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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雪梅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9):55-57
公务员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群体,其福利制度直接影响公务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及队伍的稳定乃至社会的稳定。房改后我国没有建立统一的公务员住房保障机制,导致两极分化——"蜗居"和"超国民待遇"现象。1998年房改之后,公务员也要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但是不断上涨的商品房价格使他们无法靠自己的收入购买商品房,导致一部分公务员的住房困难。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政机关和团体以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委托开发商定向开发等方式,将这类住房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公务员。此举虽然解决了一部分公务员的住房问题,但也出现了诸如超标建房、以权谋房、暗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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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资房”的形成原因和作用“集资房”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存量划拨用地,采取群众自行集资建设,按成本价销售,享受集资建房政策,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一种方式。“集资房”产生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房市场尚未建立,货币化分房尚未形成之际。集资建房政策是计划经济向市场转轨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性政策,在房改初期为解决困难职工住房起到一定缓解作用。2000年5月8日,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以建房改犤2000犦105号联合发文,鼓励多渠道加快住房建设,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1999年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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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0)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据反映,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对进一步推进企业住房制度的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住房产权问题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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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07,(1):37-40
建房改[2006]36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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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洁嫦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6):88-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对我国非法集资行为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但仍然存在一些理解分歧,给司法实践认定非法集资罪带来困惑。针对该解释的规定,对非法集资中"社会公众"、"公开性"以及集资诈骗罪中特有的"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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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守则》规定了公务员行为标准的原则诚实:即公务员对主管不能有任何隐瞒,严禁欺瞒或故意误导议会和公众;客观:每个公务员在处理大众事务时,必须抱有同情心,及时有效地处理有关事务;合作:公务员必须忠诚于政府,服务于政府,必须对部长或者其所在的部门领导负责;中立:公务员不能越政治的线,即不能参加政党,不能参加议会选举。因为政党只代表国民的一部分。以此保障政府有一个稳定的管理层来运行国家机器,保证行政工作的顺畅、连续,执政党上台后能迅速接受对国家的管理。大臣必须保证公务员不做任何违反《公务员守则》的事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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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住房是居民的最主要财产,住房性收入是居民的最主要财产性收入,所以住房调节应是财产调节的重要途径,住房收入调节应是收入调节的重要措施;让更多居民拥有自己的房产,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必要内容。使居民尽量拥有自有住房,需要抑制对住房的投资需求从而控制房价水平,将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改为政府为低收入家庭建房制度,发展住房合作组织和集资合作建房,解决好非户籍常住人口的住房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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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是我国现阶段与"非法集资"有关的五种罪名之一;涉案金额大、诱惑性较强的犯罪方式是此类犯罪的特点。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对吴英集资诈骗案被告人吴英作出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使这起备受社会关注、历时5年的刑事案件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然而,法院在审理吴英诈骗一案中对于集资诈骗罪三个主要特征的认定上,有较多异于我们通常对集资诈骗罪的认识,由该案所折射的这些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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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非法集资解释》在非法集资的罪名确定和行为界定两方面存在不合理之处。将非法集资行为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制,模糊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区别,对集资人更多地提出主体要求而非行为要求,不利于民间金融的发展,应当增加"非法直接融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起分别规制目的不同的集资行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本质特征"社会性"仅用"不特定对象"来界定,使非法集资者有机可趁,会阻碍民间融资的发展,应当从投资者的投资经验、获取信息的能力及资金规模三方面界定"社会性"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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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活动近年来越演越烈。研究发现,现有对非法集资的处理制度不能准确界定非法集资活动,无法明确区分一般的商业交易行为与集资行为;同时,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定性和处理非法集资行为,实际是以间接融资手段处理了所有直接融资问题,不符合法律解释的逻辑,错误扩大了其适用范围,不利于构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有效规制体系,也无法为民间融资的合法化预留空间。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要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合理调整民间融资政策,建立非法集资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加大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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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颁布的《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作了许多细化和补充规定,有不少条款可圈可点。笔者现就立法过程中,各方意见分歧较大的三个问题,以及该法规草案修改中的一些考虑和最终作出的规定,作一概要介绍。一、关于法规的调整对象对于这个问题,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规案的名称虽为"物业管理条例",但内容主要是规范住宅物业,对非住宅物业涉及较少。因此,建议将调整对象限定为住宅物业,使规范的内容更具有针对性。此外,商品房、原房改房、还建房、单位集资建房、农民公寓、保障性住房等住宅的物业管理情况千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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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察》2002年第八期发表了仇章建的文章《如何建立农民的医疗保障制度》,我很有同感.文章颇有创意,如"保大不保小","政府、集体、农民三方集资",尤其提到,由于不少地方政府经济上尚不富裕,能力有限,所以中央政府也要支持,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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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华学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1,36(4):42-48
尽管我国刑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罪名对非法集资类犯罪进行了规制,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社会公众""犯罪数额"等要件的认定仍存在着许多争议和困惑.考察非法集资案件的现状,剖析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为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认定依据、确定"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统一"社会公众"的认定范围、明晰民间融资的行为边界、强化司法认定的证据支撑等工作提供有益的帮助. 相似文献