曝光,而有关消费者与荐证者之间因虚假荐证而引起的诉讼纠纷也不时见诸报端。海峡两岸对于荐证者的虚假荐证民事责任规定各不相同,对其进行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4.
比较广告的概念所谓比较广告,是指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商业广告中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与同行业的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或服务进行比较,以说明自己产品或服务方面的优势,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的广告。比较广告分为直接比较广告和间接比较广告。...  相似文献   

5.
《商务与法律》2006,(6):33-34
《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于2006年12月6日已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实施。该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建立健全广告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举措,将有效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监督管理。该实施意见明确了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的具体范围:(1)暂停广告主部分商品、服务的广告发布。(2)暂停广告经营者部分或者全部商品、服务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业务;取消广告经营者的广告经营资格。(3)暂停广告发布者部分或者全部商品、服务的广告发布业务;取消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资格。  相似文献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相似文献   

7.
虚假广告罪的构成和易混淆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广告,从广义上说,是以公开的书面。影像或口头等形式广而告之,为不特定人所知晓。《广告法》对广告规范为: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虚假广告是指对宣传的商品或服务内容故意捏造、歪曲和掩盖事实,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广告。对虚假广告罪,新《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界定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犯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虚假广告罪的犯罪构成:(一)本罪的主体名义上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广告…  相似文献   

8.
广告,作为经营者宣传商品、服务,赢取消费者的有效手段,在市场运营中担当着中介作用,是现代商业活动的催化剂。广告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导向性;广告宣传是商品、服务在社会和消费者之中创立声誉的方式之一。其中,有些广告会选取某一个、某一类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用以说明商品、服务的优点或特征,谓之比较广告。  相似文献   

9.
广告作品就是将广告创意转化成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广告主要想通过广告活动达到促销商品、扩大服务范围的目的,这就要求根据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及市场、目标接受者、竞争对手等情况制定广告策略,进行广告创意,并根据广告创意通过视、听表现  相似文献   

1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  相似文献   

11.
编辑同志:我厂是生产床垫的专业厂家。最近,厂里准备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宣传广告。为了增强广告宣传效果,我厂准备将自己的产品与其他厂家的产品进行对比讲解,以突出我厂产品的优点。请问:发布比较性广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读者:徐林徐林读者:所谓比较广告是指广告主在商业广告中,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比较,以说明自己产品或服务方面的优势。我国《广告法》中未明确提及比较广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7月15日颁布的《广告审查标准(试行)》第四章专章对比较广告作出规范,明确要求比较广告应当遵循下列准则:  相似文献   

12.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保障电子邮件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3月30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针对目前互联网中垃圾邮件众多.逐渐成为网络病毒传播工具。严重威胁互联网信息安全的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详细规定。其中,对于广告类电子邮件,《办法》规定,未经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电子邮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电子邮件时,应当在邮件标题信息前注明“广告”或“AD”字样。  相似文献   

13.
广告传播对于社会文化的影响已成定律,而文化对于广告的影响却未得到重视。现代消费者已经进入了重视"情绪价值"胜过"技能价值"的时代,消费已经文化意识形态化。文化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也在不断提升,文化的存在与发展对于广告的作用日益彰显。本文从现代消费的本质特征出发,论证了文化激发消费需求,并为广告创作、品牌构建提供来源,从而促使广告不断丰裕这一观点。  相似文献   

14.
前些时候,看到一则广告,给我留下很深的印象。这是一则家电企业的广告:最好的服务就是没有服务。与众多的家电企业提出如何做好售后服务的承诺相比,这个广告做得可谓别出心裁。售后服务一般被理解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后,由厂家对其生产的商品实行包退、包换、免费维修,以及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引起用户损害时给予赔偿等服务,具有事后弥补的性质。"最好的服务就是没有服务",意在告诉大众,其产品质量可靠,无需向消费者提出保质服务的承诺,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使用。笔者认为,不论事实上该企业的产品是否真正像广告所称的那样可靠,该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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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广告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虚假广告罪与非罪的界限 所谓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构成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虚假广告的存在,二是虚假广告情节严重。是否符合这两个条件,是区分本罪与非罪的基点。  相似文献   

16.
当今,广告已成为企业推销产品或服务,获取竞争优势的有效手段,不少企业为树立自身良好形象和品牌而投人巨额广告费。在企业的广告战略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比较广告。因为比较广告通过对不同竞争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比较,醒目地突出比较对象的差异和优劣,对消费有着强烈的劝服作用。一则好的比较广告所能取得的轰动效应,是其他广告所不能比拟的。但企业并不能滥用比较广告,  相似文献   

17.
李燕 《中国律师》2004,(3):57-58
随着商品的出现,商业广告也开始萌芽。起初,广告的形式非常单一。近现代以来,市场经济的繁荣使商业广告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商业广告逐步成为现代社会推销商品和服务、了解商品和服务信息的基本手段。因此,广告形式也随之不断推陈出新。比较广告就是其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商业广告。本文拟结合具体案例探讨一下比较广告及相关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8.
虚假广告泛滥成灾,经常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依据收益与成本对应、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广告信息的提供者获取利益的同时,要对广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广告内容中关于商品或服务的实质性内容,应为消费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19.
[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令)号]第17号令[修订日期]2004.11.30[类别]经济法·工商管理[施行日期]2005.1.1[同时废止法规]2000年《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照本办法管理的印刷品广告,是指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广告经营者利用单页、招贴、宣传册等形式发布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广告经营者利用有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相似文献   

20.
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一种商业宣传方式,其目的和作用是为了渲染商品或服务的功能,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或接受欲望,从而在竞争中扩大商品销路或服务范围,以实现期望的经济目的。现行调整广告活动的主要法律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广告主、广告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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